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40596阅读:213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监控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多维度摄像监控的设备。



背景技术:

在实际生活中会遇到在空旷或者一个较大的立体空间内进行全方位的监控,目前针对该类监控摄像,均采用在多个地点设置不同安装角度的摄像机来监控,且难以同时针对部分重点区域进行较为精确监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该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有效地解决了同一监控设备不能多方位监控且无法局部重点监控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包括固定在地面的高杆和位于高杆上方的监控部件,所述监控部件包括水平设置的底座,底座上表面固定有第一圆环;还包括深沟球轴承,所述深沟球轴承的上、下两端分别同轴固定有第二圆环、所述第一圆环,其中,所述第一圆环固定在深沟球轴承的内圈上,第二圆环固定在深沟球轴承的外圈上,第一圆环和第二圆环的壁厚均小于深沟球轴承内圈和外圈中的壁厚最小者,所述第二圆环上端水平地固定有内齿轮,所述内齿轮的边缘设有若干个向下倾斜的摄像头;

还包括位于内齿轮上方的电机,电机输出轴上靠电机的一端固定套有主动齿轮,所述输出轴的末端由上至下依次穿过内齿轮、第二圆环、深沟球轴承、第一圆环和底座后可活动地套在所述高杆的顶端,并且,所述主动齿轮与内齿轮啮合,输出轴伸出底座的部分设有若干向上倾斜的摄像头,所述底座通过倾斜设置的支撑杆固定在高杆上。

近一步地,所述主动齿轮和底板之间还设有用于支撑主动齿轮的平面轴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利用在深沟球轴承两端设置圆环来实现底座对内齿轮的安装,并使内齿轮可以在电机作用下转动,从而使设置在内齿轮边缘的向下倾斜的摄像头监控中下方的环境,而电机输出轴向上倾斜设置的摄像头监控中上方的环境,可以在较大的空间环境内实现多方位甚至全方位的监控,同时,由于采用内齿轮啮合传动,所有摄像头的转动方向均相同(同为逆时针或者顺时针),便于捕捉相关连续的画面,由于电机输出轴的转速大于内齿轮的转速,因此,向上倾斜设置的摄像头转动更快,向下倾斜设置的摄像头转动较慢,于是向下倾斜的摄像头可以更加清晰完整地捕捉到斜向下区域的画面,实现重点监控,而交换内齿轮和输出轴上的摄像头的安装朝向可以改变重点监控的区域位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为监控部件处的放大视图。

图3为图1中A向的输出轴处的示意图。

图4为内齿轮的偏心距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3所示,一种高杆多方位差速转动监控设备,包括固定在地面的高杆1和位于高杆1上方的监控部件,所述监控部件包括水平设置的底座2,底座2上表面固定有第一圆环3。还包括深沟球轴承4,所述深沟球轴承4的上、下两端分别同轴固定有第二圆环5、所述第一圆环3,其中,所述第一圆环3固定在深沟球轴承4的内圈上,第二圆环5固定在深沟球轴承4的外圈上,第一圆环3和第二圆环5的壁厚均小于深沟球轴承4内圈和外圈中的壁厚最小者,以避免干涉深沟球轴承4的自由转动。所述第二圆环5上端水平地固定有内齿轮6,为保证受力均衡,如图4所示,内齿轮6制成圆心朝远离啮合点偏移的偏心齿轮,其偏心距L宜小于2cm。所述内齿轮6的边缘设有若干个向下倾斜的第二摄像头14。

本实施例还包括位于内齿轮6上方的电机8,电机8的输出轴9上靠电机8的一端固定套有主动齿轮10,所述输出轴9的末端由上至下依次穿过内齿轮6、第二圆环5、深沟球轴承4、第一圆环3和底座2后可活动地套在所述高杆1的顶端,其套接的单边间隙不大于1mm为宜,该处也可设置专门的套筒13与输出轴9端部连为一体,为防止输出轴9末端的套接孔的孔底与高杆1顶端接触摩擦过大,过度影响电机8的转动,在套接孔孔底与高杆1顶端之间设有硬质合金制成的钢球,钢球分别位于套接孔的孔底与高杆1顶端之间的光滑球形凹槽内;此刻,还需满足所述主动齿轮10与内齿轮6啮合,输出轴9伸出底座2的部分设有若干向上倾斜的摄像头7,所述底座2通过倾斜设置的支撑杆11固定在高杆1上。

近一步地,所述主动齿轮10和底板2之间还设有用于支撑主动齿轮10的平面轴承12,以便更好地使整个电机8稳定地转动,削减或者消除输出轴9与高杆1端面之间的接触摩擦。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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