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84976阅读:105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炼钢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到一种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



背景技术:

RH真空精炼炉全称RH真空循环脱气精炼炉,于1959年在德国首先应用。RH自问世50多年的以来,因其优异的真空脱气性能和对钢水质量的显著提升,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钢水二次精炼手段。

RH真空精炼炉主要脱气原理是利用真空室内外的压差及借助驱动气体的作用,将钢水通过上升管吸入真空室内,利用真空室内的底真空度环境对钢水进行脱气。RH真空脱气过程一般~15~20min,脱气时间长,钢液温降大。为了保证下一工序连铸浇铸温度,RH进站钢水温度要求较高,无形中增加了转炉或者LF精炼炉的冶炼负担。因此,需要开发一套RH辅助的加热装置,在RH脱气过程中对钢水进行加热,降低甚至消除RH处理过程中的温降。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安全、高效、无污染的加热方式,解决钢液温降这一技术难题的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

一种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它包括真空室、阴极等离子枪、供电装置、阳极板和供气系统;所述阴极等离子枪一端与供气系统相连接,另一端伸入真空室内部;所述阳极板埋设于真空室底部材料内,所述供电装置分别连接阴极等离子枪和阳极板,由供电装置对阴极等离子枪和阳极板供电。

作为优选,所述真空室的底部设有上升管和下降管。

作为优选,所述真空室内侧的钢板表面均被耐火材料所覆盖。

作为优选,所述真空室的顶部设有用于抽气的热弯管。

作为优选,所述阴极等离子枪一侧设有与其相连的冷却水管。

作为优选,所述阴极等离子枪枪头上安装有一喷嘴。

作为优选,所述供气系统采用氮气和氩气两种供气模式提供气源。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通过等离子枪对进入真空室内的钢液加热,可以降低和消除真空处理过程中的钢水温度损失,减轻转炉或精炼炉的冶炼负担。

(2)等离子枪加热时通过电离的高温离子对钢水加热,钢水加热过程中没有烧损,钢水的金属收到率高。

(3)本使用新型中等离子枪的介质气体可供选择,能够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气体,确保等离子加热使用的经济性。

(4)等离子枪加热时通过冷却水对等离子枪进行冷却,使喷嘴得到充分及时的冷却,防止喷嘴烧穿,影响枪体的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示:1、钢包,2、真空室,3、热弯管,4、阴极等离子枪,5、供电装置,6、阳极板,7、供气系统,8、冷却水,9、上升管,10、下降管,11、喷嘴。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RH真空精炼炉等离子加热装置,它包括真空室2、阴极等离子枪4、供电装置5、阳极板6和供气系统7。所述真空室底部设有上升管9和下降管10,阴极等离子枪4一端与供气系统7相连接,另一端伸入真空室2内部。供气系统采用氮气和氩气相互切换供气模式向阴极等离子枪4提供两种气源,以满足不同钢种的需求。所述阳极板6埋设于真空室2底部耐火材料内,由于进入真空室内的钢水的温度较高,同时在真空室内进行蒸汽加热,故真空室内侧的钢板表面均被耐火材料所覆盖。所述供电装置5分别连接阴极等离子枪4和阳极板6,由供电装置5对阴极等离子枪4和阳极板6供电。

本实验新型的工作原理:钢包1由钢包车运输到RH真空处理位后,由顶升框架将钢包车及钢包1一起顶升至插入管浸入钢液一定深度。开始真空处理后,钢液会在真空室1内外压差及插入管驱动气体的作用下沿上升管9进入真空室1内,经过脱气等反应后沿下降管10回到钢包,完成一个真空处理循环。当进行真空处理时,通过热弯管3气进行排,抽走真空室2内的气体,使钢包1内的钢水处于真空脱气状态,启动等离子加热装置,将 阴极等离子枪4内通入循环冷却水8及氮气或者氩气介质气体,阴极等离子枪4与预埋的阳极板6之间,在供电装置7的作用下,通过钢液面形成高温等离子电弧,由于电能的转变高温热能,实现了对钢水的温度补偿。

等离子枪的介质气体可以通过氮氩切换供气系统旋转。当处理的钢水对氮气敏感时,选择氩气作为介质气体;当处理的钢水对氮没有要求时,可选择氮气作为介质气体,降低等离子枪运行成本。

定时检测钢包中钢液的温度,并及时调整等离子枪的输入功率,确保真空处理过程温降在控制范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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