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570849发布日期:2019-01-13 16:59阅读:137来源:国知局
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应用于空心砖转运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空心砖在生产之后需要对其进行转运放置,因为在生产完成到出厂到使用之间是有间隔的,在运输之前也是需要进行放置的,空心砖在运输和堆放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碰撞,不允许人为地用手将砖抛入转运车箱内,不能允许直接倾倒或抛掷,这样往往容易受到环境的因素的影响导致受损,造成产品外观损坏,会带来损失。为此,我们设计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方案的缺陷,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包括:转运箱、托架、定位孔、定位杆、漏水腔、排水管、方管、万向轮、立板、插孔,所述转运箱内设有多个上下分层安装的托架,所述托架上开设有若干个均布的定位孔,所述转运箱上插设有多个竖向安装的定位杆,多个所述的定位杆插设在上下分层设置的托架的定位孔内,所述转运箱的内底部与最底层托架之间为中空的漏水腔,所述漏水腔的两侧安装有排水管,所述转运箱的外底面上安装设有便于移动的万向轮,所述转运箱的外底面上还安装有方管、立板,所述方管是位于立板两侧对称设置,所述立板上开设有多个插孔。

优选的,所述托架的截面呈“U”形凹槽状,且“U”形的托架的两侧壁与转运箱的两侧内壁相固接。

优选的,所述方管的内空为叉车杆的避让孔。

优选的,所述定位杆与转运箱以及托架之间为可拆卸插设安装,且拆卸后的定位杆插设在立板的插孔内。

有益效果是:其结构简单,通过定位杆把空心砖定位放置在托架上,避免了发生横向碰撞而破损,转运箱便于进行短距离以及长距离的转运移动,移动方便,其使用性较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的转运箱底部插设定位杆示意图。

其中:1-转运箱;2-托架;3-定位孔;4-定位杆;5-漏水腔;6-排水管;7-方管;8-万向轮;9-立板;10-插孔。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空心砖的临时转运装置,包括:转运箱1、托架2、定位孔3、定位杆4、漏水腔5、排水管6、方管7、万向轮8、立板9、插孔10,所述转运箱1内设有多个上下分层安装的托架2,所述托架2上开设有若干个均布的定位孔3,所述转运箱1上插设有多个竖向安装的定位杆4,多个所述的定位杆4插设在上下分层设置的托架2的定位孔3内,所述转运箱1的内底部与最底层托架2之间为中空的漏水腔5,所述漏水腔5的两侧安装有排水管6,设置排水管6可以把外界雨水排出转运箱1。

所述转运箱1的外底面上安装设有便于移动的万向轮8,设置万向轮8便于短距离移动转运箱1,所述转运箱1的外底面上还安装有方管7、立板9,所述方管7是位于立板9两侧对称设置,所述立板9上开设有多个插孔10。

所述托架2的截面呈“U”形凹槽状,且“U”形的托架2的两侧壁与转运箱1的两侧内壁相固接,使得上下分层的托架2便于与转运箱1固定连接,且在上下分层的托架2的“U”形凹槽内放置空心砖。

所述方管7的内空为叉车杆的避让孔,便于在进行在长距离搬运转运箱1时,通过叉车的叉车杆插入方管7的避让孔内托起转运。

所述定位杆4与转运箱1以及托架2之间为可拆卸插设安装,且拆卸后的定位杆4插设在立板9的插孔10内,使得定位杆4可以在不使用时放置在立板9上。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施的,生产后的空心砖是放置在转运箱1的托架2上,而托架2是上下分层设置,避免了空心砖上下堆积堆放,从而避免造成空心砖上下挤压损坏,托架2上开设有多个定位孔3,一方面可以减轻托架2重量,从而减轻转运箱1的整体重量,另一方面定位孔3便于放置对应托架2上放置的空心砖的透水孔,空心砖放置在托架2上后,通过从转运箱1底部立板9的插孔10内抽出定位杆4,定位杆4从转运箱1的顶部插设进箱体内部,定位杆4依次定位插设托架2上放置空心砖的透水孔以及定位孔3,使得空心砖在托架2上由定位杆4定位放置牢靠,避免了横向放置的空心砖在转运时发生横向碰撞而破损;此外转运箱1底面上安装的万向轮8移动方便,便于短距离转运移动转运箱1,转运箱1底面上安装的安装的方管7便于叉车的叉车杆插入,便于长距离转运移动转运箱1。采用本技术方案,其结构简单,通过定位杆把空心砖定位放置在托架上,避免了发生横向碰撞而破损,转运箱便于进行短距离以及长距离的转运移动,移动方便。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限制本实用新型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尽管本说明书参照上述的各个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仍然可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修改或等同替换;而一切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技术方案及其改进,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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