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回转输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0401阅读:141来源:国知局
一种回转输送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输送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回转输送装置。



背景技术:

木基型材作为已超过原实体木材性能的人造木枋材料,对缓解原生木材资源紧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木基型材的生产过程中,当木基型材成型后,需要将成型的木基型材从模具中取出,在将装有木基型材成品的模具输送至拆模设备处进行拆模之前,需要将模具输送至拆模设备处,现有的输送装置存在着结构复杂,且输送效率较低的问题,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模具的连续运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回转输送装置,以解决现有输送装置结构复杂,输送效率低的问题。

为达此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回转输送装置,包括输送架,位于输送架上方且可转动的输送辊,若干输送辊之间等间距设置,相邻两个输送辊之间联动设置,其中一个输送辊连接有驱动机构,由所述驱动机构驱动旋转,所述驱动机构连接于控制机构。

作为优选,所述输送辊的一端设有两个第一链轮,每个输送辊上的一个第一链轮与相邻的输送辊上的一个第一链轮之间通过链条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驱动机构包括安装在输送架一侧且连接于控制机构的减速电机,所述减速电机的输出端设有第二链轮,所述第二链轮与其中一个输送辊上的一个第一链轮通过链条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输送架上对称设有若干导轮组件,所述导轮组件位于相邻两个输送辊之间。

作为优选,所述导轮组件包括安装在输送架上的导轮支架,以及转动连接在导轮支架上端的导轮,所述导轮的转动方向与输送辊的转动方向相垂直设置。

作为优选,所述输送架上设有固设在其两侧的轴承座,其内设有轴承,所述输送辊的两端分别连接于所述轴承。

作为优选,还包括若干支撑座,所述支撑座对称设置在输送架下端的两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过驱动机构驱动输送辊旋转,能够将模具连续输送至拆模设备处,具有结构简单,输送效率高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回转输送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图1的I处放大示意图。

图中:

1、输送架;2、输送辊;3、减速电机;4、导轮组件;5、支撑座;1-1、轴承座;2-1、第一链轮;3-1、第二链轮;4-1、导轮支架;4-2、导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并通过具体实施方式来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回转输送装置,如图1所示,该回转输送装置包括输送架1、输送辊2、驱动机构、导轮组件4、支撑座5以及控制机构(图中未示出),其中,

在输送架1上方设有可转动的若干等间距设置的输送辊2,相邻的两个输送辊2之间联动设置,具体的,可参照图1以及图2,在输送辊2的一端设有两个第一链轮2-1,每个输送辊2上的一个第一链轮2-1与相邻的输送辊2上的一个第一链轮2-1之间通过链条(图中未示出)连接,以实现多个输送辊2之间的联动。

本实施例中,其中一个输送辊2连接有驱动机构,具体的是位于输送架1一端端部的输送辊2连接于驱动机构,由驱动机构驱动旋转。

在输送架1上设有固设在其两侧的轴承座1-1,其内设有轴承,输送辊2的两端分别连接于轴承,通过轴承实现输送辊2的转动。

上述驱动机构连接于控制机构,具体的,该驱动机构包括安装在输送架1一侧且连接于控制机构的减速电机3,在减速电机3的输出端设有第二链轮3-1,该第二链轮3-1与其中一个输送辊2上的一个第一链轮2-1通过链条连接。通过控制机构控制减速电机3旋转,进而带动第二链轮3-1转动,由第二链轮3-1以及链条带动第一链轮2-1转动,进而使得输送辊2转动,当模具(图中未示出)置于输送辊2上时,会被输送辊2驱动移动。

本实施例中,优选的,参照图1以及图2,在输送架1上对称设有若干导轮组件4,每个导轮组件4位于相邻两个输送辊2之间。具体的,该导轮组件4包括安装在输送架1上的导轮支架4-1,以及转动连接在导轮支架4-1上端的导轮4-2,且导轮4-2的转动方向与输送辊2的转动方向相垂直设置。当模具置于输送辊2上时,模具的两侧壁与两侧的导轮组件4上的导轮4-2相接处,由导轮4-2进行导向。

本实施例中,在支撑座1上还设有若干支撑座5,用于对输送架1的支撑,优选的,上述支撑座5对称设置在输送架1下端的两侧。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回转输送装置的工作过程加以说明:

当模具(图中未示出)被输送至回转输送装置的输送辊2上后,通过控制机构控制减速电机3旋转,进而使得多个输送辊2同步转动,模具被输送辊2驱动移动,模具在移动的同时,其两侧壁与导轮组件4的导轮4-2接触,并由导轮4-2导向,保证模具输送时一直处于正确的输送方向,最终模具被输送至拆模设备处,本实施例的上述回转输送装置有效地提高了输送效率,且结构简单易制造。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了清楚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