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桥梁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桥梁用便捷拆卸的路障架。
背景技术:
桥梁,一般指架设在江河湖海上,使车辆行人等能顺利通行的构筑物。为适应现代高速发展的交通行业,桥梁亦引申为跨越山涧、不良地质或满足其他交通需要而架设的使通行更加便捷的建筑物。 桥梁一般由上部构造、下部结构、支座和附属构造物组成,上部结构又称桥跨结构,是跨越障碍的主要结构;下部结构包括桥台、桥墩和基础;支座为桥跨结构与桥墩或桥台的支承处所设置的传力装置;附属构造物则指桥头搭板、锥形护坡、护岸、导流工程等。
目前的路障架一般采用带有滚轮的可移动结构,如果有人强闯时,容易被撞翻,防护性能较差。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以上现有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桥梁用便捷拆卸的路障架,通过左右两端卡在桥面护栏处,能够有效地解决有人强闯时容易被撞翻的问题,同时可拆卸性好,便于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于: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桥梁用便捷拆卸的路障架,包括横挡杆A、横挡杆B、防推拉支架A、纵连杆A、螺杆A、横挡杆C、纵连杆B、螺杆B、防推拉支架B、横挡杆D、防推拉支架C、纵连杆C、螺杆C、螺杆D、纵连杆D和防推拉支架D,所述螺杆A依次穿过所述纵连杆A下端、横挡杆C右部、横挡杆D右部和纵连杆D下端,所述螺杆B依次穿过纵连杆B下端、横挡杆C左部、横挡杆D左部和纵连杆C下端,所述螺杆C依次穿过纵连杆B上端、横挡杆B左部、横挡杆A左部和纵连杆C上端,所述螺杆D依次穿过纵连杆A上端、横挡杆B右部、横挡杆A右部和纵连杆D上端。
进一步地,所述防推拉支架A、防推拉支架B、防推拉支架C和防推拉支架D分别固定安装在所述纵连杆A右侧、纵连杆B左侧、纵连杆C左侧和纵连杆D右侧。
进一步地,所述横挡杆A、横挡杆B、横挡杆C和横挡杆D均采用边长为100mm的方管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纵连杆A、纵连杆B、纵连杆C和纵连杆D均采用边长为60mm的方管制成。
进一步地,所述防推拉支架A、防推拉支架B、防推拉支架C和防推拉支架D均采用10mm~20mm钢板制成。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使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体的积极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通过左右两端卡在桥面护栏处,能够有效地解决有人强闯时容易被撞翻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可拆卸性好,便于使用。
3、本实用新型使用便捷,便于推广。
4、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5、本实用新型产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横挡杆A,2-横挡杆B,3-防推拉支架A,4-纵连杆A,5-螺杆A,6-横挡杆C,7-纵连杆B,8-螺杆B,9-防推拉支架B,10-横挡杆D,11-防推拉支架C,12-纵连杆C,13-螺杆C,14-螺杆D,15-纵连杆D,16-防推拉支架D。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桥梁用便捷拆卸的路障架,包括横挡杆A1、横挡杆B2、防推拉支架A3、纵连杆A4、螺杆A5、横挡杆C6、纵连杆B7、螺杆B8、防推拉支架B9、横挡杆D10、防推拉支架C11、纵连杆C12、螺杆C13、螺杆D14、纵连杆D15和防推拉支架D16,螺杆A5依次通过螺纹连接穿过纵连杆A4下端、横挡杆C6右部、横挡杆D10右部和纵连杆D15下端,螺杆B8依次通过螺纹连接穿过纵连杆B7下端、横挡杆C6左部、横挡杆D10左部和纵连杆C12下端,螺杆C13依次通过螺纹连接穿过纵连杆B7上端、横挡杆B2左部、横挡杆A1左部和纵连杆C12上端,螺杆D14依次通过螺纹连接穿过纵连杆A4上端、横挡杆B2右部、横挡杆A1右部和纵连杆D15上端,防止螺杆A5、螺杆B8、螺杆C13和螺杆D14在使用时轻易地被人取出。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防推拉支架A3、防推拉支架B9、防推拉支架C11和防推拉支架D16分别固定安装在纵连杆A4右侧、纵连杆B7左侧、纵连杆C左侧12和纵连杆D15右侧。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横挡杆A1、横挡杆B2、横挡杆C6和横挡杆D10均采用边长为100mm的方管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纵连杆A4、纵连杆B7、纵连杆C12和纵连杆D15均采用边长为60mm的方管制成。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防推拉支架A3、防推拉支架B9、防推拉支架C11和防推拉支架D16均采用10mm~20mm钢板制成。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使用时,防推拉支架A3和防推拉支架D16与桥体的右侧护栏相接触,防推拉支架B9和防推拉支架C11与桥体的左侧护栏相接触,防止整个装置被左右抽拉,从桥体的左右护栏间取出。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