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87745阅读:1496来源:国知局
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医疗器械,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



背景技术:

人体的胸腔是一个负压腔,正常人的胸腔气压一般低于大气压6~10厘米水柱,以利于人吸气时肺部易于张开、能够本能的收缩呼吸。在临床中对实行了胸心外科手术和胸部外伤救治的病人,由于胸腔打开缝合后胸腔内负压消失,需要排出胸腔中的积血积液以及部分空气,以使得胸腔内气压恢复原来大气压的状态,又或者针对非胸心外科手术和胸部外伤救治的病人,但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将胸腔内的气体或液体排出体内等情况,此时就必须使用引流系统,通过引流管将胸腔内的气体或液体引流至引流瓶内。

在使用中,通常引流瓶的吸引口直接和病房里的中央负压系统连接来对病人进行负压引流,但是这样导致了引流瓶和中央负压系统连接,病人移动时使用不方便,容易加大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实现便携式的引流功能,方便病人的移动,减少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包括引流瓶,所述引流瓶包括吸引接口,还包括负压泵、给所述负压泵供电的电源、转接口和软管;所述转接口包括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连接所述负压泵,所述第二接口连接所述软管,所述软管连接所述吸引接口。

优选的,所述负压泵包括第一电机、鼓风机和真空器件,所述第一电机通过第一螺栓与所述鼓风机固定,所述真空器件通过第二螺栓与所述鼓风机固定,所述第一电机为直流无刷电机,所述第一电机通过第一导线连接所述电源,所述真空器件连接所述第一接口。

优选的,所述负压泵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二电机、加速器、进气板、泵身和出气板,所述泵身与所述进气板和所述出气板连接处固定有密封圈,所述第二电机为直流无刷电机,所述第二电机通过第二导线连接所述电源,所述出气板连接所述第一接口。

进一步的,所述电源为移动电源或蓄电池。

本发明的优点是:本发明的转接口分别连接负压泵和引流瓶,从而实现便携式的引流功能,不再需要引流瓶与病房里的中央负压系统连接,且给负压泵供电的电源为可方便移动的移动电源或蓄电池,使得病人的移动更加方便,减少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一种负压泵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另一种负压泵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负压泵,2、转接口,3、软管,4、第一电机,5、鼓风机,6、真空器件,7、第二电机,8、加速器,9、进气板,10、泵身,11、出气板,12、电源,13、吸引瓶,14、密封圈。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参见图1所示,一种便携式负压吸引装置,包括引流瓶13,所述引流瓶13包括吸引接口,还包括负压泵1、给所述负压泵1供电的电源12、转接口2和软管3;所述转接口2包括第一接口和第二接口,所述第一接口连接所述负压泵1,所述第二接口连接所述软管3,所述软管3连接所述吸引接口。

优选的,参见图2所示,所述负压泵1包括第一电机4、鼓风机5和真空器件6,所述第一电机4通过第一螺栓与所述鼓风机5固定,所述真空器件6通过第二螺栓与所述鼓风机5固定,所述负压泵1为方形气体泵,尺寸为102mm*40mm*70mm,额定电压为24V,额定功率为6W,流量≥12L/min,真空度为-80kpa,隔膜材质为EPDM,噪音在65dB以下,重量为280g左右,使用环境温度为0-40℃,使用环境湿度为0-80%RH,寿命为3000H,所述第一电机4为直流无刷电机,所述第一电机4通过第一导线连接所述电源12,所述真空器件6连接所述第一接口。

优选的,参见图3所示,所述负压泵1包括依次连接的第二电机7、加速器8、进气板9、泵身10和出气板11,所述泵身10与所述进气板9和所述出气板11连接处固定有密封圈14,所述负压泵1为圆形气体泵,尺寸为30mm*60mm,额定电压为12V或24V,负载电流为320MA或170MA,流量≥1.1L/min,最高电压为90kpa,真空度为-40kpa,隔膜材质为EPDM,噪音在50dB以下,重量为40g左右,使用环境温度为5-50℃,使用环境湿度为0-90%RH,寿命为3000H,所述第二电机7为直流无刷电机,所述第二电机7通过第二导线连接所述电源12,所述出气板11连接所述第一接口。

进一步的,所述电源12为移动电源或蓄电池。

当然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主要技术方案的精神实质所做的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然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主要技术方案的精神实质所做的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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