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63403阅读:247来源:国知局
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环境污染处理技术,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气体处理技术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现有技术中的废气处理放电装置一般都是通过电晕放电产生等离子体,但在电晕放电过程中增加极间电压,容易形成电火花、增加能耗以及放电不均匀。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耗低、放电均匀、抑制火花放电的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包括水冷管道、介质管、管接头、外电极、内电极和电源,所述介质管的一端密封,所述介质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管接头封闭连接,所述水冷管道包括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管接头上设置有与所述介质管相连通的所述进水管和出水管,所述出水管穿过所述管接头设置在所述介质管内,所述内电极设置为固定缠绕在所述出水管外壁上的内螺线圈,所述外电极设置为缠绕在所述介质管外壁上的外螺线圈,所述外电极和所述出水管分别与电源相连。

进一步的,所述内螺线圈焊接固定在所述出水管的外壁上。

进一步的,所述出水管为不锈钢管,所述内螺线圈为不锈钢螺线圈。

进一步的,所述外螺线圈为铜线圈或者镍线圈或者不锈钢线圈。

进一步的,所述外螺线圈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内螺线圈的长度。

进一步的,所述外螺线圈的一端的固定在所述管接头上。

进一步的,所述介质管为钢化玻璃管。

进一步的,所述管接头为聚四氟乙烯管接头或者陶瓷管接头。

借由上述方案,本实用新型至少具有以下优点:在保证放电强度的同时, 有效的抑制了火花放电或者弧光放电,降低了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能耗程度。

上述说明仅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手段,并可依照说明书的内容予以实施,以下以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后。

附图说明

图1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正面图;

图2示出了图1中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A-A`向的剖面图;

图3示出了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见图1至3,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包括水冷管道、介质管1、管接头5、外电极3、内电极4和电源,介质管1的一端密封,介质管1的另一端与管接头5封闭连接,水冷管道包括进水管6和出水管7,管接头5上设置有与介质管1相连通的进水管6和出水管7,出水管7穿过管接头5设置在介质管1内,内电极4设置为固定缠绕在出水管7外壁上的内螺线圈,外电极3设置为缠绕在介质管1外壁上的外螺线圈,外电极3和出水管6分别与电源相连。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工作原理如下:

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低温水通过进水管6注入介质管1内,介质管1内充满低温水后通过介质管1内的出水管7排出,形成循环冷却水,保证了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的低温状态;外电极3的一端接电源,出水管7接电源,这样,介质管1内的内电极4、低温水以及进水管6均处于通电状态;其中,介质管1的主要作用:一是限制微放电中带电粒子的运动,使之形成沿面放电;二是抑制火花放电,使放电均匀稳定的分布在整个 放电空间内;由于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用于废气处理的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提供的内电极4和外电极3一样均采用螺线圈,提高了内电极4和外电极3之间耦合度,使得外电极3能够持续稳定的形成电晕放电,将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用于废气处理中,放电产生的等离子体中丰富的活性粒子与被处理的废气发生一系列复杂的反应,最终形成水、二氧化碳等无害或者低害产物。

为了防止内电极4的位置发生变化,内螺线圈焊接固定在出水管7的外壁上;这样,可以通过调整外电极3即外螺线圈的位置来控制管式介质阻挡放电装置放电范围。

为了保证内电极4和外电极3的耐用性,出水管7为不锈钢管,内螺线圈为不锈钢螺线圈;外螺线圈为铜线圈或者镍线圈或者不锈钢线圈。

为了保证内电极4和外电极3之间进行高效耦合,外螺线圈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内螺线圈的长度。

为了方便外电极3与电源相连,外螺线圈的一端的固定在管接头5上。

为了保证介质管1的绝缘性能和可视性以及管接头5的绝缘性能,介质管1为钢化玻璃管;管接头5为聚四氟乙烯管接头或者陶瓷管接头。

以上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变型,这些改进和变型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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