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4720阅读:359来源:国知局
一种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试验器具领域,特指一种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



背景技术:

在进行细胞培养过程中,需要用到很多材料,特别是专用吸管价格贵、用量大,其中有些材料在同一试验过程中是可以反复使用的,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细胞培养试验用品的专用物品架,所以经常都是直接丢掉了,很浪费,也占用科研人员很大一部分经费。

目前,这些材料有的是临时放在普通培养管架上,由于普通培养管架主要功能是放置普通带盖的试管,并且无菌要求不高,摆放不稳定,因此用于放置细胞培养物品就容易受到污染也不够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包括底座和物品架本体,所述物品架本体上部成型有倾斜板,所述倾斜板开设有多个尺寸不同的凹槽一;所述物品架本体中部固定连接有托板,所述托板上开设有多个培养管底部托孔一与瓶盖托孔二;所述物品架本体一侧开设有多个凹槽二。

优选地,所述凹槽二为放置记号笔的凹槽以及放置打火机的凹槽,所述凹槽二内侧封闭端低于其开口端。

优选地,所述物品架本体与底座具有一定的角度a,a为10°~45°。

优选地,所述倾斜板与底座具有一定的角度b,b为10°~45°。

优选地,所述托板与底座相互平行。

优选地,所述培养管底部托孔一为盲孔,所述瓶盖托孔二为通孔。

优选地,所述盲孔的位置与凹槽一相对应。

优选地,所述盲孔的直径小于对应细胞培养管的直径。

优选地,所述底座,物品架本体和托板均由塑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在物品架本体一侧开设有凹槽二,用于放置记号笔以及打火机,使用完后直接卡在凹槽二上,便于下一次的拿取,能够利用有限的空间达到最大的便捷,并且凹槽二的设计内部封闭端低于其开口端,能够避免物品滑落。

2、本实用新型的物品架本体与底座呈一定角度设置,可以避免由于摆放的培养培养管或是实验用品过多而导致物品架倾倒,起到稳定结构的作用。

3、本实用新型的倾斜板与水平面具有10°~45°的角度,并且平板上的盲孔的直径小于对应细胞培养管的直径,使培养管摆放在物品架靠在倾斜板的凹槽一内时能够保持稳定,并且培养管口与物品架没有直接接触,避免了细菌滋生,产生污染。

4、通孔的设计,使用时将瓶盖口部朝外放置在通孔上,避免直接摆放在桌上受到不必要的污染。

5、本实用新型由塑料材料制成,成本较低,使用率较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图。

1-底座;2-物品架本体;3-倾斜板;4-凹槽一;5-托板;6-盲孔;7-通孔;8-凹槽二;8a-放置记号笔的凹槽;8b-放置打火机的凹槽;a-角度a;b-角度b。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所示,一种细胞培养试验专用物品架,包括底座1和物品架本体2,所述物品架本体2上部成型有倾斜板3,所述倾斜板3开设有多个尺寸不同的凹槽一4;所述物品架本体2中部固定连接有托板5,所述托板5上开设有多个培养吸管底部托孔一与瓶盖托孔二;所述物品架本体2一侧开设有多个凹槽二8。

所述凹槽二8为放置记号笔的凹槽8a以及放置打火机的凹槽8b,所述凹槽二8内侧封闭端低于其开口端,避免记号笔和打火机的滑落。

如图2所示,所述物品架本体2与底座1具有一定的角度a,a控制在15°~45°范围内,这样设计可以避免由于所放物品过多而导致物品架不稳定发生倾倒。

所述培养吸管底部托孔一为盲孔6,所述瓶盖托孔二为通孔7,瓶盖口朝外竖直放置在通孔7上。

如图2所示,所述倾斜板3与底座1具有一定的角度b,b控制在15°~45°范围内,所述托板6与底座1平行,盲孔6的位置与凹槽一4相对应,当细胞培养吸管放置在物品架上时,培养吸管可以与水平面形成10°~45°角,使其更加稳定,并且凹槽一4将培养吸管体夹住,与培养吸管口不直接接触,不易受到污染。

所述盲孔6的直径小于对应的细胞培养吸管的直径,细胞培养吸管底部放置在盲孔6上,大小的配合使得摆放更加稳定。

所述底座1,物品架本体2和托板5均由塑料制成,材质轻便,成本低。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成本低,能放置细胞培养专用的细胞培养吸管、试剂和药瓶瓶盖,还能将平时用于记录的记号笔以及实验需要常用到的打火机直接摆放在该物品架上,使用时拿取方便,也不占用多余空间,实用性高,使用便捷,同时可以为进行细胞培养试验的科研人员节省一部分科研经费,减少浪费。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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