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62210阅读:853来源:国知局
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车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



背景技术:

现有的电动车或者混合动力车通常在车身的侧围(相当于加油口的位置)设置充电口组件,用于插设与电源连接的插头,插头与充电口处设置的电动车充电插座连接,从而为车辆充电。其中,电动车的充电插座需要线束与车辆的电池包等部分连接以实现充电,现有的充电线束直接伸入到充电盒内与插座连接,不仅无针对性设计的过孔,而且也没有保护装置,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线束极易磨损,从而影响充电的正常进行,严重时,甚至会影响电动车的正常工作。

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电动车充电口的结构进行改进,使其不仅可方便充电线束与充电插座的连接,并且可对充电线束进行防磨损保护,延长充电线束的使用寿命,保证电动车正常工作的进行。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其不仅可方便充电线束与充电插座的连接,并且可对充电线束进行防磨损保护,延长充电线束的使用寿命,保证电动车正常工作的进行。

本实用新型的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包括充电口盒和固定于充电口盒设置的充电插座,还包括用于与充电插座连接的充电线束,充电口盒上设置有线束过孔,充电口盒上对应线束过孔位置设置有用于保护充电线束防止其磨损的保护件。

进一步,保护件为板状结构,包括板本体和形成于板本体上并用于充电线束通过的线束口,还包括由线束口的圆周边缘向下翻边形成的用于伸入线束过孔内 以对充电线束进行防磨保护的翻边保护部。

进一步,翻边保护部整体形成优弧结构。

进一步,翻边保护部的沿线束过孔的径向截面为弧形。

进一步,线束过孔设置于所述充电口盒的下端侧壁上。

进一步,翻边保护部为平滑过渡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在充电口盒上设有专门的线束过孔,方便充电线束与充电插座的连接,且在线束过孔位置处设置有保护件,可有效防止对充电线束的磨损,从而延长其使用寿命,保证电动车正常工作。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保护件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保护件结构示意图,图3为图2中A处放大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的电动车充电口结构总成,包括充电口盒1和固定于充电口盒1设置的充电插座2,还包括用于与充电插座2连接的充电线束3,充电口盒1上设置有线束过孔4,充电口盒1上对应线束过孔4位置设置有用于保护充电线束3防止其磨损的保护件5;如图所示,充电线束3自线束过孔4穿过与充电插座2连接,充电插座2通过螺钉固定在充电口盒1上,且在线束过孔4处设置保护件5,避免充电线束3与线束过孔4的边沿接触,以防对充电线束3造成磨损。

其中,保护件5可为保护板、橡胶套或线夹等产品,在本实施例中,保护件5为板状结构,保护件5包括板本体5-1和形成于板本体5-1上并用于充电线束3通过的线束口,还包括由线束口的圆周边缘向下翻边形成的用于伸入线束过孔 4内以对充电线束3进行防磨保护的翻边保护部5-2;其中,线束口为非封闭式结构,翻边保护部5-2的外侧与线束过孔4的边沿接触并形成相互适应,这样,充电线束3就不会与线束过孔4的边沿接触,从而防止对其磨损;保护件5的板本体5-1固定在充电口盒1上,板本体5-1上设置有螺栓孔,在与充电口盒1连接时,板本体5-1紧贴线束过孔4处的充电口盒1侧壁上。

本实施例中,翻边保护部5-2整体形成优弧结构;即翻边保护部5-2整体为与线束口形状相适应的优弧结构,在保证保护的作用的同时,可最大限度的降低重量;同时,线束口为非封闭式结构,在外力挤压下可有利于翻边保护部5-2安装到线束过孔4内。

本实施例中,翻边保护部5-2的沿线束过孔4的径向截面为弧形;即翻边保护部5-2依次包括上过渡部5-2-1、中间延伸部5-2-2和末端弯折部5-2-3,其中,上过渡部与板本体5-1连接,中间延伸部沿线束过孔4轴向延伸并与上过渡部连接,末端弯折部与中间延伸部连接,并末端弯折部沿线束过孔4径向向外弯折;不仅可使得翻边保护部5-2与线束过孔4相适配,而且可防止保护件5整体自线束过孔4内脱落。

本实施例中,线束过孔4设置于充电口盒的下端侧壁上;方便充电线束3与充电插座2连接,有利于充电线束3节约长度。

本实施例中,翻边保护部5-2为平滑过渡结构;即上过渡部与板本体5-1连接处为平滑过渡,且自上过渡部到末端弯折部均为平滑过渡。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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