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报警功能的鼓式刹车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57484阅读:202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报警功能的鼓式刹车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刹车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报警功能的鼓式刹车系统。



背景技术:

鼓式刹车是利用摩擦片和制动鼓之间的摩擦,从而实现减速和停车。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摩擦片的厚度会降低,到了一个极限就需要更换,但是现有的一些刹车,并没有更换报警功能,并且摩擦块需要高效的散热。



技术实现要素:

实用新型目的:本实用新型旨在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具有报警功能的鼓式刹车系统。

技术方案:一种鼓式刹车系统,包括电源部、控制器、报警装置、固定板、制动鼓、第一刹车蹄、第二刹车蹄、复位弹簧、第一固定销、第二固定销、固定在第一刹车蹄上的第一摩擦片、固定在第二刹车蹄上的第二摩擦片、固定在第一刹车蹄端部能够绕着第一固定销转动的第一定位环、固定在第二刹车蹄端部能够绕着第二固定销转动的第二定位环;所述第一刹车蹄具有多个第一通孔,所述第一摩擦片具有多个第一散热孔,每个第一散热孔具有一个与之连通的第一通孔,所述第二刹车蹄具有多个第二通孔,所述第二摩擦片具有多个第二散热孔,每个第二散热孔具有一个与之连通的第二通孔;所述第一摩擦片具有开口朝向所述第一刹车蹄的第一盲孔,所述第一刹车蹄具有开口朝向所述第一摩擦片的第二盲孔,所述第一盲孔与第二盲孔连通,所述第二盲孔内具有光强传感器,所述光强传感器、报警装置均与控制器相连。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摩擦片外侧还具有多个第一排污槽,每个第一散热孔至少连接一个第一排污槽。

进一步地,所述第二摩擦片外侧还具有多个第二排污槽,每个第二散热孔至少连接一个第二排污槽。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散热孔和第一通孔的数量相同;所述第二散热孔和第二通孔的数量相等;所述第一、二散热孔和第一、二通孔的截面均为圆形。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二排污槽的截面均为半圆形。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盲孔的深度等于第一摩擦片厚度的一半。

进一步地,当光强传感器的测量值大于设定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装置报警。

进一步地,所述报警装置为声音报警装置。

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鼓式刹车,当摩擦片摩擦掉一半时,第一盲孔的底部会磨穿,从而第二盲孔内的光强传感器的测量值会超过设定阈值,从而报警装置报警。

附图说明

图1为鼓式刹车示意图;

图2为对摩擦片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标记:1固定板;2刹车泵;9复位弹簧;3.1第一刹车蹄;4.1第一摩擦片;5.1第一通孔;6.1第一散热孔;7.1第一固定销;8.1第一定位环;3.2第二刹车蹄;4.2第二摩擦片;5.2第二通孔;6.2第二散热孔;7.2第二固定销;8.2第二定位环;11第一盲孔;12第二盲孔;13光强传感器;20排污槽。

一种鼓式刹车系统,包括电源部、控制器、报警装置、固定板1、制动鼓、第一刹车蹄3.1、第二刹车蹄3.2、复位弹簧9、第一固定销7.1、第二固定销7.2、固定在第一刹车蹄3.1上的第一摩擦片4.1、固定在第二刹车蹄3.2上的第二摩擦片4.2、固定在第一刹车蹄3.1端部能够绕着第一固定销7.1转动的第一定位环8.1、固定在第二刹车蹄3.2端部能够绕着第二固定销7.2转动的第二定位环8.2;所述第一刹车蹄3.1具有多个第一通孔5.1,所述第一摩擦片具有多个第一散热孔6.1,每个第一散热孔6.1具有一个与之连通的第一通孔5.1,所述第二刹车蹄具有多个第二通孔5.2,所述第二摩擦片4.2具有多个第二散热孔6.2,每个第二散热孔具有一个与之连通的第二通孔;所述第一摩擦片具有开口朝向所述第一刹车蹄的第一盲孔11,所述第一刹车蹄具有开口朝向所述第一摩擦片的第二盲孔12,所述第一盲孔11与第二盲孔12连通,所述第二盲孔12内具有光强传感器13,所述光强传感器、报警装置均与控制器相连。所述第一摩擦片外侧还具有多个第一排污槽,每个第一散热孔6.1至少连接一个第一排污槽20。所述第二摩擦片外侧还具有多个第二排污槽,每个第二散热孔至少连接一个第二排污槽。所述第一散热孔和第一通孔的数量相同;所述第二散热孔和第二通孔的数量相等;所述第一、二散热孔和第一、二通孔的截面均为圆形。所述第一、二排污槽的截面均为半圆形。所述第一盲孔的深度等于第一摩擦片厚度的一半。当光强传感器的测量值大于设定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报警装置报警。所述报警装置为声音报警装置。所述控制器可以使用微控制器,电源部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电源部使用汽车原来的电源部,控制器使用汽车原来的控制器。

当第一盲孔没有被磨穿时,光强传感器密闭在里面,测量值几乎为零,当第一盲孔磨穿时,光强传感器的测量值大于设定阈值,从而报警提示需要更换刹车片。为了提高隔热效果,可以在第一盲孔侧壁和底壁设置隔热层。排污槽能够及时排污,散热孔和通孔能够帮助散热。

尽管本实用新型就优选实施方式进行了示意和描述,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只要不超出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各种变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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