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3141609阅读:256来源:国知局
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制造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包括主体部分和夹持部分,所述主体部分与夹持部分连接,所述的夹持部分由基爪、中间夹爪和上层夹爪组成,所述的基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一槽口,第一槽口与基爪之间设置有下曲口,第一槽口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上曲口,所述的上曲口往夹持部分上部延伸设置槽口,在槽口末端设置第一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二槽口,第二槽口向末端设置有第二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顶部设置有贯穿螺孔,贯穿螺孔内可安装相吻合的螺钉。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可固定夹紧物体,装置结构简单,易于制造,使用方便。
【专利说明】一种工具夹持装置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工具夹持装置。

【背景技术】
[0002]在机械领域中,工人在使用工具开槽或者切割时,被开槽或者切割物体容易活动,目前一些能够夹持物体用于切割或开槽的固定装置都较大,使用时携带和移动不方便。


【发明内容】

[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不足。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0004]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包括主体部分和夹持部分,所述主体部分与夹持部分连接,所述的夹持部分由基爪、中间夹爪和上层夹爪组成,所述的基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一槽口,第一槽口与基爪之间设置有下曲口,第一槽口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上曲口,所述的上曲口往夹持部分上部延伸设置槽口,在槽口末端设置第一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二槽口,第二槽口向末端设置有第二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顶部设置有贯穿螺孔,贯穿螺孔内可安装相吻合的螺钉。
[0005]所述第一贯穿孔的孔径小于第二贯穿孔的孔径。
[0006]所述螺钉的长度比螺孔高度加上第二槽口高度总和大。
[0007]所述上层夹爪的螺孔设置在靠近第二槽口的进口端。
[0008]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可固定夹紧物体,装置结构简单,易于制造,使用方便。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09]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0010]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0011]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实例图。
[0012]其中,1、主体部分;2、夹持部分;3、第一贯穿孔;4、基爪;5、第二贯穿孔;6、螺孔;
7、上层夹爪;8、中间夹爪;9、上曲口 ;10、下曲口 ;11、被固定物体;12、螺钉;13、第二槽口 ;
14第一槽口。

【具体实施方式】
[0013]下面以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0014]如图1和2所示,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包括主体部分I和夹持部分2,所述主体部分I与夹持部分2连接,所述的夹持部分2由基爪4、中间夹爪8和上层夹爪7组成,所述的基爪4与中间夹爪7之间设置有第一槽口 14,第一槽口 14与基爪4之间设置有下曲口 10,第一槽口 14与中间夹爪8之间设置有上曲口 9,所述的上曲口 9往夹持部分上部延伸设置槽口,在槽口末端设置第一贯穿孔3,所述的上层夹爪7与中间夹爪8之间设置有第二槽口13,第二槽口 13向末端设置有第二贯穿孔5,所述的上层夹爪7顶部设置有贯穿螺孔6,螺孔6内可安装相吻合的螺钉12。
[0015]所述第一贯穿孔3的孔径小于第二贯穿孔5的孔径。
[0016]所述螺钉12的长度比螺孔6高度加上第二槽口 13高度总和大。
[0017]所述上层夹爪7的螺孔6设置在靠近第二槽口 13的进口端。
[0018]如图3所示,使用时将被固定物体11放置在第一槽口 14内,通过旋动螺钉12,螺钉对中间夹爪7有向下的压力,中间夹爪向下挤压被固定物体将被固定物体固定在第一槽口内。
【权利要求】
1.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包括主体部分和夹持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与夹持部分连接,所述的夹持部分由基爪、中间夹爪和上层夹爪组成,所述的基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一槽口,第一槽口与基爪之间设置有下曲口,第一槽口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上曲口,所述的上曲口往夹持部分上部延伸设置槽口,在槽口末端设置第一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与中间夹爪之间设置有第二槽口,第二槽口向末端设置有第二贯穿孔,所述的上层夹爪顶部设置有贯穿螺孔,贯穿螺孔内可安装相吻合的螺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贯穿孔的孔径小于第二贯穿孔的孔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钉的长度比螺孔高度加上第二槽口高度总和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具夹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层夹爪的螺孔设置在靠近第二槽口的进口端。
【文档编号】B23Q3/00GK203956532SQ201420267355
【公开日】2014年11月26日 申请日期:2014年5月23日 优先权日:2014年5月23日
【发明者】汪炳娟 申请人:汪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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