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纺织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带有超细轴辊的切捆条机。
背景技术:
传统的切捆条机,其芯轴直径通常为¢35~¢75mm,只能适用于纸管内径大于¢38mm的卷布料,对于纸管内径小于¢38mm,特别是卷料管内径小于¢20mm,长度为1500~2400mm的卷布料,需使用直径小于¢20mm的细长芯轴。切削过程中,一方面因布料重量以及芯轴自重的影响,会导致芯轴向下弯曲,另一方面在切刀的横向切削力作用下,芯轴会发生与切刀进给方向相同的弯曲变形,使得切条工作无法完成。
因此,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研制出一种适用于细长芯轴的切捆条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急需解决的难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带有超细轴辊的切捆条机。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超细轴辊的切捆条机,包括机座、切削机构、芯轴以及双向托辊机构;机座的表面配合安装切削机构;芯轴的两端转动连接有芯轴座,并配合安装芯轴电机,芯轴与切削机构中的切刀相垂直;芯轴座竖直安装于机座上;双向托辊机构包括直角侧座、下托辊机构以及上托辊机构;直角侧座包括侧座支架与直角支架;侧座支架固定于机座表面;直角支架包括下直角端与上直角端,下直角端的一端水平与侧座支架的顶部相固定,另一端竖直向上连接上直角端,并且直角支架的直角朝向芯轴;下托辊机构包括下导向杆、下压辊以及下调节手轮;下导向杆竖直安装于下直角端的中部,并且位于芯轴的正下方;下压辊转动连接于下导向杆的顶端;下调节手轮配合安装于下导向杆的底端;上托辊机构包括上导向杆、上压辊以及上调节手轮;上导向杆水平安装于上直角端的中部,并且与芯轴相平齐;上压辊转动连接于上导向杆靠近芯轴的一侧;上调节手轮配合安装于上导向杆远离芯轴的一侧。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带有超细轴辊的切捆条机,由机座、切削机构、芯轴以及双向托辊机构组成,机座的表面配合安装用于切条加工的切削机构;芯轴的两端转动连接有芯轴座,并配合安装芯轴电机,同时芯轴保持与切削机构中的切刀垂直,使用时,将卷布料纸管套设在芯轴表面,通过芯轴电机带动卷布料整体转动进行切条。本发明中的双向托辊机构包括直角侧座、下托辊机构以及上托辊机构,其中直角侧座由固定于机座表面的侧座支架以及与之相连的直角支架组成,直角支架的两个直角端分别安装下托辊机构以及上托辊机构,下托辊机构以及上托辊机构分别位于芯轴的正下方以及芯轴的水平一侧,分别用于抵消布料重量与芯轴的自重造成的芯轴向下弯曲以及由于刀具进给时带来与之同相的变形,以此避免或者最大限度降低形变,提高切削精度。
作为优选,下导向杆通过螺纹配合竖直安装于下直角端的中部;上导向杆通过螺纹配合水平安装于上直角端的中部。
作为优选,上导向杆以及下导向杆的表面沿轴向均设有刻度线。
为了提高本发明中下导向杆以及上导向杆带动下压辊以及上压辊位移的精度,下导向杆通过螺纹配合竖直安装于下直角端的中部;上导向杆通过螺纹配合水平安装于上直角端的中部,并且上导向杆以及上导向杆的表面设有刻度线。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有效抵消由于芯轴、布料的自重以及切削给刀时带来的弯曲形变,能够适用于卷料纸管内径小于20mm卷布料的切削,实现了超细纸管布料的切削自动化,大大提高切削精度以及生产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列表:机座1、芯轴2、切刀3、直角侧座4、下导向杆5、下压辊6、下调节手轮7、上导向杆8、上压辊9、上调节手轮10。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应理解下述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本发明为一种带有超细轴辊的切捆条机,包括机座1、切削机构、芯轴2以及双向托辊机构。
机座1的表面配合安装切削机构;芯轴2的两端转动连接有芯轴座,并配合安装芯轴电机,芯轴2与切削机构中的切刀3相垂直;芯轴座竖直安装于机座1上。
双向托辊机构包括直角侧座4、下托辊机构以及上托辊机构;直角侧座4包括侧座支架与直角支架;侧座支架固定于机座1表面;直角支架包括下直角端与上直角端,下直角端的一端水平与侧座支架的顶部相固定,另一端竖直向上连接上直角端,并且直角支架的直角朝向芯轴2;下托辊机构包括下导向杆5、下压辊6以及下调节手轮7;下导向杆5通过螺纹配合竖直安装于下直角端的中部,并且位于芯轴2的正下方;下压辊6转动连接于下导向杆5的顶端;下调节手轮7配合安装于下导向杆5的底端;上托辊机构包括上导向杆8、上压辊9以及上调节手轮10;上导向杆8通过螺纹配合水平安装于上直角端的中部,并且与芯轴2相平齐;上压辊9转动连接于上导向杆8靠近芯轴2的一侧;上调节手轮10配合安装于上导向杆8远离芯轴2的一侧,并且上导向杆8以及下导向杆5的表面沿轴向均设有刻度线。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性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