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916461阅读:29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桩基础施工领域,具体是一种可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桥梁桩基础直径多变,特别是数量较少的大直径桩基,常规数控钢筋笼加工设备生产不出,由于一些钢筋笼加工存在单双筋转换从而降低了钢筋笼加工设备生产效率。为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由于常规数控钢筋笼加工设备生产不出来或现实经济等考量,钢筋笼需人工生产,由于大直径桩基钢筋笼长度较长,重量较大,一般钢筋胎膜难以保证其加工质量,且胎膜只能生产一种桩径的钢筋笼。为保证胎膜稳固,钢筋笼加工质量,生产多种直径钢筋笼,设置活动式钢筋笼加工胎膜很有必要。

现有技术中,胎膜一般采用钢筋卡具支撑,存在钢筋笼生产直径单一,胎膜容易变形等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钢筋笼胎膜无法调节,容易变形的弊端,提供一种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可以适应钢筋笼加工直径变化,具有结构简单、稳定性高、拆卸比较方便、在现场操作容易、节约成本的特点。

一种可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包括支撑胎膜、钢筋卡具、以及固定件,所述支撑胎膜包括横向固定于地面的连接角钢、一端通过固定件可拆卸连接于连接角钢的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钢筋卡具位于连接角钢上方,所述钢筋卡具为与钢筋笼主筋弧形相同的形状,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的另一端通过固定件可拆卸连接于钢筋卡具,两个连接角钢分别位于钢筋卡具两端,支撑钢板位于两个连接角钢之间。

进一步的,所述钢筋卡具上间隔设有多个卡具固定孔,所述连接角钢对应所述多个卡具固定孔设有多个角钢固定孔,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的两端分别对应设有螺栓孔,所述固定件为螺栓,螺栓穿过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下端的螺栓孔和对应的角钢固定孔实现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与连接角钢的固定,螺栓穿过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上端的螺栓孔和对应的卡具固定孔实现支撑角钢和支撑钢板与钢筋卡具的连接。

本实用新型是在钢筋笼加工过程中,对于大直径和多主筋钢筋笼必须由人工加工时设计的一种稳固的胎膜,其结构是由多块支撑角钢和两端的支撑钢板用螺栓将钢筋卡具连接成整体,这样可以确保钢筋笼加工质量,若钢筋笼加工直径变化,或单双筋变化,只需更改支撑角钢位置和钢筋卡具。本实用新型安装和拆卸都方便快捷、实用范围广,加工质量可靠,减少了材料的投入,节约设计外的成本,同时保证了工程质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可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的整体结构立面图。

图中:1—钢筋卡具,2—支撑角钢,3—支撑钢板,4—连接角钢,5—螺栓,6—主筋卡扣,7—卡具固定孔,8—角钢固定孔,9—钢筋笼。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请参考图1,本实用新型可调钢筋笼加工胎膜装置包括支撑胎膜、钢筋卡具1、以及固定件三部分,所述支撑胎膜包括横向固定于地面的连接角钢4、一端通过固定件可拆卸连接于连接角钢4的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钢筋卡具1位于连接角钢4上方,所述钢筋卡具1为与钢筋笼9主筋弧形相同的形状,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的另一端通过固定件可拆卸连接于钢筋卡具1。

所述钢筋卡具1上间隔设有多个卡具固定孔7,所述连接角钢4对应所述多个卡具固定孔7设有多个角钢固定孔8,钢筋卡具1两端分别使用一个支撑角钢2与连接角钢4连接可拆卸连接,位于两个支撑角钢2之间的卡具固定孔7和角钢固定孔8使用支撑钢板3连接。所述固定件可为螺栓5。

所述钢筋卡具1采用一定厚度的钢板,切割成与钢筋笼9主筋弧形相同的形状,并根据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拼接钻孔位置,对钢筋卡具1的卡具固定孔7进行确定,打孔时注意控制孔的尺寸,保证螺栓5能够通过,钢筋卡具1上的主筋卡扣6根据主筋间距确定,采用等离子等方法精准切割。

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距离端头一定距离处打1个螺栓孔,所述螺栓孔与卡具固定孔7和角钢固定孔8的尺寸匹配,且保证螺栓5能够插进去但不能太大。

所述螺栓5将钢筋卡具1和支撑胎膜连接成整体,连接后螺母丝纹要外露一定的长度。

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如下:钢筋笼9加工前,先将连接角钢4和支撑钢板3用螺栓5连接牢固(螺栓5穿经支撑钢板3下端的螺栓孔和连接角钢4对应的角钢固定孔8),然后将连接角钢4与支撑角钢2连接牢固(螺栓5穿经支撑角钢2下端的螺栓孔和连接角钢4对应的角钢固定孔8),最后将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与钢筋卡具1用螺栓5连接(螺栓5穿经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上端的螺栓孔和钢筋卡具1对应的卡具固定孔7),钢筋笼加工胎膜按照上述要求连接完成后就可以加工钢筋笼9,若需改变钢筋笼9加工直径,将钢筋卡具1与支撑角钢2和支撑钢板3的螺栓5取掉,增加或减少支撑钢板3数量,改变支撑角钢2位置,换上对应的钢筋卡具1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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