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442499发布日期:2018-09-14 22:58阅读:20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空调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



背景技术:

汽车空气调节装置(air conditioning device)简称汽车空调。用于把汽车车厢内的温度、湿度、空气清洁度及空气流动调整和控制在最佳状态,为乘员提供舒适的乘坐环境,减少旅途疲劳;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确保安全行车起到重要作用的通风装置。一般包括制冷装置、取暖装置和通风换气装置。这种联合装置充分利用了汽车内部有限的空间,结构简单,便于操作,是国际上流行的现代化汽车空调系统,随着此前几年汽车业尤其是轿车的快速增长,汽车零部件行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汽车空调作为提高汽车乘坐舒适性的一种重要部件已被广大汽车制造企业及消费者所认可,至2013年 8月止,在国内,国产轿车空调装置率已接近100%,在其它车型上的装置率也在逐年提高,汽车空调汽装置已成为汽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功能部件。

但是目前市场上的部分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结构较为简单,仅仅实现制冷、取暖和通风换气的功能,缺少对空气的处理措施,使用时不够方便和舒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包括冷凝器和蒸发器,所述冷凝器通过铝管总成分别与压缩机和储液罐连接,且压缩机和储液罐通过铝管总成与蒸发器连接,所述蒸发器的后侧壳体上设有鼓风机,所述冷凝器的外侧壳体上设有空气消毒器,且空气消毒器的外侧通过风扇固定架固定有进气扇,所述进气扇的外侧螺旋固定有过滤隔网,所述蒸发器的出风口处设有空气加湿器,所述空气加湿器的外侧壳体上通过螺柱螺旋连接有排气格栅。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进气扇共设有两个,且两个进气扇关于冷凝器的竖直中线相互对称。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过滤隔网和空气消毒器的长度和宽度与冷凝器的长度和宽度相等。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加湿器的顶部一侧设有为加湿器补充加湿水使用的加水口。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加湿器的外侧与排气格栅连通,且排气格栅上转动设有可以调节空气出口方位使用的挡板。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通过设有空气消毒器,可以对进入汽车内部的空气进行消毒杀菌处理,使得进入汽车内部的空气更加洁净,同时无菌,从而保证驾驶员的健康,提高了该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品质,增大了市场的竞争力,其次,通过设有加湿器加,湿器可以对空气进行加湿,防止空气过于干燥,导致驾驶人员赶到不适,使得该汽车空调循环装置具有对空气加湿的功能,功能更加齐全,增强该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实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冷凝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的蒸发器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冷凝器、2-铝管总成、3-压缩机、4-储液罐、5-鼓风机、6- 蒸发器、7-过滤隔网、8-进气扇、9-空气消毒器、10-加水口、11- 空气加湿器、12-排气格栅。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汽车空调循环装置,包括冷凝器1和蒸发器6,冷凝器1通过铝管总成2分别与压缩机3和储液罐4连接,且压缩机 3和储液罐4通过铝管总成2与蒸发器6连接,蒸发器6的后侧壳体上设有鼓风机5,冷凝器1的外侧壳体上设有空气消毒器9,且空气消毒器9的外侧通过风扇固定架固定有进气扇8,进气扇8的外侧螺旋固定有过滤隔网7,蒸发器6的出风口处设有空气加湿器11,空气加湿器11的外侧壳体上通过螺柱螺旋连接有排气格栅12。

进气扇8共设有两个,且两个进气扇8关于冷凝器1的竖直中线相互对称,过滤隔网7和空气消毒器9的长度和宽度与冷凝器1的长度和宽度相等,加湿器11的顶部一侧设有为加湿器11补充加湿水使用的加水口10,加湿器11的外侧与排气格栅12连通,且排气格栅 12上转动设有可以调节空气出口方位使用的挡板。

工作原理:该汽车空调循环装置使用时,首先冷凝器1上的进气扇8开始进行吸气,在进行吸气时,过滤隔网7可以对空气中的粉尘进行过滤,同时空气消毒器9可以对空气进行消毒杀菌,从而使得进入到汽车内部的空气更加洁净,同时无菌,其次,蒸发器6上的空气加湿器11可以对空气进行加湿,防止空气过于干燥,导致驾驶人员赶到不适,使得该汽车空调循环装置功能更加齐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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