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左纵梁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68579阅读:837来源:国知局
汽车左纵梁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配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汽车左纵梁。



背景技术:

发动机舱布置一般较紧凑,如发生正碰或者偏置碰,前纵梁变形受限于防撞横梁后端到发动机最前端的距离,纵梁的变形模式有时不是很理想,不能充分的压溃吸能,加速度曲线峰值偏高,发生碰撞时对乘员伤害较大,为降低对乘员伤害,需要对车身的前纵梁进行优化设计,以此来增加前纵梁的吸能,从而降低乘员的伤害。而且,汽车左纵梁除了有悬置安装点等硬点外,一般还布置有蓄电池支架,而蓄电池支架布置的不合理以及右纵梁变形模式控制不合理,容易使车体在偏置碰撞中由于蓄电池的入侵导致较大的侵入量,增加对乘员的损伤,同时,由于有悬置安装点的存在,在碰撞中较难控制纵梁的变形。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汽车左纵梁,其在正面碰撞中能充分压溃吸能,且变形模式理想。

本实用新型的汽车左纵梁,包括内板和与内板连接并共同形成空腔结构的外板,内板的前段沿纵向设置有至少一条内板压溃筋,外板的前段与内板压溃筋对应位置设置有外板压溃筋,内板压溃筋由内板上设置的内板凸起槽形成,外板压溃筋由外板上设置的外板凸起槽形成,内板凸起槽和外板凸起槽的凸起方向相反。

进一步,内板压溃筋设置两条,外板压溃筋对应设置两条,形成内板压溃筋的内板凸起槽为内板向汽车车身外侧凸起,形成外板压溃筋的外板凸起槽为外板向汽车车身内侧凸起。

进一步,内板凸起槽的凸起深度相等。

进一步,内板在位于所述内板压溃筋后方还设置有用于引导折弯的第一折弯诱导筋。

进一步,外板上对应所述第一折弯诱导筋设置有折弯诱导结构,折弯诱导结构的凸起方向与第一折弯诱导筋的凸起方向均为向汽车车身外侧,且折弯诱导结构的凸起弧度大于第一折弯诱导筋。

进一步,内板靠近发动机左悬置下方位置设置有用于引导折弯的第二折弯诱导筋。

进一步,第二折弯诱导筋同样由内板向汽车车身外侧凸起的凸起槽形成,且第二折弯诱导筋的槽深度和凸起弧度均大于内板压溃筋和第一折弯诱导筋。

进一步,折弯诱导结构在纵向上与第一折弯诱导筋错位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汽车左纵梁,在内板和外板的前段对应位置设置至少一条压溃筋,且压溃筋的凸起方向相反,在正面碰撞中能充分压溃吸能,在纵梁前段即可吸收大量的碰撞能量,使得纵梁不易产生向乘员舱的折弯变形,因而可以减小碰撞时乘员舱的变形量,保护车内乘员的安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的内板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的外板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的内板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结构中的外板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的汽车左纵梁,包括内板1和与内板1连接并共同形成空腔结构的外板2,内板1的前段沿纵向设置有至少一条内板压溃筋,外板2的前段与内板压溃筋对应位置设置有外板压溃筋,内板压溃筋由内板1上设置的内板凸起槽形成,外板压溃筋由外板2上设置的外板凸起槽形成,内板凸起槽和外板凸起槽的凸起方向相反;在内板1和外板2前段的对应位置设置压溃筋,在偏置碰或者正面碰撞中使纵梁在这一部分压溃,可吸收大量的碰撞能量,使得纵梁不易产生向乘员舱的折弯变形。

本实施例中,内板压溃筋设置两条,如图所示,为第一内板压溃筋1-1和第二内板压溃筋1-2,外板压溃筋对应设置两条,如图所示,为第一外板压溃筋2-1和第二外板压溃筋2-2,形成内板压溃筋的内板凸起槽为内板1向汽车车身外侧凸起,形成外板压溃筋的外板凸起槽为外板2向汽车车身内侧凸起;使得左纵梁在前段有较好的压溃变形;其中,车身内侧是指向车身纵向中心线的方向,车身外侧是指远离车身中心中心线的方向。

本实施例中,内板凸起槽的凸起深度相等。

本实施例中,内板1在位于所述内板压溃筋后方还设置有用于引导折弯的第一折弯诱导筋1-3;外板2上对应所述第一折弯诱导筋1-3设置有折弯诱导结构2-3,折弯诱导结构2-3的凸起方向与第一折弯诱导筋1-3的凸起方向均为向汽车车身外侧,且折弯诱导结构2-3的凸起弧度大于第一折弯诱导筋1-3;第一折弯诱导筋1-3和折弯诱导结构2-3共同作用,用于使内板1和外板2在压溃变形到诱导位置后进行折弯,另外,折弯诱导结构2-3在纵向上与第一折弯诱导筋1-3错位设置,在纵向上的错位距离为25mm。

本实施例中,内板1靠近发动机左悬置下方位置设置有用于引导折弯的第二折弯诱导筋1-4;第二折弯诱导筋1-4同样由内板1向汽车车身外侧凸起的凸起槽形成,且第二折弯诱导筋1-4的槽深度和凸起弧度均大于内板压溃筋和第一折弯诱导筋1-3。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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