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点定位工装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855285发布日期:2018-07-04 03:09阅读:211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点定位工装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多点定位工装领域,具体是一种多点定位工装。



背景技术:

压铆螺母通常是应用于薄板或是钣金上的一种螺母,外形呈圆形,一端带有压花齿及导向槽,其原理是通过压花齿压入钣金的预置孔,一般而言,预置孔的孔径略小于压铆螺母的压花齿,通过压力使压铆螺母的花齿挤入板内使导致孔的周边产生塑性变形,变形物被挤入导向槽,从而产生锁紧的效果。

对产品进行压合螺母时,铆压螺母通常采用外径进行定位,产品通常由定位模具进行定位,每次压一个螺母,此种方式有以下缺陷:1、因铆接设备、铆接螺母或产品板材有轻微变化(铆接机存在压力不稳定有一定的浮动值、压合螺母公差变化及材料的不同炉号或钢厂的细微差异)都会对压铆有影响,导致螺母相对铆接面的垂直度有变化,从而使得产品相对孔位偏移,而影响压铆质量;2、定位模具的定位精度也会对相对孔的位置产生影响,使得铆压精度很难控制;3、每次单个孔的进行压铆作业,尤其对于一个产品上多个孔需要压铆螺母的情况,生产效率也不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多点定位工装,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多点定位工装,包括上模座和下模座,所述上模座上设有压杆,所述下模座上设置有压铆杆,所述压杆和所述压铆杆在垂直方向相对设置,所述上模座和所述下模座上分别设有至少三个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所述压杆和所述压铆杆,所述压铆杆顶面设有螺母槽,所述螺母槽中心设有定位柱,所述螺母槽与所述定位柱同心,所述定位柱凸出于所述压铆杆顶面,所述压杆底部设有让位孔,所述让位孔与所述定位杆垂直相对设置,所述让位孔直径不小于所述定位柱的直径,所述定位柱外径与铆接螺母孔内径相配适,所述压杆直径大于所述铆接螺母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顶部为锥形或圆弧形。方便定位柱更容易放进预加工孔内

进一步的,还设有导向柱,所述导向柱底部固定设在所述下模座上,所述导向柱上部与所述下模座可滑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产生的有益的效果:1、将原先的对压铆螺母的外圆定位方式,改成了由压铆螺母的内径定位方式,提高了定位精度,也保证螺母内径与铆接面垂直度,提高了产品的压铆质量。2、同时对产品上多个位置进行一次压铆成型,提高了作业效率。3、通过定位柱将产品预加工孔直接可以起到定位到产品上,无需再增加产品定位装置(此处特指产品上有至少三个不在一条直线上的预加工孔),简化了工装的结构,避免了产品上预加工孔与铆压螺母之间的位置偏移,提高了产品铆压加工的精度,提高了精度的可控性。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压铆杆和压杆横截面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铆压螺母结构示意图。

图中:上模座1、下模座2、压铆杆3、定位柱4、压杆5、导向柱6、铆压螺母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3所示,一种多点定位工装,包括上模座1和下模座2,所述上模座1上设有压杆5,所述下模座2上设置有压铆杆3,所述压杆5和所述压铆杆3在垂直方向相对设置,所述上模座1和所述下模座2上分别设有至少三个不在一条直线上的所述压杆5和所述压铆杆3,所述压铆杆3顶面设有螺母槽,所述螺母槽中心设有定位柱4,所述螺母槽与所述定位柱4同心,所述定位柱4凸出于所述压铆杆3顶面,所述压杆5底部设有让位孔,所述让位孔与所述定位杆垂直相对设置,所述让位孔直径不小于所述定位柱4的直径,所述定位柱4外径与铆接螺母孔内径相配适,所述压杆5直径大于所述铆接螺母直径。

进一步的,所述定位柱4顶部为锥形或圆弧形。

进一步的,还设有导向柱6,所述导向柱6底部固定设在所述下模座2上,所述导向柱6上部与所述下模座2可滑动连接。

此工装在使用时,铆压螺母7中心孔穿过定位柱4放置到螺母槽内,预铆压部位凸出于螺母槽上表面的,定位柱4顶部凸出于铆压螺母6上表面,再将预加工产品的预加工孔穿过定位柱4,固定在铆压螺母7上,通过上模座1上的压块5下压,完成预加工孔与铆压螺母7之间的压铆作业。此过程中,定位柱4的外径与铆压螺母6中心孔的直径是相配适的,使得穿过定位柱4的铆压螺母6上预加工部位是水平的,再将产品几个预加工孔套通过定位柱4穿在铆接部位上,实现对预加工孔在铆压螺母6铆压部位的定位。

以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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