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07521阅读:24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属于金属加工生产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铅或其他重有色金属的冶炼、加工和铅制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含铅烟尘排放到大气中时,其中的铅尘便成为大气污染物之一。烟尘中铅的存在形式,因工艺操作条件不同而异。铅烟尘可通过呼吸道、食道和皮肤进入肌体,一部分铅或氧化铅溶于血液中,难以自然排出,在体内蓄积。从尿液或血液检测中,尿液含铅量高于0.08mg/L而无临床表现者,医学上称为铅吸收,伴有症状者为铅中毒。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将铅烟尘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放至大气。目前铅烟尘的净化方法主要有物理净化法、水吸收法、化学净化法。但往往单独使用一种方法不能完全稳定达标排放,亟待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该净化处理装置采用“脉冲集尘+静电除尘+喷淋吸附”工艺,处理效果好且稳定。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方案实现: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其包括集气罩、热交换器、脉冲集尘机、静电除尘器和喷淋吸附塔,所述集气罩设置在铅熔锅的上端,所述集气罩的后端连接所述热交换器,所述热交换器的后端连接所述脉冲集尘机,所述脉冲集尘机的后端连接所述静电除尘器,所述静电除尘器的后端连接所述喷淋吸附塔,所述喷淋吸附塔的后端连接烟囱,所述脉冲集尘机和所述静电除尘器的下端均连接铅尘回收存储装置,所述集气罩由半球罩和延展环罩组成。

所述半球罩设置所述延展环罩的上端,并插入所述延展环罩的内部。

所述延展环罩呈圆台形,所述延展环罩上端的直径大于所述半球罩的直径。

所述集气罩的顶部通过离心风机连接到所述热交换器。

所述静电除尘器通过管道连接到所述喷淋吸附塔的下端。

所述烟囱通过管道连接到所述喷淋吸附塔的顶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采用“脉冲集尘+静电除尘+喷淋吸附”工艺,脉冲集尘采用过滤法隔离70%的铅尘,并通过脉冲将铅尘及时排出,静电除尘通过在铅尘上附上电荷来去除约20%的铅尘,最后再通过喷淋吸附塔,用湿法吸附掉剩余铅尘,该工艺处理效果好且稳定;

2、本实用新型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的脉冲集尘机和静电除尘器收集的铅尘可存入到铅尘回收存储装置,以回收利用;

3、本实用新型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的前端设有热交换器,通过热交换器回收烟尘中的热量,同时降温后的烟尘便于后端吸附处理;

4、本实用新型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的集气罩由半球罩和延展环罩组成,使得产生的铅烟尘都能进入到集气罩,保证了集气效果,避免了铅烟尘从收集罩四周泄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集气罩,2为热交换器,3为脉冲集尘机,4为静电除尘器,5为喷淋吸附塔,6为铅熔锅,7为烟囱,8为铅尘回收存储装置,9为半球罩,10为延展环罩,11为离心风机,12为管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1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不局限所述内容。

其中相同的零部件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且附图均采用非常简化的形式且均使用非精准的比率,仅用以方便、明晰地辅助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

为了清楚,不描述实际实施例的全部特征,在下列描述中,不详细描述公知的功能和结构,因为它们会使本实用新型由于不必要的细节而混乱,应当认为在任何实际实施例的开发中,必须做出大量实施细节以实现开发者的特定目标,例如按照有关系统或有关商业的限制,由一个实施例改变为另一个实施例,另外,应当认为这种开发工作可能是复杂和耗费时间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常规工作。

一种铅熔锅烟尘净化处理装置,其包括集气罩1、热交换器2、脉冲集尘机3、静电除尘器4和喷淋吸附塔5,集气罩1设置在铅熔锅6的上端,集气罩1的后端连接热交换器2,热交换器2的后端连接脉冲集尘机3,脉冲集尘机3的后端连接静电除尘器4,静电除尘器4的后端连接喷淋吸附塔5,喷淋吸附塔5的后端连接烟囱7,脉冲集尘机3和静电除尘器4的下端均连接铅尘回收存储装置8,集气罩1由半球罩9和延展环罩10组成。

半球罩9设置延展环罩10的上端,并插入延展环罩10的内部。

延展环罩10呈圆台形,延展环罩10上端的直径大于半球罩9的直径。

集气罩1的顶部通过离心风机11连接到热交换器2。

静电除尘器4通过管道12连接到喷淋吸附塔5的下端。

烟囱7通过管道12连接到喷淋吸附塔5的顶部。

尽管已经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列举,应当理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上述实施例做出修改或者采用等同的替代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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