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机侧吸烟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16185阅读:440来源:国知局
铸造机侧吸烟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铸造领域;

尤其涉及一种铸造机侧吸烟装置。



背景技术:

铸造是现代机械制造工业的基础工艺之一,并且是一种金属热加工工艺。铸造工艺是将金属熔炼成符合一定要求的液体并浇入铸型里,经过冷却凝固、清洗处理等步骤后得到预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铸件的工艺过程。铸造生产因其工序多,起重运输量大,生产过程中伴随高温,并产生各种有害气体和粉尘、烟雾和噪声等特点,使得铸造业易发生烫伤、火灾、爆炸和机械伤害等事故;另外,还易造成热辐射、中毒、矽肺病等职业病,因此,铸造业的安全重点是防烟尘、防热和预防机械伤害。

现有技术中,通过在铸造台旁设置吸烟罩来收集烟气。但是,吸烟罩的收放通过操作工手动实施,吸烟效果也不够佳。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种种不足,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铸造机侧吸烟装置,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铸造机侧吸烟装置,铸造机本体上设有横移机构,所述横移机构包括横移滑轨、设于横移滑轨上的安装座,所述安装座相邻铸造台的一侧铰接有一吸烟罩,所述吸烟罩上端通过吸烟管道与净化塔相通,所述吸烟罩背面与铸造机本体之间连接有一水平设置的推动气缸,所述吸烟罩两侧与安装座之间连接有至少一个斜向设置的侧翻气缸,所述推动气缸和侧翻气缸均与PLC控制器连接。

优选地,两个侧翻气缸分别设置于推动气缸两侧。

优选地,所述吸烟管道末端设有吸烟风机。

通过以上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以下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易于实现,减少了危险器具接触和污染气体的接触,减轻了操作工的劳动强度,减少了劳动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吸烟效果的增强,改善了员工及设备的工作环境, 降低了员工自我保护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铸造机侧吸烟装置打开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显示为本实用新型铸造机侧吸烟装置关闭状态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显示为图1的侧视图。

元件标号说明:

1 横移滑轨

2 安装座

3 侧翻气缸

4 推动气缸

5 吸烟罩

6 吸烟管道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3。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参阅图1、图2及图3所示,显示为本实用新型铸造机侧吸烟装置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 意图,铸造机本体上设有横移机构,所述横移机构包括横移滑轨1、设于横移滑轨上的安装座2。安装座2相邻铸造台的一侧铰接有一吸烟罩5,吸烟罩5可采用帆布罩,吸烟罩5上端通过吸烟管道6与净化塔相通。吸烟罩5背面与铸造机本体之间连接有一水平设置的推动气缸4,吸烟罩5两侧与安装座之间连接有两个斜向设置的侧翻气缸3。推动气缸4和侧翻气缸3均与PLC控制器连接,利用PLC程序控制推动气缸4和侧翻气缸3的电磁阀的开闭状态。当浇铸机机器人浇料完成,推动气缸4的后腔通过电磁阀控制进气,在活塞杆的作用下推送吸烟罩5到铸造台侧面。推动气缸4动作3s后,两个侧翻气缸3通过电磁阀控制后腔进气,使活塞杆将吸烟罩5从两侧推开,完全罩住铸件上方,烟气通过吸烟罩后端排烟通道排入净化塔处理净化后排放。待铸件留模完毕,侧模后退,推动气缸4及侧翻气缸3的电磁阀同时接收侧模后退信号,三个气缸的前腔进气,顶杆后退,吸烟罩后退并同时翻回。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吸烟管道末端设有吸烟风机,提升吸烟效果及效率。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易于实现,减少了危险器具接触和污染气体的接触,减轻了操作工的劳动强度,减少了劳动时间,提高了生产效率;吸烟效果的增强,改善了员工及设备的工作环境,降低了员工自我保护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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