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吸尘墙壁抛光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22663阅读:201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吸尘墙壁抛光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墙面抛光机,特别是一种自吸尘墙壁抛光机。



背景技术:

墙面打磨机/抛光机广泛应用在室内装修中,在对墙面进行打磨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为了保证工作过程中,操作者的身体健康,现在的墙面打磨机上均设有吸尘结构。

现有技术中的带有吸尘机构的抛光机,比较普遍的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中国专利申请公布号 CN 102430981 A公开的一种提供自吸尘抛光机,包括机壳、设在机壳侧部的主手柄、跟主手柄错开形成夹角的辅助手柄、设在机壳头部的打磨盘,所述机壳内设有给打磨盘提供动力的电机,所述机壳头部还设有保护打磨盘的圆盘,所述圆盘与打磨盘之间形成与外界连通的空腔,所述机壳内设有与空腔连通的吸尘通道,所述主手柄底部设有与吸尘通道连通的出尘管,所述吸尘通道内设有与电机连接由其提供动力的吸尘风叶;上述抛光机的吸尘风叶和打磨盘同轴设置,因此吸尘通道垂直于打磨盘的径向设置;此种类型的抛光机还包括中国专利申请公布号 CN101434049A公开的砂磨·抛光·吸尘一体式砂光机、中国专利申请公布号CN103056778A公开的长杆墙面打磨机的吸尘装置等,上述设备的特点是吸尘叶片与打磨叶片同轴设置,获得的抛光机重心距离墙面较远,操控不便。

第二种是中国专利公告号CN 205085768 U公开的一种一体式吸尘磨光机,包括电机、锥形齿轮、抛光轮、吸尘引风机,所述锥形齿轮的一侧与所述电机的输出轴啮合相连,所述锥形齿轮的相对另一侧与平行于所述电机输出轴的第一齿轮轴啮合相连,所述第一齿轮轴与所述吸尘引风机固定相连,带动所述吸尘引风机旋转;所述锥形齿轮下方同轴设置第二齿轮轴,所述第二齿轮轴啮合连接相邻平行设置的第三齿轮轴, 所述第三齿轮轴与所述抛光轮固定相连,带动所述抛光轮旋转,且所述抛光轮的旋转方向与所述电机输出轴的旋转方向垂直;上述磨光机通过锥形齿轮将电机的输出轴与抛光轮主轴垂直设置,减小了抛光机重心到墙壁的距离,但吸尘引风机设置在电机输出轴的顶端。

上述两种结构的抛光机,由于吸尘风机前置或上置,会导致抛光机重心偏高,在高举作业状态下操作不灵活,由于重力作用下抛光机会向下偏转造成抛光盘远离工作墙面,导致抛光效果不佳;由于抛光机打磨时粉尘在抛光机内会在重力向下飘落,而现有技术的吸尘仓入口并不设于抛光机的下方,因此吸尘效果较差,不利于粉尘的收集。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紧凑、吸尘效果好的自吸尘墙壁抛光机。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自吸尘墙壁抛光机,包括:抛光盘、用于对所述抛光盘进行封装的盘状壳体,该盘状壳体的底端设置出尘通道,以使所述抛光盘对墙壁进行抛光时,所述盘状壳体内的粉尘可在重力作用下进入盘状壳体底端的出尘通道,有效解决了粉尘在盘状壳体内滞留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吸尘效果。

进一步,所述自吸尘墙壁抛光机还包括可旋转的吸尘叶轮、用于对所述吸尘叶轮进行封装的筒状吸尘仓,所述筒状吸尘仓与所述出尘通道相通,所述吸尘叶轮旋转时,在筒状吸尘仓内形成负压,以使盘状壳体内的粉尘可经出尘通道进入所述筒状吸尘仓,确保吸尘效果。

