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1745阅读:1030来源:国知局
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



背景技术:

在工件冲切过程中会在冲切口末端产生锋利的锐边或者毛刺,在冲切口上捆绑电缆或者安装电子元件时,很容易破坏电缆表皮或者破坏电子元件的保护层。同时,工人在安装电缆或者电子元件时也比较容易划破手指。因此工件冲切口的锐边和毛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目前通常都是采用人工使用锉刀去除锐边或毛刺,此种方法效率低下且工人容易受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此装置可以挤压产品的锐边和毛刺,能够快速有效地去除冲切口的锐边和毛刺。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包括上模、套设于所述上模上对所述上模起导向与定位作用的脱料板、与所述上模相对应的下模,:所述下模上端沿竖直方向设有与待加工孔相对应的圆台,所述圆台高度小于所述待加工孔的轴向深度,所述圆台上端面直径小于所述待加工孔的直径,所述圆台下底面直径大于所述待加工孔的直径,且所述圆台下底面直径不超过所述待加工孔的最大极限尺寸,所述锐边和毛刺朝向所述圆台底部。

优选地,所述圆台与所述下模连接边缘设有倒圆角。

优选地,所述上模下底面、圆台上端面、下模上面均为水平面。

优选地,所述圆台高度为所述待加工孔的轴向长度的0.5至0.9倍。

进一步地,所述圆台高度为所述待加工孔的轴向长度的0.8倍。

优选地,所述下底面直径比所述待加工孔的直径大0.1mm至0.2mm。

进一步地,所述下底面直径比所述待加工孔的直径大0.15mm。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此装置可以挤压产品的锐边和毛刺,能够快速有效地去除冲切口的锐边和毛刺。降低工人去锐边与毛刺的安全隐患,同时提升去锐边与毛刺的质量与效率。

附图说明

附图1为待加工工件去锐边和毛刺前的截面示意图;

附图2为附图1中A部的放大示意图;

附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示意图;

附图4为附图3的截面示意图;

附图5为待加工工件放置至圆台上待去锐边和毛刺时的截面示意图;

附图6为附图5中B部的放大示意图;

附图7为本实用新型对待加工工件去锐边和毛刺时的截面示意图;

附图8为附图7中C部的放大示意图;

附图9为工件去锐边和毛刺后的截面示意图;

附图10为附图9中D部的放大示意图。

其中:1、上模;2、脱料板;3、下模;4、圆台;5、工件;6、待加工孔; 7、锐边和毛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阐述。

参见附图1和附图2所述,工件5冲切后会在冲切口的下端形成锐边和毛刺7。参见附图3和附图4所示,快速去除工件冲切口锐边和毛刺的装置,包括上模1、套设于上模1上对上模1起导向与定位作用的脱料板2、与上模相对应的下模3。下模3上端沿竖直方向设有与待加工孔 6相对应的圆台4,圆台4的高度小于待加工孔6的轴向深度。圆台4的高度可为待加工孔6的轴向长度的0.5至0.9倍,优选的,圆台4的高度可为待加工孔6的轴向长度的0.8倍。同时,圆台4上端面直径小于待加工孔6的直径,圆台4的下底面直径大于待加工孔6的直径,但是圆台4下底面直径不超过待加工孔6的最大极限尺寸。圆台4的下底面直径比待加工孔6的直径大0.1mm至0.2mm,优选的,下底面直径比待加工孔的直径大0.15mm。

其中上模1的下底面、圆台4的上端面、下模3的上面均为水平面,使用本装置去除锐边和毛刺7时,锐边和毛刺7朝向所述圆台的底部。圆台4与下模3连接处可设置倒圆角,可使得去锐边或毛刺7后的边缘更加平缓。

如附图5与附图6所示,所述待加工工件5的锐边和毛刺7需朝向圆台4的底部放至下模3上后,待加工孔6套设于圆台4上。因为圆台4的下底面直径大于待加工孔6的直径,所以此时待加工工件5与下模3的上面之间存在间隙。

如附图7与附图8所示,当上模1向下压待加工工件5时,由于待加工孔6的轴向深度大于圆台的高度,上模1可将待加工工件5压至圆台4的底部,同时上模1的下底面与圆台4的上端面之间也有间隙,因此本装置可以充分挤压待加工孔6边缘的锐边和毛刺7。

如附图9与附图10所示,待加工孔6在去锐边和毛刺7之前,待加工孔6的下边缘具有锐边和毛刺7,比较毛糙。去锐边和毛刺7后的则比较平缓。因此,本装置可以快速有效地去除锐边与毛刺7,降低生产的安全隐患,提升去锐边与毛刺的质量与效率。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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