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773350发布日期:2020-01-24 11:14阅读:471来源:国知局
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动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机动车进气系统排水技术。



背景技术:

机动车进气系统包括与发动机的进气口相连接的进气管,进气管上连接有空气滤清器,进气管的末端与大气相通。

汽车在潮湿天气中行驶时,空气中混合的小水珠会沿着发动机进气管进入空气滤清器,如果进气系统进气侧达不到一定的水分离效率,那么水珠会很快打湿滤芯,使滤芯强度降低,从而造成滤芯变形旁通,水和脏空气会不经过过滤直接进入发动机,从而对发动机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害。汽车在一定深度水面上行驶时,水会沿着发动机进气道进入空气滤清器,造成与上述类似的后果。因此进气系统的排水性能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的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是在空气滤清器上游侧的进气管的底壁开设小孔,意图使进气中的水通过小孔流出。如果孔的直径过大气流阻力就过小,那么进气管中的负压会使得小孔也变成进气孔,无法起到排水作用。为防止进气管底壁的开孔变成进气孔而难以排水,现有技术中只能在进气管底壁开设小孔。虽然小孔处会有微量的水分排出,但实践中发现进气中的大多数水分难以通过小孔排出,排水效果极为有限。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排水效果好的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安装于空气滤清器上游侧的发动机进气管上,包括引流槽,引流槽与发动机进气管的转折处的底壁相连通;引流槽的底壁的竖向截面呈弧形,引流槽底壁的最低处向下连接有落水管,引流槽的直径大于等于10厘米,落水管的内径为8-15毫米,落水管的下端开口的直径为4-5毫米。

所述发动机进气管的转折处为竖向转折处或水平转折处。

引流槽的底壁向上连接有引流装置;引流装置包括连接在底壁上的中心杆,中心杆沿其长度方向间隔连接有多层引流杆,每层引流杆具有3-8根且同一层中各引流杆均以中心杆为圆心沿周向均匀设置,各引流杆的自由端均高于其与中心杆的连接端。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的优点: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引流槽的直径几十倍于现有技术中在进气管底壁开设的小孔,排水能力大大增强。本实用新型能够利用发动机进气管的转折处以及该处的紊流现象使绝大多数气流中的水珠进入引流槽,又利用引流装置和引流槽的侧壁将水珠有效引流至引流槽的底壁后排出,防止水珠随气流流向空气滤清器。

落水管的下端开口的直径足够小,从而对气流具有较大阻力,防止落水被气流托住、落水管变成进气管的现象。

总之,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既增大了引流槽的直径(相比现有开孔增大几十倍),又防止该处变成又一个进气口,利用发动机进气管的转折处以及大直径引流槽收集水珠,利用引流装置引流水珠,与以往相比大幅提高了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引流装置的a向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中发动机进气管2上方的箭头所示方向为气流方向。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机动车进气系统的排水结构安装于空气滤清器上游侧的发动机进气管2上,包括引流槽1,引流槽1与发动机进气管2的转折处5的底壁相连通;引流槽1的底壁的竖向截面呈弧形,引流槽1底壁的最低处向下连接有落水管3,引流槽1的直径大于等于10厘米,落水管3的内径为8-15毫米(包括两端值),落水管3的下端开口4的直径为4-5毫米(包括两端值)。

所述发动机进气管2的转折处5为竖向转折处或水平转折处。

引流槽1的底壁向上连接有引流装置;引流装置包括连接在底壁上的中心杆6,中心杆6沿其长度方向间隔连接有多层引流杆7,每层引流杆7具有3-8根且同一层中各引流杆7均以中心杆6为圆心沿周向均匀设置,各引流杆7的自由端均高于其与中心杆6的连接端,从而使引流杆7上的水珠能够在重力的作用下自然流向中心杆,并沿中心杆向下流至引流槽1的底壁上。

发动机工作时,进入进气管中的气体在流动至进气管的转折处5时,被进气管的管壁(水平转折时)或引流槽1的下游端侧壁(竖向转折时)所阻挡,形成紊流,紊流使得气体中的水珠在此处失速。气流中的水分由于具有相比气体大得多的比重,因此在此处失速后向下沉入引流槽1。在引流槽1中,气体或者出现紊流现象,或者出现旋转现象;沉入引流槽1气体中的水珠跟随紊流或旋转的气流撞击引流槽1的槽壁或者引流杆7,从而沿槽壁或中心杆6向下汇聚在引流槽1的槽底。引流槽1的槽底处汇集的水在重力的作用下流入落水管3,最终由落水管3下端开口4排出。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而非限制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尽管参照上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依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局部替换,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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