进一步,所述筒状吸尘叶轮包括一可在所述筒状吸尘仓内转动的圆盘,该圆盘的下端面对称设置多个弧形叶片,各弧形叶片由圆盘的轴心向圆盘边缘延伸,所述吸尘仓的底部设置引尘通道,该引尘通道的进口与出尘通道的底端相通,该引尘通道的出口设于所述圆盘下端面轴心的下方,以使盘状壳体内的粉尘经出尘通道、引尘通道进入所述圆盘下端面的轴心处,确保吸尘效果。

进一步,所述吸尘仓的外壁上沿其周向设置出尘口,以使盘状壳体内的粉尘经出尘通道、引尘通道进入所述圆盘下端面的轴心处后,经相邻弧形叶片之间、出尘口排出筒状吸尘仓。

进一步,所述自吸尘墙壁抛光机还包括双输出轴电机,所述双输出轴电机包括用于驱动吸尘叶轮旋转的底端输出轴和用于驱动所述抛光盘旋转的顶端输出轴;该双输出轴电机的底端输出轴与所述圆盘上端面的中心固定连接,用于驱动吸尘叶轮旋转。

进一步,自吸尘墙壁抛光机还包括传动轴,所述传动轴垂直于所述双输出轴电机的顶端输出轴设置,该传动轴的顶端设置第一齿轮,该传动轴的底端设置第二齿轮;所述抛光盘的内侧面中心处固定设置驱动齿轮轴;所述双输出轴电机的顶端输出轴端部固定连接伞形齿轮,该伞形齿轮与传动轴顶端的第一齿轮相啮合,该传动轴底端的第二齿轮与抛光盘的驱动齿轮轴相啮合,以使所述双输出轴电机旋转时,可同时带动置于双输出轴电机下侧的吸尘叶轮和置于双输出轴电机上侧的抛光盘旋转,实现抛光和吸尘同步进行。

进一步,自吸尘墙壁抛光机还包括使用时竖直向下设置的把手,所述把手内设置集尘管道,该集尘管道的底端与外设的集尘袋相通,该集尘管道的顶端设置管道开口,所述管道开口与所述出尘口经软管相通,以使吸尘仓内的粉尘经出尘口、集尘管道进入集尘袋。

进一步,所述双输出轴电机的顶端输出轴固定连接散热风扇,该散热风扇置于所述伞形齿轮的下方,便于对双输出轴电机进行散热。

进一步,所述散热风扇与所述吸尘叶轮对称设置在双输出轴电机的上、下两侧,以使双输出轴电机运转时,可以获得更为稳定的重心。

发明的技术效果:(1)本发明的自吸尘墙壁抛光机,相对于现有技术,盘状壳体的出尘通道设置在底端,抛光机使用时,粉尘在重力作用和抛光盘的离心作用下进入出尘通道,避免盘状壳体内粉尘集聚,大幅提高出尘效果;(2)由圆盘和弧形叶片构成的吸尘叶轮旋转时,可将粉尘引入筒状吸尘仓内,实现粉尘经由吸尘叶轮的轴心进入、沿相邻弧形叶片和圆盘下端面构成的离心通道排至出尘口,确保吸尘效果;(3)吸尘叶轮设置在抛光盘中心的下方,即沿重力方向摆置吸力源,使得吸力源在抛光机工作状态时垂直于地面方向,重心易于掌控,便于操作;(4)把手内隐蔽设置集尘管道,方便的实现粉尘收集的同时,不影响抛光机的美观;(5)散热风扇与吸尘叶轮对称设置在双输出轴电机的上、下两侧,以使双输出轴电机运转时,可以获得更为稳定的重心。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说明书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局部剖视图;

