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卷帘杯托储物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3832447发布日期:2021-02-03 18:31阅读:117来源:国知局
一种卷帘杯托储物盒的制作方法

[0001]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内饰配件,尤其涉及一种卷帘杯托储物盒。


背景技术:

[0002]
在一种汽车杯托储物盒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储物盒内部暴露在外,经过长时间使用之后,储物盒内会积存灰尘或杂物,影响车内环境。一些储物盒上装配了盖体,使用时需要将盖体打开,但这种盖体开启后占用空间,对乘用人的活动造成不便。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杯托储物盒进行结构优化,以克服上述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0003]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卷帘杯托储物盒,以便于使用,并避免储物盒积存灰尘。
[0004]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0005]
一种卷帘杯托储物盒,包括:
[0006]
储物盒体,该储物盒体装配于汽车中控台上,其顶部开口,其内部开设有可放置水杯的杯托槽口;
[0007]
遮覆卷帘,储物盒体的开口部开设有导向滑轨,该遮覆卷帘边缘伸入该导向滑轨内,可沿导向滑轨移动,由遮覆卷帘对储物盒体进行开启或关闭,需要放置水杯时,打开遮覆卷帘,将水杯置于杯托槽口中,使用完成后将水杯取出,关闭遮覆卷帘,避免储物盒体内积存灰尘或杂物。
[0008]
具体地,遮覆卷帘包括:
[0009]
软质基板,该软质基板沿滑轨的长度方向延伸;
[0010]
硬质棱条,该硬质棱条设有一组,各硬质棱条沿软质基板的长度方向顺次排布,并与软质基板固定连接,相邻硬质棱条之间留有间隙,各硬质棱条两端分别伸入导向滑轨内。
[0011]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中,软质基板采用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橡胶制作,硬质棱条采用苯乙烯树脂制作,软质基板与硬质棱条之间通过双色注塑接合。
[0012]
进一步,遮覆卷帘还包括:
[0013]
装饰盖条,该装置盖条设有一组,各装饰盖条分别通过可拆卸连接结构装配于硬质棱条上,由装饰盖条对硬质棱条表面进行装饰。
[0014]
进一步,遮覆卷帘还包括:
[0015]
硬质端条,该硬质端条固定于软质基板的外端;
[0016]
拨动钮条,该拨动钮条通过可拆卸连接件装配于硬质端条上,通过操作拨动钮条带动遮覆卷帘沿导向滑轨移动。
[0017]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0018]
该储物盒采用遮覆卷帘对储物盒体进行遮挡,需要放置水杯时,打开遮覆卷帘,将水杯置于杯托槽口中,使用完成后将水杯取出,关闭遮覆卷帘,避免储物盒体内积存灰尘或
杂物,并且遮覆卷帘上设置了装饰盖条,装饰盖条通过可拆卸连接结构装配于硬质棱条上,装饰盖条可以是高光注塑制成,也可以先普通注塑再喷涂装饰漆,可以是真木、真铝等材质,适应各种汽车内饰,有利于提升产品的美观度和使用灵活性。
附图说明
[0019]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卷帘杯托储物盒的结构示意图;
[0020]
图2是储物盒体的结构示意图;
[0021]
图3是遮覆卷帘的顶面结构示意图;
[0022]
图4是遮覆卷帘的底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23]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图示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0024]
如图1~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卷帘杯托储物盒包括储物盒体100与遮覆卷帘200,储物盒体100装配于汽车中控台上,其顶部开口,其内部开设有可放置水杯的杯托槽口101,储物盒体100的开口部开设有导向滑轨102,该遮覆卷帘200边缘伸入该导向滑轨102内,可沿导向滑轨102移动,由遮覆卷帘200对储物盒体100进行开启或关闭,需要放置水杯时,打开遮覆卷帘200,将水杯置于杯托槽口101中,使用完成后将水杯取出,关闭遮覆卷帘200,避免储物盒体100内积存灰尘或杂物。遮覆卷帘200包括软质基板201与硬质棱条202,软质基板201沿导向滑轨102的长度方向延伸,硬质棱条202设有一组,各硬质棱条202沿软质基板201的长度方向顺次排布,并与软质基板201固定连接,相邻硬质棱条202之间留有间隙,各硬质棱条202两端分别伸入导向滑轨102内。在本实施例中,软质基板201采用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橡胶制作,硬质棱条202采用苯乙烯树脂制作,软质基板201与硬质棱条202之间通过双色注塑接合。遮覆卷帘200还包括装饰盖条203,该装置盖条设有一组,各装饰盖条203分别通过可拆卸连接结构装配于硬质棱条202上,由装饰盖条203对硬质棱条202表面进行装饰。遮覆卷帘200还包括硬质端条204与拨动钮条205,该硬质端条204固定于软质基板201的外端,拨动钮条205通过可拆卸连接件装配于硬质端条204上,通过操作拨动钮条205带动遮覆卷帘200沿导向滑轨102移动。
[0025]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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