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73053阅读:172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激光切割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



背景技术:

激光切割机是一种运用激光切割原理的加工机床,在传统的激光切割机使用过程中,操作者需要将待切割加工的工件板材放置到激光切割机工作台指定位置上,然后激光切割机完成对工件板材的激光加工。待切割加工的板材通常堆叠摆放在料架上,由于其表面较为光滑且包含有一层油膜,中间无空气,在大气压的作用下相邻的板材之间粘接在一起,在板材的加工过程中,需要将板材一块块分开进行加工。

目前板材生产加工过程中均通过人工进行分板,然后再将板材送入加工区。这样导致装置的自动化程度较低,人工成本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可实现自动分板及抓取板材,分板及上料效率高,安全可靠。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该目的:

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包括一架体,所述架体的底部分散设置有若干吸盘,所述吸盘包括分板吸盘和吸板吸盘,所述分板吸盘设置在架体的一侧边,吸板吸盘设置在架体的其余侧边及中部位置,所述分板吸盘上对应设置有分板气缸,还包括用于控制吸板吸盘的气动回路。

其中,所述架体为由纵横交错设置的方通焊接构成的框架结构,该框架结构的中部设置有连接座。

进一步的,还包括若干用于支撑所述连接座的加强筋。

其中,所述分板吸盘在分板气缸的控制下,分别吸附或者释放板材。

作为优选的,所述分板吸盘的数量为5个。

作为优选的,所述分板吸盘与吸板吸盘的开口处于同一平面上。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包括一架体,所述架体的底部分散设置有若干吸盘,所述吸盘包括分板吸盘和吸板吸盘,所述分板吸盘设置在架体的一侧边,吸板吸盘设置在架体的其余侧边及中部位置,通过分板吸盘使得相邻的两块板材沿一侧分离,然后吸板吸盘将分离后的板材整体吸附抓取,并可随着架体的移动将板材运送至加工区进行加工,取代了传统的人工分板操作,消除了人工分板操作时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人工成本,提高装置的自动化程度,同时该装置没有对加工板材材质的限制,可适用于不锈钢板、冷轧板、镀锌板等表面光滑易两张吸连的板材,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且其制造成本低廉,生产投入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1-架体,12-分板吸盘,13-吸板吸盘,14-分板气缸,15-连接座,16-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一种激光切割机自动上料吸盘架,包括一架体11,所述架体11的底部分散设置有若干吸盘,所述吸盘包括分板吸盘12和吸板吸盘13,所述分板吸盘12设置在架体11的一侧边,吸板吸盘13设置在架体11的其余侧边及中部位置,所述分板吸盘12上对应设置有分板气缸14,还包括用于控制吸板吸盘13的气动回路。

本实用新型通过分板吸盘12使得相邻的两块板材沿一侧分离,然后吸板吸盘13将分离后的板材整体吸附抓取,并可随着架体11的移动将板材运送至加工区进行加工,取代了传统的人工分板操作,消除了人工分板操作时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人工成本,提高装置的自动化程度,同时该装置没有对加工板材材质的限制,可适用于不锈钢板、冷轧板、镀锌板等表面光滑易两张吸连的板材,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且其制造成本低廉,生产投入成本低。

其中,所述架体11为由纵横交错设置的方通焊接构成的框架结构,该框架结构的中部设置有连接座15,该框架结构不仅结构强度大,而且重量轻便,通过所述连接座15便于与其它升降装置连接,便于对上料吸盘架进行移动操作,以及将吸附有板材的吸盘架整体移动至板材加工区。

进一步的,还包括若干用于支撑所述连接座15的加强筋16,提高连接处的结构强度,保证分板及抓取移动板材过程中的稳定性。

其中,所述分板吸盘12在分板气缸14的控制下,分别吸附或者释放板材,以达到分板的目的。

作为优选的,所述分板吸盘12的数量为5个,具体的,可根据待吸附抓取的半残的规格灵活设置分板吸盘12的数量,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

作为优选的,所述分板吸盘12与吸板吸盘13的开口处于同一平面上,在完成分板操作之后,所述吸板吸盘13能够直接吸附抓取分离出来的板材,整个分板、吸附过程流畅,效率高。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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