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60916阅读:512来源:国知局
一种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余热回收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



背景技术:

烟煤制气作为工业燃气,用于钢铁、机械、卫生、建材、轻纺、食品等部门,用以各种炉窑燃烧;热煤气的温度可达450度,进入气柜以前需降温,直接水系净化浪费大量能源和水资源,使用煤气余热回收势在必行。

传统的水管、火管及板式换热设备由于煤气降温后会生成大量的粉尘和焦油,对换热设备造成严重堵塞,无法稳定生产,存在的问题如下:

(1)传统的膜式壁管束利用率低;

(2)煤气中含大量的灰尘和焦油,易灰堵;

(3)焦油无法回收。

针对上述问题,研发了一款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不易积灰、不产生结焦堵塞、且换热效率高的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内筒体、外筒体和下筒体,所述外筒体内同轴间隙安装内筒体,该外筒体的底部同轴安装下筒体,该内筒体的上端部高于外筒体的上端部,所述内筒体包括多根内换热管束、内肋片和内环形圈,相邻内换热管束之间密封焊接内肋片,多根内加热管顶部、底部分别通过内环形圈连通在一起;所述外筒体包括多根外换热管束、外肋片和外环形圈,相邻外换热管束之间密封焊接外肋片,多根外加热管顶部、底部分别通过外环形圈连通在一起,所述内、外换热管束的底部通过一一对应且径向设置的连通管相连接,该外筒体的上部安装烟气进口,该内筒体的上部安装烟气出口;所述内筒体顶部设置有与内环形圈连接的冷水进口,所述外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外环形圈连接的热水出口。

而且,所述下筒体的一侧制有卸灰口。

而且,所述内环形圈连通安装排水管。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为立式水管膜式壁复合环管套结构,该设备不易积灰、不产生结焦堵塞,换热效率高。煤气温度由350℃降至130℃左右,再进入下段工序。该项余热利用可产95℃左右的热水或是低压蒸汽用于生产,可节约能源稳定生产。

本装置的内、外筒体由换热管束、环形圈和肋片组成,该发明的核心技术为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在烟煤制气的余热回收中的综合利用,解决了煤气中含大量的灰尘和焦油易堵塞换热设备,并且充分回收焦油,节约大量能源并为企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换热效率高不易积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2是图1的A-A向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述。

一种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如图1、图2所示,包括内筒体、外筒体和下筒体10,所述外筒体内同轴间隙安装内筒体,该外筒体的底部同轴安装下筒体,该内筒体的上端部高于外筒体的上端部,所述内筒体包括多根内换热管束7、内肋片15和内环形圈4,相邻内换热管束之间密封焊接内肋片,多根内加热管顶部、底部分别通过上部的内环形圈、下部的内环形圈连通在一起;所述外筒体包括多根外换热管束6、外肋片14和外环形圈12,相邻外换热管束之间密封焊接外肋片,多根外加热管顶部、底部分别通过上部的外环形圈、下外环形圈连通在一起,所述内、外换热管束的底部通过一一对应且径向设置的连通管8相连接,实现了内、外筒的连通,该外筒体的上部安装烟气进口1,该内筒体的上部安装烟气出口3;所述内筒体顶部设置有与内环形圈连接的冷水进口2,所述外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外环形圈连接的热水出口5。

本实施例中,所述下筒体的一侧制有卸灰口11。

所述内环形圈连通安装排水管9。

本实用新型的工艺流程为:

1、烟气系统流程

煤气通过烟气进口进入内、外筒体之间夹层中,温度为450℃,图1中箭头方向为煤气的流向,由上至下进入内筒体,再由下至上并通过烟气出口排出。

煤气从换热器上部进,经过换热将温度降到110℃左右,出换热器,进入下道工序。

2、水汽系统流程

外来软化水经给水泵由冷水进口首先进入内换热管束初次换热,再经连通管进入外换热管束内进行二次换热后,最后经热水出口外输,供生产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内、外筒体由换热管束、环形圈和肋片组成,该发明的核心技术为烟煤发生炉煤气余热回收装置在烟煤制气的余热回收中的综合利用,解决了煤气中含大量的灰尘和焦油易堵塞换热设备,并且充分回收焦油,节约大量能源并为企业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换热效率高不易积灰。在下筒体的筒壁上设置斜向下的卸灰口,方便卸灰、除焦油。

应用实例:

吉林祥元镁业2套烟煤制气余热项目,每年可产出85℃左右热水260000吨,折标煤可节约3200吨/年,项目本身可为用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需要强调的是,本实用新型所述的实施例是说明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因此本实用新型包括并不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所述的实施例,凡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得出的其他实施方式,同样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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