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8431阅读:458来源:国知局
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申请属于有色金属铝熔化炉和保温炉用换热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



背景技术:

在燃气式铝熔化炉和燃气式铝保温炉制作时,为了节约能源,一般采用换热器。但换热器的结构过去一般采用冷风在换热管内,热风在换热管外,且换热管为卧式的结构。这种结构换热器外壁温度高,对外壁材质和外部保温要求;外部热损失大;外部环境温度高,影响其它设备;换热管上容易积存烟垢;由于结构原因换热管上积存的烟垢不易清理。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通过设置立式筒体进行导流换热工作,减轻烟垢积存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其包括:筒体;设置于筒体一端的烟气进口,及另一端的烟气出口,烟气进口通过法兰及耐高温密封垫与筒体连接;安装于筒体且靠近烟气进口一端的预热空气出口;安装于筒体且靠近烟气出口一端的预热空气进口,其中预热空气出口与预热空气进口相对设置;以及设置于筒体内部的多根换热管,其中,烟气进口从换热管内部与烟气出口相通;预热空气进口从换热管外部、筒体内部与预热空气出口相通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还包括安装多根换热管的多孔板,多孔板焊接于筒体内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其中上述预热空气进口与预热空气出口端部设置导流安装部。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其中上述筒体立式安装,烟气进口位于下端。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其中上述筒体为优质结构钢壳体,换热管、多孔板及烟气出口处为耐热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可以获得包括以下技术效果:

1)操作方便,采用立式筒体,烟垢不易积存,同时清理方便。

2)结构简单,成本较低,换热功能良好,节约能源。

当然,实施本申请的任一产品必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所述的所有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示意图;

图2是图1的俯视图。

附图标记

筒体10,烟气进口20,烟气出口30,法兰40,耐高温密封垫50,预热空气出口60,导流安装部61,预热空气进口70,换热管80,多孔板90。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配合附图及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申请的实施方式,藉此对本申请如何应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达成技术功效的实现过程能充分理解并据以实施。

请一并参考图1与图2,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的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示意图,图2是图1的底视图。如图所示,一种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用换热器包括筒体10;设置于筒体10一端的烟气进口20,及另一端的烟气出口30,烟气进口20通过法兰40及耐高温密封垫50与筒体10连接;安装于筒体10且靠近烟气进口20一端的预热空气出口60;安装于筒体10且靠近烟气出口30一端的预热空气进口70,其中预热空气出口60与预热空气进口70相对设置;以及设置于筒体10内部的多根换热管80,其中,烟气进口20从换热管80内部与烟气出口30相通;预热空气进口70从换热管80外部、筒体10内部与预热空气出口60相通。在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中,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未绘示)在工作过程中,高温烟气从烟气进口20穿过换热管80内经换热降温后从烟气出口30排出;燃气的助燃气空气从预热空气进口70,围绕换热管80外,吸收热量加温后从预热空气出口60进入铝熔化炉或铝液保温炉烧嘴助燃。由此一来,将烟气余热带进炉内,实现加热,节约能源。需要了解的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烟气进口20,烟气出口30,预热空气出口60及预热空气进口70在不同工作环境中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满足加热功能,提高能源效率。

请继续参考图2,本实用新型在一实施方式中,还包括安装多根换热管80的多孔板90,多孔板90焊接于筒体10内部,以便稳固换热管80,加强密封性。此外,如图1所示的预热空气进口70与预热空气出口60端部设置导流安装部61,方便连接管道,实现预热空气的传输。

值得一提的是,本实用新型根据工作需求,将筒体10立式安装,烟气进口20位于下端,可以使得烟垢不易积存,同时清理方便。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一实施方式中,将筒体10设置为优质结构钢壳体,换热管80、多孔板90及烟气出口30处为耐热钢,可以有效保证换热器的正常工作,实用性强。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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