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抗肿瘤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240932发布日期:2019-07-24 09:00阅读:356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抗肿瘤技术领域,尤指一种抗肿瘤组合物及其应用。



背景技术:

癌症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对于癌症的预防和治疗,一直是专家学者们研究的热点。药物治疗是癌症治疗的主要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全球各国发明并获准使用的抗肿瘤药物总数已有上百种,这些药物主要是化疗药物或生物药,虽然具有高效、特异性强的特性,但其毒性、耐药性等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中药在中国的应用历史悠久,在中医文化中有着重要地位。现代科学研究证实,从中药或中药组方中可进行抗肿瘤药物的发掘,这就为中草药组合物肿瘤研究提供了应用前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抗肿瘤组合物,利用各味药物相互配合协同,起到加成增效的作用,提高药物的抗肿瘤性能,同时实现克服现有药物价格高昂之目的。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为:一种抗肿瘤组合物,由青蒿、藤梨根、大黄、地榆、野葡萄根、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猫爪草和丹参组成;

其中,青蒿5~7份、藤梨根4~6份、大黄1~3份、地榆1~3份、野葡萄根4~7份、半枝莲4~6份、白花蛇舌草3~7份、猫爪草4~7份和丹参3~6份。

进一步的,抗肿瘤组合物各组分的功效为:

所述的青蒿为菊科植物黄花蒿,其含有的青蒿素青蒿素有促进白血病细胞凋亡的作用,用于抗癌。

所述的藤梨根为猕猴桃科落叶大虅梨或猕猴桃的根,味甘、酸,性寒,具有清热解毒,祛风除湿,止血消肿的功效。

所述的大黄为植物蓼科常叶大黄或南大黄的根和根茎。冬初选3年以上的植株,挖取地下部分,除去粗皮,切片,晒干或烘干,药性苦、寒,具有败毒抗癌、泻热导积、消肿逐淤的功效。

所述的地榆是蔷薇科地榆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具有解毒敛疮的功效。

所述的野葡萄根为葡萄科植物网脉葡萄的根,野葡萄根中的花青素含量最为丰富,这类物质具有很好的抗氧化性,能加强肌体抑制癌细胞的增生和分解,具有清热解毒、预防癌症的功效。

所述的半枝莲为植物唇形科半枝莲的全草。夏季花期采收,晒干,生用,药性辛、微苦、凉,具有败毒抗癌、消肿散结、祛淤止血的功效。

所述的白花蛇草为一年生披散草本,其成药味苦、淡,性寒。具有清热解毒、消痛散结的功效,尤善治疗各种类型炎症。

所述的丹参为唇形科植物,丹参干燥根和根茎可入药,春、秋二季采挖,除去泥沙,干燥。具有活血祛瘀,通经止痛,清心除烦,凉血消痈的功效。

所述的猫爪草为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药性味辛、苦,性平,具有解毒散结的功效。

本发明抗肿瘤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是:取上述各组分,除去杂质,洗净,晒干,粉碎,充分混合均匀,制成片剂。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的抗肿瘤组合物,配方中的各味药材均为常见的中草药,成本不高,但是每一味药物均具有治疗肿瘤或抵抗肿瘤的药效,各味药物相互配合协同,起到加成增效的作用,大大提高了药物的抗肿瘤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抗肿瘤组合物由青蒿、藤梨根、大黄、地榆、野葡萄根、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猫爪草和丹参组成;

其中,青蒿6份、藤梨根5份、大黄2份、地榆2份、野葡萄根5份、半枝莲5份、白花蛇舌草5份、猫爪草2份和丹参5份。

分别称取青蒿180克、藤梨根150克、大黄60克、地榆60克、野葡萄根150克、半枝莲150克、白花蛇舌草150克、猫爪草60克和丹参150克。

将上述各组分依次除去杂质,洗净,晒干,粉碎,充分混合均匀,制成片剂。

实施例2

一种抗肿瘤组合物由青蒿、藤梨根、大黄、地榆、野葡萄根、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猫爪草和丹参组成;

其中,青蒿5份、藤梨根6份、大黄3份、地榆1份、野葡萄根7份、半枝莲4份、白花蛇舌草6份、猫爪草4 份和丹参6份。

分别称取青蒿200克、藤梨根240克、大黄120克、地榆40克、野葡萄根280克、半枝莲160克、白花蛇舌草240克、猫爪草160克和丹参240克。

将上述各组分依次除去杂质,洗净,晒干,粉碎,再将它们充分混合均匀,制成片剂。

实施例3

一种抗肿瘤组合物由青蒿、藤梨根、大黄、地榆、野葡萄根、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猫爪草和丹参组成;

其中,青蒿7份、藤梨根4份、大黄1份、地榆3份、野葡萄根4份、半枝莲6份、白花蛇舌草3份、猫爪草6份和丹参3份。

分别称取青蒿350克、藤梨根200克、大黄50克、地榆150克、野葡萄根200克、半枝莲300克、白花蛇舌草150克、猫爪草300克和丹参150克。

将上述各组分依次除去杂质,洗净,晒干,粉碎,充分混合均匀,制成片剂。

实施例4

应用结果 : 对乳腺、肠道、子宫病病灶均有疗效。

经 90 例患者应用本品临床治疗观察六个月,显效 33例,有效 57 例,总有效率 100%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技术的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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