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助力推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动车的控制器,所述助力推行方法包括:
判断所述电动车是否满足预设推行条件;
若所述电动车满足所述预设推行条件,则根据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控制所述电动车的电机,以驱动所述电动车的驱动轮工作,使所述电动车在预设速度范围内助力推行;所述预设速度范围为与所述电动车的速度相对应的速度范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助力推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推行条件为:
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不为零、所述电动车的油门控制量为零且无制动;
或者,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不为零、踏板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为空、把手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为有手握且无制动;
或者,接收助力推行启动指令。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助力推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预设推行条件为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不为零、踏板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为空、把手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为有手握且无制动时,在所述若所述电动车满足所述预设推行条件之后,还包括:
根据把手不同方向的受力大小,生成或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助力推行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控制所述电动车的电机,使所述电机驱动所述电动车的驱动轮工作,以使所述电动车在预设速度范围内助力推行之后,还包括:
根据接收的助力推行调节指令、车体角度或者所述电动车的当前速度,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以使所述电动车根据所述助力推行调节指令、车体角度或者所述电动车的当前速度,加速或者减速进行助力推行;
当所述电动车的速度超过预设安全速度或者所述车体角度超过预设安全角度时,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以使所述电动车在预设安全速度范围内助力推行或者停止助力推行。
5.一种电动车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动车是否满足预设推行条件;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若所述电动车满足所述预设推行条件,则根据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控制所述电动车的电机,以使所述电机驱动所述电动车的驱动轮工作,使所述电动车在预设速度范围内助力推行;所述预设速度范围为与所述电动车的速度相对应的速度范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车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动车是否满足预设推行条件时,具体用于:
判断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是否不为零、所述电动车的油门控制量是否为零且是否无制动;
或者,判断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是否不为零、踏板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是否为空、把手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是否为有手握且是否无制动;
或者,判断是否接收助力推行启动指令。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动车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动车的速度是否不为零、踏板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是否为空、把手检测开关的检测结果是否为有手握且是否无制动时,所述电动车的控制器还包括:
第二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把手不同方向的受力大小,生成或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
8.根据权利要求5至7任一所述的电动车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调整单元,用于根据接收的助力推行调节指令、车体角度或者所述电动车的当前速度,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以使所述电动车根据所述助力推行调节指令、车体角度或者所述电动车的当前速度,加速或者减速进行助力推行;
保护单元,用于当所述电动车的速度超过预设安全速度或者所述车体角度超过预设安全角度时,调整对于所述电机的控制,以使所述电动车在预设安全速度范围内助力推行或者停止助力推行。
9.一种电动车,其特征在于,包括:驱动轮、从动轮、速度传感器、电机、踏板、把手和控制器;其中:
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传感器用于实时检测所述电动车的速度;
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传感器设置于所述驱动轮或者所述从动轮上;
所述电动车的速度传感器为电机霍尔测试传感器、编码器测试传感器或者轮子外部码盘;
所述控制器应用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助力推行方法。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指令接收按钮和/或无线通讯模块,用于接收助力推行启动指令或者助力推行调节指令;
设置与所述踏板上的踏板检测开关,用于实时检测所述踏板是否为空;
设置于所述把手上的把手检测开关,用于实时检测所述把手是否有手握;
设置于所述把手不同方向上的压力传感器,用于实时检测所述把手不同方向的受力大小;
设置于所述电动车的踏板或者把手杆上的车体姿态传感器,用于实时检测所述电动车的车体角度;
所述车体姿态传感器为测量单元IMU惯导自平衡系统的加速度计或者陀螺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