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粉体和颗粒产品的高效联合干燥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71261阅读:15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涉及一种干燥系统,具体为一种用于粉体和颗粒产品的高效联合干燥系统。



背景技术:

滚筒干燥机和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是无机盐生产过程最常用的干燥设备。滚筒干燥机主要用于颗粒产品的烘干,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主要用于粉体产品的烘干;现有的滚筒干燥机与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都是单独实用的,它们需要有单独的热源和除尘设备,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成本;且现有的滚筒干燥机在干燥后的废气含有较高的热量,而这些热量没有得到利用,造成了能源的流失,不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以上问题,提供一种用于粉体和颗粒产品的高效联合干燥系统,利用滚筒干燥机排出的高温气体,作为气流干燥机的热源,从而减少了一台加热设备与一台废气除尘器,节约了大量能源,降低了成本。

为实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括滚筒干燥机2和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所述滚筒干燥机2与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之间共用一个加热炉1和一个废气除尘器5;所述加热炉1与滚筒干燥机2的热源入口之间通过第一管道6连接;所述滚筒干燥机2的废气出口与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内的热传递内筒401之间通过第二管道7连接;所述热传递内筒401上均布有通孔;所述第二管道7上设置有风机3;所述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的废气出口与废气除尘器5之间通过第三管道8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炉1为煤气加热炉。

进一步的,所述废气除尘器5为布袋除尘器。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管道7在位于风机3的上端设置有排空管道9;所述排空管道9上设置有排空阀门10;所述第二管道7上在位于热传递内筒401之间连接处设置有通气阀门11。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粉体和颗粒产品的高效联合干燥系统,利用滚筒干燥机排出的高温气体,作为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的热源,从而减少了一台加热设备与一台废气除尘器,节约了大量能源,降低了成本。另外,本实用新型的第二管道在位于风机的上端设置有排空管道;排空管道上设置有排空阀门;所述第二管道上在位于热传递内筒之间连接处设置有通气阀门,该结构的设置可以防止燃料燃烧时产生焦油堵塞管道,有利于设备的正常运行。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所述文字标注表示为:1、加热炉;2、滚筒干燥机;3、风机;4、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5、废气除尘器;6、第一管道;7、第二管道;8、第三管道;9、排空管道;10、排空阀门;11、通气阀门;401、热传递内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本部分的描述仅是示范性和解释性,不应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有任何的限制作用。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结构为:它包括滚筒干燥机2和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所述滚筒干燥机2与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之间共用一个加热炉1和一个废气除尘器5;所述加热炉1与滚筒干燥机2的热源入口之间通过第一管道6连接;所述滚筒干燥机2的废气出口与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内的热传递内筒401之间通过第二管道7连接;所述热传递内筒401上均布有通孔;所述第二管道7上设置有风机3;所述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4的废气出口与废气除尘器5之间通过第三管道8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加热炉1为煤气加热炉。

进一步的,所述废气除尘器5为布袋除尘器。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管道7在位于风机3的上端设置有排空管道9;所述排空管道9上设置有排空阀门10;所述第二管道7上在位于热传递内筒401之间连接处设置有通气阀门11。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粉体和颗粒产品的高效联合干燥系统,具体操作方法如下;煤气加热炉在点火之前,先关闭通气阀门,同时打开风机和排空阀门;然后将煤气加热炉点火,启动滚筒干燥机和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待滚筒干燥机的温度达到设定值后,即可打开通气阀门,同时排空排空阀门,滚筒干燥机出来的废气含有大量热能,这些热量足以对内加热滚筒气流干燥机内部的粉体产品进行加热。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

本文中应用了具体个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实施方式进行了阐述,以上实例的说明只是用于帮助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方法及其核心思想。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由于文字表达的有限性,而客观上存在无限的具体结构,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润饰或变化,也可以将上述技术特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组合;这些改进润饰、变化或组合,或未经改进将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直接应用于其它场合的,均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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