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49962阅读:753来源:国知局
一种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物质的处理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日益增加,垃圾的处理与处置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约到1. 5亿吨,并且逐年还在增长;如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三化”处理已成为研究的焦点。将生活垃圾分选选出可燃部分制成燃料棒或热解气化获得可燃气体,利用燃烧燃料棒或可燃气体获得的热能进行发电、烧砖或其它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成果。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将生活垃圾制成燃料之前需要对垃圾进行干燥处理,在常用的干燥工艺中,垃圾干燥的成本较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实用新型了一种生活垃圾热源联合干燥工艺,该工艺利用垃圾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多种余热气体对经过分选、粉碎、液压脱水、生物干燥后的生活垃圾进行烘干,从而使热源综合循环利用,提高热能的利用效率,降低垃圾干燥成本。但是,其中仍旧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烘干垃圾所产生的臭气及剩余烟气直接排放会造成二次污染;若对全部的臭气及剩余烟气进行专门处理又需要较高的处理成本,处理耗时也较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降低臭气和烟气的处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节约处理时间的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

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的:

一种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包括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水冷隔套和光氧除臭机;所述水冷隔套的热气入口通过管道连接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的机械干燥滚筒的温热臭气出口,水冷隔套的冷气出口分别通过管道连接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的热解气化炉供氧口和燃气燃烧室供氧口以及光氧除臭机的臭气入口。

进一步的,所述水冷隔套的冷却温度在50°以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直接用水冷隔套冷却烟气成本较低,将余热尾气(烟气)通入到机械干燥滚筒中干燥垃圾,使热能充分利用,降低垃圾处理成本;由烘干所产生的温热臭气冷凝后分别通入到热解气化炉和燃气燃烧室中,其中,通入到热解气化炉内的气体可为热解气化炉供氧,而且含有少量水蒸气的气体通入到热解气化炉中可以加快热解气化炉内的氧化还原反应,产生更多的可燃气体;通入到燃气燃烧室中的气体可以为燃气的燃烧供氧,而且能够将臭气燃烧掉达到除臭的目的;剩余部分多余臭气、烟气进行集中处理,降低臭气和烟气的处理成本,提高总体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系统结构图;

图2是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来更加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但保护范围不限于此。

实施例:一种生物质(生活垃圾、园林垃圾、人畜粪便及动物尸体等均称为生物质)热源联合除臭系统,如图1所示,包括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1(如图2所示)、水冷隔套2和光氧除臭机3。水冷隔套2的热气入口通过管道连接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的机械干燥滚筒11的温热臭气出口,水冷隔套2的冷气出口分别通过管道连接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的热解气化炉12供氧口和燃气燃烧室13供氧口以及光氧除臭机3的臭气入口。

工作过程:原生垃圾经生物质热源联合干燥系统1的分选、过筛、破碎以及脱水等处理后进入系统的机械干燥滚筒11进行烘干,烘干年后的物料通过传输装置送入热解气化炉12,进行热解气化。热解气化所产生的可燃气体通过管道通入到燃气燃烧室13,燃气燃烧室13将可燃气体燃烧所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管道通入到余热锅炉14进行换热吸收。换热吸收所产生的过热蒸汽可用来蒸汽发电。余热锅炉14换热吸收后所排放的余热尾气通过管道通入到机械干燥滚筒11,作为机械干燥滚筒11的烘干热源气体。

机械干燥滚筒11烘干垃圾的过程中排除温热臭气,温热臭气通过管道通入到水冷隔套2中进行冷凝。水冷隔套2的冷凝温度在50°以下,能够使冷凝后的气体含水率降低至20%~30%之间,避免过多的水蒸气会影响到为热解气化炉12和燃气燃烧室13供氧的过程中的热值。冷凝后的一部分气体通过管道通入到燃气燃烧室为燃气燃烧室内的燃烧供氧,同时臭气在高温的环境下燃烧掉,达到除臭的目的;一部分气体通过管道通入到热解气化炉12,通入到热解气化炉12内的气体可为热解气化炉供氧,而且含有少量水蒸气的气体进入热解气化炉后水蒸气与碳发生氧化还原反应产生更多的可燃气体;剩余气体通入到光氧除臭机3中进行光氧除臭,达标后排放。从而达到节约处理成本和处理时间提高总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通过试用,结果显示:利用本系统生物质的处理成本节约30%以上,废气处理成本节约75%以上。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思想原理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范围的限制,有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思路和精神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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