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有压紧装置的干燥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398689阅读:287来源:国知局
一种带有压紧装置的干燥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干燥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带有压紧装置的干燥罐。



背景技术:

吸附剂是吸附式干燥器中最核心的部分,吸附剂填充时,由于颗粒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在交变压力的冲击,吸附剂的填充层会发生下沉,盛装吸附剂的干燥罐上部就会出现有空间,吸附剂之间会产生相互摩擦,产生粉末,这些粉尘是对吸附剂的性能有损害的。一般厂家干燥器没有设计专门吸附剂压紧装置,会导致吸附剂提前失效,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同时在对压紧装置用到极限后需要对其复位,或者需要对压紧装置内部的结构进行复位时,一般只能将干燥罐打开,重新添加干燥剂后,再利用干燥剂的高度增加来使压紧装置进行复位,但是在打开干燥罐的时候容易污染内部的干燥剂,同时一般的压紧装置的压紧行程较短,需要操作人员频繁添加干燥剂才能来时复位器继续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压紧行程大,能对压紧装置进行复位的干燥罐。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带有压紧装置的干燥罐,包括壳体和压紧装置,所述压紧装置位于壳体内的一端连接有压板,所述压紧装置包括复位器、套管和顶升组,所述套管插装在壳体上,所述复位器活动插装在套管内,所述顶升组转动安装在套管上,所述顶升组设有用于顶升复位器的螺杆,所述套管上设有连接块,所述连接块上设有对顶升组限位的螺丝。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复位器包括活动壳、压紧弹簧和推杆,所述推杆的上端设有连接盘,所述压紧弹簧的两端分别连接活动壳和连接盘,所述推杆的下端与压板固接。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连接盘的两侧设有顶板,所述顶板穿设活动壳上并可上下滑动,所述螺杆可与顶板配合,用于连接盘复位。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活动壳的下端设有密封管,所述密封管插装在套管内,且两者之间设有第一密封圈。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套管内设置有用于对密封管限位的阶梯槽。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推杆与密封管之间设有第二密封圈。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有:

本干燥罐设有压紧装置,在压紧装置上设有对壳体内的干燥剂复位的复位器,同时还设有对复位器进行还原复位的顶升组,方便了操作人员对壳体添加干燥剂时,无需在复位器拆除和提升压板后才可添加;本压紧装置利用顶升组对连接盘进行复位,连接盘在活动壳内上升到最高点后,会带动整个复位器一起提升,增大了复位器的工作行程,待连接盘在活动壳内下降到最低点后,调节螺杆的高度,压下活动壳,连接盘相对活动壳上升,利用压紧弹簧继续对壳体内的干燥剂继续挤压保持其紧密性。本干燥罐结构简单,压紧行程大,能对压紧装置进行复位。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其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处的局部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见图1和 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带有压紧装置的干燥罐,包括壳体1和压紧装置2,所述压紧装置2安装在壳体1的上端,所述压紧装置2位于壳体1内连接有压板3,所述压紧装置2包括用复位器21、套管22和顶升组23,所述套管22插装在壳体1上,所述复位器21活动插装在套管22内,所述复位器21包括活动壳211、压紧弹簧212和推杆213,所述推杆213的上端设有连接盘214,所述压紧弹簧212的两端分别连接活动壳211和连接盘214,所述推杆213的下端与压板3固接。此外,压板3上设有可开合的加料口,方便操作人员从壳体1上端添加干燥剂后,干燥剂能顺利放置在压板3下方被压紧。所述活动壳211的下端设有密封管,所述密封管插装在套管22内,且两者之间设有第一密封圈,利用密封管增大了复位器21的工作行程,减少了操作人员的频繁添加干燥剂的现象。所述套管22内设置有用于对密封管限位的阶梯槽,方便操作人员了解干燥罐内的干燥剂使用情况。述推杆213与密封管之间设有第二密封圈。

所述顶升组23转动安装在套管22上,所述顶升组23设有用于顶升复位器21的螺杆25,套管22上设有连接块26,所述连接块26上设有对顶升组23限位的螺丝24。所述连接盘214的两侧设有顶板,所述顶板穿设在活动壳211上并可上下滑动,所述螺杆25可与顶板配合,用于连接盘214复位。当需要对对复位器21进行复位的时候,只需将顶升组23转动到与套管22的上端齐平,同时利用螺丝24对顶升组23进行限位,使顶升组23可以对连接盘214进行复位;当对连接盘214在活动壳211内上升到高位置后,同时会将整个活动壳211一起提升,提高复位器21的工作行程。待连接盘214在活动壳211内下降到最低点后,调节螺杆25的高度,压下活动壳211,连接盘214相对活动壳211上升,利用压紧弹簧212继续对壳体1内的干燥剂继续挤压保持其紧密性。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而已,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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