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0125884发布日期:2020-03-20 06:19阅读:264来源:国知局
一种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护板,具体是一种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属于汽车配件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在汽车的前保险杠整体结构上,最突出的位置是车牌安装部,在撞击过程中,此部分所受到的冲击也是最大的,而现有的汽车保险杠,其车牌固定部与保险杠一体成型,车牌通过螺栓连接在车牌固定部上。这种结构使得车牌固定部在撞击中所受到的为直接的刚性冲击,没有任何缓冲。

因此,有待进一步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防护效果好,拆装便捷的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包括保险杠本体;所述的保险杠本体上设置有连接孔、连接板;所述连接板的上侧设置有灯具架和上格栅安装架;所述连接板的下侧设置有下格栅安装架,所述的连接板上可拆卸式连接有车牌安装座;所述的车牌安装座两端沿连接板方向延伸;所述的车牌安装座及其延伸部分内均设置有缓冲机构。

优选的,所述的车牌安装座设置在连接板外侧的凹台上;所述的车牌安装座的截面呈倒l型;所述车牌安装座通过螺钉与凹台紧固连接。

优选的,所述的缓冲机构设置在凹台前侧与车牌安装座之间的间隙内;所述的缓冲机构为弹簧。优选的,所述的车牌安装座与其延伸部分一体成型。

优选的,所述车牌安装座的延伸部分与连接板外侧紧固连接。

优选的,所述的延伸部分与连接板外侧之间设置有弹簧。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保险杠上一体设置凹台,将车牌安装部与凹台紧固连接,并在凹台与车牌安装部之间加设缓冲机构,可以有效的减小撞击中车牌位置所受到的冲击力。同时,车牌安装部还具备延伸部,使得其保护范围更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

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它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车牌安装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保险杠本体,2为连接板,2.1为凹台,2.2为螺孔,2.3为弹簧固定孔,3为灯具架,4为车牌安装座,4.1为延伸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它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参见图1-图2,一种汽车前保险杠用护板,包括保险杠本体1;所述的保险杠本体1上设置有连接孔、连接板2;所述连接板2的上侧设置有灯具架3和上格栅安装架;所述连接板的下侧设置有下格栅安装架,所述的连接板2上可拆卸式连接有车牌安装座4;所述的车牌安装座4两端沿连接板方向延伸;所述的车牌安装座4及其延伸部分内均设置有缓冲机构。

进一步的说,所述的车牌安装座4设置在连接板2外侧的凹台2.1上;所述的车牌安装座的截面呈倒l型;所述车牌安装座通过螺钉与凹台紧固连接。

进一步的说,所述的凹台顶部及车牌安装部的相对处开设有螺孔2.2;所述的缓冲机构设置在凹台前侧与车牌安装座之间的间隙内;所述的缓冲机构为弹簧。

进一步的说,所述的凹台前侧面设置有弹簧固定孔2.3;所述的弹簧一端连接于该处,另一端抵靠于车牌安装部的内侧;所述车牌安装部的内侧设置有缓冲机构。

具体的说,将原有的车牌安装部拆分为两个独立的部件,一个为车牌安装座,一个为凸台,安装座通过螺钉固定在凸台上,车牌再连接在安装座上。安装座与凸台之间设置有弹簧。

有了缓冲机构的存在,当汽车发生追尾时,车牌部分撞击前车车尾,弹簧可以减小凸台所受的力度,从而加大保险杠的稳固性。

进一步的说,所述的车牌安装座与其延伸部分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说,所述车牌安装座的延伸部分与连接板外侧紧固连接

进一步的说,所述的延伸部分与连接板外侧之间设置有弹簧。

上述实施例仅示例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