图3是本发明的双输出轴电机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的筒状吸尘仓的仰视图。

图中:吸尘叶轮1,出尘通道2,出尘口3,筒状吸尘仓4,传动轴5,换向器6,抛光盘7,驱动齿轮轴8,盘状壳体9,第一齿轮10,顶端输出轴11,散热风扇12,管道开口13,双输出轴电机14,伞形齿轮15,出口16,轴心17,引尘通道18,底端输出轴19,把手20,集尘管道21,第二齿轮22,圆盘23,弧形叶片24。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如图1至图4所示,本实施例的自吸尘墙壁抛光机包括一竖直设置的双输出轴电机14,该双输出轴电机14的底端输出轴19设置换向器6,且底端输出轴19的底端固定连接吸尘叶轮1,该双输出轴电机14的顶端输出轴11端部固定连接伞形齿轮15,该伞形齿轮15和双输出轴电机14之间还设置散热风扇12,且散热风扇12与吸尘叶轮1对称设置在双输出轴电机14的上、下两侧,便于对双输出轴电机进行散热。

自吸尘墙壁抛光机的抛光盘7采用盘状壳体9进行封装,传动轴5穿过盘状壳体9且垂直于双输出轴电机14的顶端输出轴11设置,该传动轴5的顶端设置第一齿轮10,该传动轴5的底端设置第二齿轮22;抛光盘7的内侧面中心处固定设置驱动齿轮轴8,伞形齿轮15与传动轴5顶端的第一齿轮10相啮合,该传动轴5底端的第二齿轮22与抛光盘7的驱动齿轮轴8相啮合,以使双输出轴电机14旋转时,可同时带动置于双输出轴电机14下侧的吸尘叶轮1和置于双输出轴电机14上侧的抛光盘7旋转。

盘状壳体9的底端竖直设置出尘通道2,出尘通道2的进口设于盘状壳体9的底端,以使抛光机使用时盘状壳体9内的粉尘在重力作用下积聚在出尘通道2的进口处;吸尘叶轮1采用筒状吸尘仓4进行封装,吸尘叶轮1包括一可在筒状吸尘仓4内转动的圆盘23,该圆盘23上端面的中心与双输出轴电机14的底端输出轴19固定连接该圆盘23的下端面对称均布6个弧形叶片24,各弧形叶片24由圆盘23的轴心17向圆盘23边缘延伸,相邻弧形叶片24、圆盘23下端面之间形成离心通道;筒状吸尘仓4的外壁上沿筒状吸尘仓4的周向设置出尘口3,出尘口3沿筒状吸尘仓4外壁的切线方向向外延伸,且出尘口3与圆盘23的下端面齐平设置,使得出尘口3与离心通道相适配,粉尘在吸尘叶轮1的离心作用下由离心通道经出尘口3甩出;筒状吸尘仓4的底部设置引尘通道18,该引尘通道18的进口与出尘通道2的底端相通,该引尘通道18的出口16设置在吸尘叶轮1下端面轴心17处的下方,以使盘状壳体内的粉尘可到达吸尘叶轮1下端面的轴心17处;双输出轴电机14旋转时带动吸尘叶轮1旋转,在筒状吸尘仓4内形成负压,使得盘状壳体9内的粉尘经出尘通道2、引尘通道18到达圆盘23下端面的轴心17处,在圆盘23旋转的离心作用下粉尘经离心通道到达出尘口3完成排出。

自吸尘墙壁抛光机还包括使用时竖直向下设置的把手20,该把手20的中心线与双输出轴电机14在墙面上的投影相重合,把手20内设置集尘管道21,该集尘管道21的底端与外设的集尘袋相通,该集尘管道21的顶端设置管道开口13,管道开口13与出尘口3经软管相通,以使吸尘仓上部内的粉尘经出尘口3、集尘管道21进入集尘袋。

本发明的自吸尘墙壁抛光机,将出尘通道的开口设于盘状壳体的底端,有效解决了粉尘在盘状壳体内滞留的问题;出尘通道、引尘通道与离心通道构成粉尘排出路径,利用叶片形成负压吸附的同时利用其离心作用将粉尘直接排出,吸尘效果更佳。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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