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齿轮切边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55405阅读:263来源:国知局
一种齿轮切边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齿轮生产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齿轮切边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齿轮锻造行业传统的锻造工艺为预锻—热切边—终锻—冷切边以得到粗品,在冷切边工序通常采用切边模具冲压去毛边。参见图1和2,现有的切边模具通常采用GCr15制成,其中心设有齿形模腔,齿形模腔由模具中心上部的多个刀齿环绕而成,模具的厚度为40-50mm,刀齿的厚度为12-18mm,刀齿底部与模具底部之间通过环形斜面过渡,环形斜面的倾角为25-40°,通常为30°左右。

申请人在实现本专利时,发现如下问题:

1、冷切边模具齿形加工,采用线切割成形,制造精度差,影响切边质量;

2、冷切边模具材料采用GCr15模具钢制成,其存在整体开裂和崩齿等缺点,导致模具寿命较低;

3、模具结构设计不合理,切边刃口强度不够。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齿轮切边装置,该装置中通过切边模的改进,在有效地保证了切边质量和增加模具强度的同时,延长了模具的使用寿命,降低了单个产品的切模成本。所述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齿轮切边装置,包括冲压结构、模具和模具支架,所述模具1位于模具支架上且位于冲压结构正下方,所述模具1的中心设有齿形模腔,所述齿形模腔由模具1中心上部的多个刀齿2环绕而成;所述模具1由65Nb基体钢制成,每个刀齿2底部均设有根部支撑3,所述根部支撑3由刀齿2底部斜向外延伸至模具1底部,倾角为5-10°,所述刀齿2的厚度为6-10mm。

其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根部支撑3由刀齿2截面至上而下逐渐缩小形成。

具体地,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根部支撑3的倾角为7°,所述刀齿2的厚度为8mm。

其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模具1厚度为40-50mm。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刀齿2向上突出模具1顶面1.5-2.5mm。

其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模具1为圆形;所述模具支架顶部设有圆形安装孔,其底部设有出料斜面,所述出料斜面上铺装有多根缓冲钢条。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齿轮切边装置,该装置中通过对切边模的改进,在有效地保证了切边质量和增加模具强度的同时,延长了模具的使用寿命,降低了单个产品的切模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的切边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现有的切边模具的底部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模具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模具的底部视图。

图中:1模具、2刀齿、3根部支撑。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参见图3和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齿轮切边装置,该装置包括冲压结构、模具1和模具支架等。其中,模具1位于模具支架上且位于冲压结构(冲头)正下方,冲压结构可以为常见的冲床或者液压较直机床或旋转电压力机等。模具1的中心设有齿形模腔,齿形模腔与需要加工的齿轮的齿形对应。齿形模腔由模具1中心上部的多个刀齿2环绕而成,多个刀齿2呈圆形均匀分布。上述结构与现有的切边模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本实施例提供的模具1由65Nb基体钢制成,每个刀齿2底部均设有根部支撑3,根部支撑3沿竖直方向设于齿形模腔内壁上,且根部支撑3由刀齿2底部斜向外延伸至模具1底部,倾角为5-10°,即根部支撑3与竖直方向的夹角为5-10°,并且根部支撑3的截面形状与刀齿2的形状对应;同时,刀齿2的厚度为6-10mm较现有的薄。进一步地,本模具齿形采用数控铣加工,其型腔加工由UG三维造型编程加工而成以提高其精度。

其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根部支撑3由刀齿2截面至上而下逐渐缩小形成,模具1的底部水平且其中心为与刀齿2围成的齿形对应,根部支撑3底部的齿形较刀齿2小一点,且根部支撑3由上至下平滑过渡。

具体地,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根部支撑3的倾角为7°,其刀齿2的厚度为8mm。

其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模具1厚度为40-50mm,具体可以为45mm左右。

优选地,参见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刀齿2向上突出模具1顶面1.5-2.5mm,具体可以为2mm左右,以便于更好地切边加工,尤其对于直锥齿轮来说。

其中,参见图4,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模具1为圆形,其上下为平面;对应地,模具支架顶部设有用于安装模具1的圆形安装孔,其底部设有出料斜面(斜向下),出料斜面上铺装有多根缓冲钢条,起缓冲和引导的作用。

下表为本装置与现有的切边装置的处理效果对比表: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按年产25万套齿轮产品核算,行星冷切边模具每年可节约4万元;半轴冷切边模具每年可节约3万元,总计节约7万元左右。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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