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48537阅读:817来源:国知局
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煤矿生产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



背景技术:

目前井下运输材料车基本都是专用平板车(花车)运输,U型钢往花车上转装及卸车极为不便,一不小心容易出现人身受伤。另外,花车装运U型钢,捆扎不便,很难捆扎牢固,在斜坡运输提升过程中容易出现U型钢材料脱离花车,造成事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利用压杆、固定螺栓和紧固螺母的配合压紧U型钢,省去了繁琐的捆扎步骤,解决了捆扎不牢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包括车板,所述车板的左右两端对称地各设一压杆,所述压杆水平设置且沿车板的前后方向延伸,压杆的前后两端对称设有通孔,车板上对应于所述通孔的位置处竖直设有固定螺栓,压杆通过所述通孔套设于所述固定螺栓上,即位于车板左端的压杆通过该压杆前后两端的通孔套设于车板左端的前后两个固定螺栓上,位于车板右端的压杆采用相同的方式,压杆能够沿固定螺栓上下滑动,固定螺栓上对应于压杆上方的位置处设有紧固螺母;所述固定螺栓相围合而成的区域构成车板上用于放置U型钢的装运区,所述装运区内设有若干对沿车板左右方向延伸的沟槽,每对沟槽由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构成且对应放置一根U型钢,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之间的间距与U型钢的宽度相当,且U型钢的两个敞口端分别插设于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内。

进一步地,所述车板的左右两端均设有链条,所述链条与压杆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可以用于装运U型钢梁、U型钢腿等,在装运U型钢时,U型钢的封闭圆弧端在上,两个敞口端在下,且两个敞口端分别插设于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内, 由此装在U型钢运输车上。装好后,用压杆压好,使用扳手将紧固螺母拧紧在固定螺栓上,即可。由此可见,本实用新型在装运U型钢时,省去了繁琐的捆扎步骤,简单易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安全实用性强,杜绝了工人在装卸U型钢过程中出现的工伤事故。而且本实用新型采用这种直接固定方式使得U型钢在平巷或者斜巷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U型钢的窜动现象,极大地提高了运输安全系数。此外,压杆使用链条固定在U型钢运输车车板上,可防止压杆在使用过程中丢失。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右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1、车板;2、矿车碰头;3、矿车闭锁;4、角柱;5、压杆;6、固定螺栓;7、紧固螺母;8、链条;9、沟槽;10、矿车碰头座;11、车轮;12、U型钢。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更加清楚,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至4所示,一种矿用U型钢运输车,包括车板1,车板1呈矩形且矩形的四角均设有角柱4,车板1的下方设有矿车碰头座10,所述矿车碰头座10的下方设有车轮11,矿车碰头座10的左右两端均设有矿车碰头2,车板1的左右两端均设有矿车闭锁3,且矿车闭锁3位于所述矿车碰头2的上方,此为公知,不再赘述。所述车板1的左右两端对称地各设一压杆5,所述压杆5水平设置且沿车板1的前后方向延伸,车板1的左右两端均焊接有链条8,所述链条8与压杆5的中部固定连接。压杆5的前后两端对称设有通孔,车板1上对应于所述通孔的位置处竖直设有固定螺栓6,所述固定螺栓6位于车板1的左右前后四个方位且相互对称,压杆5通过所述通孔套设于所述固定螺栓6上,即位于车板1左端的压杆5通过该压杆5前后两端的通孔套设于车板1左端的前后两个固定螺栓6上,位于车板1右端的压杆5采用相同的方式,压杆5能够沿固定螺栓6上下滑动,固定螺栓6上对应于压杆5上方的位置处设有紧固螺母7;所述固定螺栓6相围合而成的区域构成车板1上用于放置U型钢的装运区,所述装运区内设有四对沿车板1左右方向延伸的沟槽9,每对沟槽9由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9构成且对应放置一根U型钢12,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9之间的间距与U型钢12的宽度相当,且U型钢12的两个敞口端分别插设于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9内。

使用时,将紧固螺母7拧下,取下压杆5,然后往车板1的装运区内放置U型钢,U型钢的放置方式为:U型钢12的封闭圆弧端在上,两个敞口端在下且分别插设于所述两个相互平行的沟槽9内,四对沟槽9可至少放置四根U型钢12,通过往上叠合可以放置更多的U形钢(U形钢的数量为4的倍数且必须保证叠合的高度一致),放置好U型钢12后,将压杆5套设于固定螺栓6上,然后拧上紧固螺母7使压杆5压紧U型钢12,从而完成固定。

最后所应说明的是: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说明而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任何对本实用新型进行的等同替换及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和范围的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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