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29456发布日期:2019-06-05 22:55阅读:274来源:国知局
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工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电子信息显示屏一般被用在广告、信息宣传等领域,通过电子信息显示屏直观的向观众展示要表达的信息,可视性、可观性强,目前电子信息显示屏的固定一般通过夹紧的方式固定在槽体内,夹紧一般通过螺钉等进行点状夹紧,存在夹紧方式单一、易损坏电子显示屏的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包括固定面板和位于固定面板前侧的固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机构包括U型结构的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所述第一固定板的内侧侧板底端设有通孔,所述第二固定板的底板中部穿过该通孔设置,第二固定板的底板位于第一固定板的底板上,第二固定板的内侧侧板第一固定板内侧,第二固定板的外侧侧板位于第一固定板外侧,所述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的内侧侧板之间用于固定电子信息显示屏,所述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的外侧侧板上分别设有通孔且通孔内设有螺纹连接的顶紧螺丝。

所述固定面板上设有与固定机构对应设置的通孔,且所述第二固定板底板中部穿过该通孔设置,第二固定板的外侧侧板位于固定面板背侧。

所述固定机构的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开口朝上设置,固定机构底部还设有一L型支撑体,L型支撑体一侧与固定机构底面相抵,L型支撑体另一侧与固定面板前侧侧壁相抵。

所述L型支撑体与固定机构的第一固定板底面连接固定或与所述固定面板连接固定。

所述L型支撑体内侧还设有用于连接其两侧内壁的加强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结构设计合理,通过面接触实现夹紧固定效果,且具有双重固定方式,夹紧固定效果稳定。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固定机构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固定面板、2固定机构、3电子信息显示屏、4第二固定板、5第一固定板、6顶紧螺丝、7通孔、8L型支撑体、9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如图1、2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电子信息板固定装置,包括固定面板1和位于固定面板1前侧的固定机构2,固定面板1为一矩形框架结构,电子信息显示屏3位于固定面板1前侧,且电子信息显示屏3顶面和底面的两侧位置分别通过所述固定机构2与固定面板1连接固定;

其中,所述固定机构2包括U型结构的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位于电子信息显示屏3顶面上的固定机构2的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开口朝下设置,位于电子信息显示屏3底面上的固定机构2的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开口朝上设置;

所述第一固定板5的内侧侧板底端设有通孔7,所述第二固定板4的底板中部穿过该通孔7设置,第二固定板4的底板位于第一固定板5的底板上,第二固定板4的内侧侧板第一固定板5内侧,第二固定板4的外侧侧板位于第一固定板5外侧,所述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的内侧侧板之间间距可调并用于固定电子信息显示屏3,所述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的外侧侧板上分别设有通孔且通孔内设有螺纹连接的顶紧螺丝6,顶紧螺丝6用于固定所述电子信息显示屏3使用,并将该固定机构2安装在所述固定面板1上;

所述固定面板1上设有与固定机构2对应设置的通孔7,且所述第二固定板4底板中部穿过该通孔7设置,第二固定板4的外侧侧板位于固定面板1背侧,通过该结构将固定机构2固定在固定面板1上;

所述位于电子信息显示屏3底面上的固定机构2底部还设有一L型支撑体8,L型支撑体8一侧与固定机构2的第一固定板5底面相抵,L型支撑体8另一侧与固定面板1前侧侧壁相抵,L型支撑体8内侧还设有用于连接其两侧内壁的加强筋9,所述L型支撑体8与固定机构2的第一固定板5底面焊接固定,L型支撑体8用于在固定机构2底部起到支撑作用,保障底部固定机构2装配结构的稳定性及承重效果。

在使用时,将四个固定机构2安装在固定面板1上,然后再侧面将电子信息显示屏3滑动在固定机构2内部,在依次对四个固定机构2进行紧固,使固定机构2夹紧所述电子信息显示屏3;其中紧固过程为通过第一固定板5的顶紧螺丝6对第二固定板4的内侧侧板外壁顶紧、和通过第二固定板4的顶紧螺丝6对固定面板1背侧顶紧;使得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4的内侧侧板夹紧电子信息显示屏3前侧及后侧,夹紧方式为双重固定,任意一册的顶紧螺丝6松动时,另一侧的顶紧螺丝6仍可以保持顶紧效果,还避免了点状顶紧结构对电子信息显示屏3易造成损坏的现状,且夹紧固定效果稳定。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