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道连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09059阅读:209来源:国知局
一种管道连接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连接装置,特别涉及一种管道连接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使用的管道连接件通过丝扣或者法兰固定,利用焊接固定,当前的管道连接技术也称卡箍连接技术,已成为当前液体、气体管道连接的首推技术,管道连接技术的应用,使复杂的管道连接工序变得简单、快捷、方便,但目前市场上的连接装置结构过于简单,长时间之后,连接装置容易老化,导致管道产生位移,影响两根管道之间的连接效果,容易发生漏水的情况,同时普通的连接件连接不稳定,且安装螺栓固定件时费时费力,不易对准上下孔,连接装置使用年限短,使用成本提高,后期维护也较为复杂,只能整体更换新的连接件。



技术实现要素:

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双重固定,提高稳定性,增强连接效果,保证连接密封性,提高整体使用年限,更换部件方便的管道连接装置。

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管道连接装置,包括卡箍主体,卡箍主体由两个半弧形卡箍组成,半弧形卡箍上两侧设有固定耳,固定耳内设有开孔,半弧形卡箍中间表面上开有槽口,槽口中安装有转球,转球上固定有连接杆,连接杆上连接有半弧形内卡圈,半弧形内卡圈内连接有密封圈,密封圈中间为凸起结构,半弧形内卡圈两侧安装有固定件。

进一步的,转球与半弧形卡箍之间设有锁紧件。

进一步的,固定件由一个半弧形内卡圈两侧为凸块的结构以及另一个半弧形内卡圈两侧为凹槽的结构组成。

进一步的,密封圈为可拆卸结构。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半弧形卡箍以及半弧形内卡圈的设计,可以将管道进行双重固定,使管道不易位移,提高管道固定的稳定性,提高使用效果,通过转球的转动带动半弧形内卡圈的转动,能够方便密封圈的更换,降低更换成本,节省更换的时间以及更换的人力,通过凸块凹槽将半弧形内卡圈先固定住,有利于稳定管道的位置,从而使卡箍主体在固定的过程中对准简单,省时省力,并且对准精确,在安装螺栓时两个开孔不会因不对齐而导致螺栓锁紧不稳定,防止影响管道的连接效果,提高连接装置整体的使用年限, 后期维护比较简单,操作方便,凸起结构的设计,使得两根管道的连接处不会产生漏缝,保证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密封性,对管道的使用效果有所保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中标号:1-卡箍主体、2-半弧形卡箍、3-固定耳、4-开孔、5-转球、6-连接杆、7-半弧形内卡圈、8-密封圈、9-固定件。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加深本实用新型的理解,下面我们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该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

如图1-图2示出了本实用新型一种管道连接装置的实施方式,包括卡箍主体1,所述卡箍主体1由两个半弧形卡箍2组成,所述半弧形卡箍2上两侧设有固定耳3,所述固定耳3内设有开孔4,所述半弧形卡箍2中间表面上开有槽口,槽口中安装有转球5,所述转球5上固定有连接杆6,所述连接杆6上连接有半弧形内卡圈7,所述半弧形内卡圈7内连接有密封圈8,所述密封圈8中间为凸起结构,所述半弧形内卡圈7两侧安装有固定件9,所述转球5与所述半弧形卡箍2之间设有锁紧件,所述固定件9由一个所述半弧形内卡圈7两侧为凸块的结构以及另一个所述半弧形内卡圈7两侧为凹槽的结构组成,所述密封圈8为可拆卸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将两根需要先连接的管道放置在半弧形内卡圈7中,当两根管道的一端达到凸起结构处时,即可通过固定件9将两个半弧形内卡圈固定,最后通过螺栓固定件安装入固定耳3中的开孔4中,将两个半弧形卡箍2进行固定,在需要更换密封圈8时,通过转球5在槽口中转动,带动连接杆6的转动,将半弧形内卡圈7进行转动,方便对密封圈8的更换,更换完成后通过锁紧件使转球5固定。

本实用新型具有双重固定,提高稳定性,增强连接效果,保证连接密封性,提高整体使用年限,更换部件方便的特点,半弧形卡箍2以及半弧形内卡圈7的设计,可以将管道进行双重固定,使管道不易位移,提高管道固定的稳定性,提高使用效果,通过转球5的转动带动半弧形内卡圈7的转动,能够方便密封圈的更换,降低更换成本,节省更换的时间以及更换的人力,通过凸块凹槽将半弧形内卡圈7先固定住,有利于稳定管道的位置,从而使卡箍主体1在固定的过程中对准简单,省时省力,并且对准精确,在安装螺栓时两个开孔4不会因不对齐而导致螺栓锁紧不稳定,防止影响管道的连接效果,提高连接装置整体的使用年限,后期维护比较简单,操作方便,凸起结构的设计,使得两根管道的连接处不会产生漏缝,保证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密封性,对管道的使用效果有所保障。

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仅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和结构特征,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相关人士能够据以实施,但以上内容并不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实质所作的任何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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