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62968阅读:56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



背景技术:

锂离子电池工作必须在一个相对舒适的范围,通常为10℃到40℃。通常高温对于电池是有损害的,温度过高则能引发更多的问题。对于电动汽车上的动力电池而言,一般也要求低于60℃使用,因为60℃以上可能导致SEI膜(固体电解质界面膜)损坏导致电池彻底失效。

现有技术给电池散热降温的方法有三类,一类是风冷,即在电池或者电池箱表面形成气流,利用气流带走电池的热量;一类是液冷,即利用工作液体的循环流动带走电池的热量,并通过换热器将电池的热量散发给环境或冷媒;第三类是相变材料,利用相变材料相变过程中大量吸收热量来抑制电池温度升高。

第一类直接使用环境空气的话,温升的基准也是环境温度,使用冷气来冷却电池,同样要制冷设备和运行电费。以大巴为例,使用5千瓦的空调给电池仓降温,每天将需要50度电以上,高温解决算100天,需要5000度电,每年费用超过1万元,这个代价是很高的。第三类只是被动的吸热,且容量有限,如果持续高温,相变材料是不能降低电池温度的。一般使用第二类方法来对电池箱进行降温,散热器一般直接使用环境气流,这样难以将循环液体降低到环境温度以下,如果使用制冷设备,需要投入设备费用,且运行过程中要大量消耗电能,这样的方案代价是很高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其结构简单,可对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中散热器进行降温。

基于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是:

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包括储水装置、布水装置、及用于收集汽车空调冷凝器冷凝液的采集装置,所述采集装置经管道连接至所述储水装置,所述储水装置经管道连接至所述布水装置,所述布水装置设置在散热器外部。

在其中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布水装置包括供水部和设置在所述供水部上的若干个喷水头,所述供水部经管道连接至储水装置。

在其中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包括电池箱、循环水泵和散热器,所述散热器的出水口经管道连接至所述电池箱液冷层的进水口,所述电池箱液冷层的出水口经管道连接至所述循环水泵的进水端,所述循环水泵的出水端经管道连接至所述散热器的进水口,所述电池箱、循环水泵和散热器分别与整车控制器电连接。

在其中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电池箱的液冷层内设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整车控制器信号连接,所述布水装置与所述整车控制器电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

采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该降温装置结构简单,可对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中的散热器进行降温,运行费用低,投资少。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

1、储水装置;

2、布水装置;

3、采集装置;

4、电池箱;

5、循环水泵;

6、散热器;

7、整车控制器;

8、汽车空调冷凝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上述方案做进一步说明。应理解,这些实施例是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限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实施例中采用的实施条件可以根据具体厂家的条件做进一步调整,未注明的实施条件通常为常规实验中的条件。

参见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提供一种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散热器的降温装置,包括储水装置1、布水装置2、及用于收集汽车空调冷凝器8冷凝液的采集装置3,采集装置3经管道连接至储水装置1,储水装置1经管道连接至布水装置2,布水装置2设置在散热器6外部。

本例中,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包括电池箱4、循环水泵5和散热器6,电池箱4设有液冷层,通过往液冷层内通入水从而对电池箱4进行降温,散热器6的出水口经管道连接至液冷层的进水口,液冷层的出水口经管道连接至循环水泵5的进水端,循环水泵5的出水端经管道连接至散热器6的进水口,电池箱4、循环水泵5、散热器6分别与整车控制器7电连接。

布水装置2包括供水部和设置在供水部的若干个喷水头,供水部经管道连接至储水装置1。

为了进一步优化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效果,在电池箱4的液冷层内设有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与整车控制器7信号连接,布水装置2与整车控制器7电连接,整车控制器7根据电动汽车电池液冷系统内液体温度来开启布水装置7对散热器6进行散热。

上述实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员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换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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