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气滤清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21736阅读:263来源:国知局
一种空气滤清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过滤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空气滤清器。



背景技术:

空气滤清器是安装在内燃机上的过滤装置,用于为发动机气缸内的燃烧提供洁净的空气。传统的空气滤清器通常具有管形的壳体和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一般是使用打褶纸将污物和其他碎片从燃烧气流中过滤出来。过滤元件被置于管形的壳体内部,并被设计成具有大的过滤纸表面区域的形状,以增加发动机的工作时间,不需要频繁地清理和替换过滤元件。

这种现有技术中传统的空气滤清器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进入空气滤清器的空气中悬浮有大量的污物颗粒和灰尘,这些颗粒和灰尘进入空气滤清器以后,容易附着在过滤元件上,堵塞过滤元件,造成过滤元件的寿命急剧下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空气滤清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空气滤清器的寿命。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包括空滤出气管总成、进气管总成和空气滤清器总成,所述的空滤出气管总成连接在空气滤清器总成的出气端,所述的进气管总成连接在空气滤清器总成的进气端,所述的空气滤清器总成的内部设置有过滤元件,所述进气管总成的内壁面上设置有螺旋状引风槽,所述的螺旋状引风槽从所述进气管总成的进风口处一直延伸到进气管总成与空气滤清器总成的连接部位。

进气管总成的腔体内还设置有螺旋状的引风板,所述的螺旋状的引风板沿着螺旋状引风槽布置。

优选地,所述进气管总成的进风口处设置有带有圆角的矩形导风圈。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气滤清器总成的外周壁上设置有加强肋。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滤出气管总成的出气口上设置有导风格栅。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进气管总成的侧壁上还设置有排污阀。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气滤清器的额定流量为80g/s,原始进气阻力小于等于2.5Kpa。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结构简单合理,能够通过旋转将空气中的污物颗粒和灰尘离心出去,避免污物颗粒和灰尘附着在空气滤清器的过滤元件上,从而不会堵塞过滤元件,有效地提高了空气滤清器的整体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的侧面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的俯视图。

图中,包括:空滤出气管总成1、进气管总成2和空气滤清器总成3。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包括空滤出气管总成1、进气管总成2和空气滤清器总成3,所述的空滤出气管总成1连接在空气滤清器总成3的出气端,所述的进气管总成2连接在空气滤清器总成3的进气端,所述的空气滤清器总成3的内部设置有过滤元件,所述进气管总成2的内壁面上设置有螺旋状引风槽,所述的螺旋状引风槽从所述进气管总成2的进风口处一直延伸到进气管总成2与空气滤清器总成3的连接部位。

进气管总成2的腔体内还设置有螺旋状的引风板,所述的螺旋状的引风板沿着螺旋状引风槽布置。

优选地,所述进气管总成2的进风口处设置有带有圆角的矩形导风圈。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气滤清器总成3的外周壁上设置有加强肋。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滤出气管总成1的出气口上设置有导风格栅。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进气管总成2的侧壁上还设置有排污阀。

进一步优选地,所述空气滤清器的额定流量为80g/s,原始进气阻力小于等于2.5Kpa。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通过螺旋状引风槽和螺旋状的引风板使进入进气管总成2的空气在进气管总成2的腔体内部旋转,悬浮在空气中的污物颗粒和灰尘由于空气在旋转过程中的离心作用而被甩到进气管总成2的内壁上,最终被流动的空气带到排污阀的位置,通过排污阀排出,从而不会附着到过滤元件上,有效地避免了污物颗粒和灰尘对过滤元件的堵塞,进而有效延长了空气滤清器的整体寿命。

本实用新型所述的空气滤清器装配好的成品表面不得有影响产品功能的划痕。各零件之间装配完好,不得有松懈、漏装等现象。组装好的产品内部要保持清洁,不得有毛刺灰尘等杂物。通过空气滤清器装配总成泄漏试验,空气滤清器的进气系统的洁净空气侧从空滤器出口到节气门允许的最大泄漏量在(7.5±0.1)Kpa的真空条件下为0.1g/s,系统总洁净空气侧(从滤芯到节气门,滤芯即过滤元件的滤芯)的最大允许量是与上述真空度相同条件下为0.14g/s。

通过出气管推入力试验,23摄氏度时,把管道、预充压、密封件等推到节气门进气口所需要的力应该小于80N;通过出气管拔出力试验,23摄氏度时,把管道、预充压、密封件等从节气门进气口拉下所需要的力应该大于300N。

所述的空气滤清器上还设置有卡箍,卡箍扭转力矩为3±0.5N·M。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实用新型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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