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一种竹木加工设备,具体是一种竹木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竹木切割装置结构简单,由简单的工作台、电机和锯片组成,属于比较开放的加工设备,加工竹木的范围不限制,但是加工的效率低,加工竹木片的质量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现有的设备缺少简单的辅助工具,没有定量定性的结构限制,对于一些产量较大的产品来说这种设备的效率较低。
现有的加工设备比较开放,也导致加工场所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部署,料和产品到处可见,势必造成一些浪费。材料和工具摆放混乱,也会影响生产效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竹木切割装置,加工竹木范围大,加工的产品整齐,产品收集便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竹木切割装置,包括有工作台,工作台台面下有电机,电机驱动的滑动锯片,滑动锯片穿过工作台上的锯口伸向工作台台面上;所述工作台台面在锯口的一侧活动安装一对相互分离的限位条,在锯口的另一侧活动安装有限位块,限位块与限位条垂直摆放;在限位块与锯口之间安装有弹性装置,在弹性装置的对面设有滑槽。
进一步的有,还包括有位于滑槽下方的收集箱。
进一步的有,还包括有位于锯口上方的安全罩。
进一步的有,弹性装置包括固定块和卡在固定块上工字形的推手,推手与固定块之间安装有弹簧。
进一步的有,所述推手包括推杆和由推杆连接的把手和推头。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在工作台台面在锯口的一侧活动安装一对相互分离的限位条,在锯口的另一侧活动安装有限位块,限位块与限位条垂直摆放;在限位块与锯口之间安装有弹性装置,在弹性装置的对面设有滑槽。工作时,把竹木条放在一对限位条之间,活动安装的限位条可调节到适当的间距满足竹木条的宽度,限位块会抵住竹木条的一端,打开电机开关,电机电动锯片滑动切割竹木条,切好之后形成产品,弹性装置可把产品推到滑槽位置,整个加工过程迅速快捷,限位块抵挡住竹木条的一端,这样保证每次加工的产品长度一致;由弹性装置推切割好的产品,这样既安全又便捷。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弹性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工作台、2.电机、3.锯片、4.锯口、5.限位条、6.限位块、7.滑槽、8.收集箱、9.安全罩、10.固定块、11.推手、12.弹簧、13.推杆、14.把手、15.推头、16.竹木条、17.产品。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竹木切割装置,包括有工作台1,工作台1台面下有电机2,电机2驱动的滑动锯片3,锯片3穿过工作台1上的锯口4伸向工作台1台面上;所述工作台1台面在锯口4的一侧活动安装一对相互分离的限位条5,限位条5由螺钉15固定在工作台1台面上,一对限位条5之间的宽度可根据竹木条15的宽度来调节。在锯口4的另一侧活动安装有限位块6,限位块6与限位条5垂直摆放;在限位块6与锯口4之间安装有弹性装置,在弹性装置的对面设有滑槽7。
本实用新型在工作时,把竹木条16放在一对限位条5之间,活动安装的限位条5可调节到适当的间距满足竹木条16的宽度,限位块6会抵住竹木条16的一端,打开电机2开关,电机2驱动锯片3滑动切割竹木条16,切好之后形成产品17,弹性装置可把产品17推到滑槽7位置,整个加工过程迅速快捷,限位块6抵挡住竹木条16的一端,这样保证每次加工的产品17长度一致;由弹性装置推切割好的产品17,这样既安全又便捷。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有位于滑槽7下方的收集箱8,切割好的产品17由倾斜的滑槽7滑到收集箱8里,不需要人工收集,比较省时省力。
本实施例中还包括有位于锯口4上方的安全罩9,加工时切削的废料会被安全罩9挡住,不会到处乱飞,保证工作台的整洁;同时,安全罩9罩在锯片3上方,保护操作工的人身安全。
本实施例的弹性装置包括固定块10和卡在固定块10上工字形的推手11,推手11与固定块10之间安装有弹簧12,其中,推手11包括推杆13和由推杆13连接的把手14和推头15,弹簧12套在推杆13上。当切割后,用手推动推手11,推手11的推头15会推动产品17向滑槽7移动,再滑到收集箱8里,松开手,推手11会自动弹回,推手11的把手14被弹簧12的弹力弹回,整个过程快捷、安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