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45038阅读:459来源:国知局
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窗结构领域,特别是指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



背景技术:

目前大多数用于机电产品外观用途的外壳、检修门及类似部件,采用金属材质和塑料材质居多。而采用复合材料的此类产品,基本上是单层结构。用复合材料制作外壳、检修门及类似用途部件时,由于工艺或是模具复杂程度的限制,难以制作出中空夹心结构的产品。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有效解决了单层材料产品的强度和刚性差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包括相互粘接的外层门和内层门,所述外层门与所述内层门粘接的一侧设有至少两个上卡槽和至少两个下卡槽,所述内层门与所述外层门粘接的一侧设有与所述上卡槽插接的上凸块和与所述下卡槽插接的下凸块。

进一步,所述外层门与所述内层门粘接的一侧设有凸柱,所述内层门与所述外层门粘接的一侧设有卡槽,所述凸柱插接在所述卡槽中。

进一步,所述凸柱的数量至少为四个,所述卡槽的数量至少为四个。

进一步,所述凸柱的数量为八个,所述卡槽的数量为八个。

进一步,所述凸柱的数量为四个,分别为第一凸柱、第二凸柱、第三凸柱、第四凸柱;所述卡槽的数量为四个,第一卡槽、第二卡槽、第三卡槽、第四卡槽,所述第一凸柱插接于所述第一卡槽中,所述第二凸柱插接于所述第二卡槽中,所述第三凸柱插接于所述第三卡槽中,所述第四凸柱插接于所述第四卡槽中。

进一步,所述第一凸柱、所述第二凸柱、所述第三凸柱及所述第四凸柱沿直线布置。

进一步,所述外层门上设有外层视窗,所述内层门上设有内层视窗,所述外层视窗与所述内层视窗对接形成窗口。

进一步,所述窗口中插接有有机玻璃。

进一步,所述外层门上设有加强筋。

进一步,所述外层门与所述内层门通过密封胶条粘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本实用新型的复合材料双层门使得双层门的强度大、刚性好,设置加强筋结构能进一步加强双层门的强度,巧妙的设置上卡槽、上凸块、凸柱,不仅使得复合材料双层门的结合牢固,而且内层门与外层门之间形成的夹心结构,可以制作出中空或是中间填充保温材料的外壳、检修门及类似用途部件。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一个实施例的主视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复合材料双层门的外层门的剖视示意图;

图3为图1所示复合材料双层门的内层门的剖视示意图。

附图中:1-外层门;11-外层视窗;12-上卡槽;13-下卡槽;14-第一凸柱;15-第二凸柱;16-第三凸柱;17-第四凸柱;2-内层门;21-内层视窗;22-上凸块;23-下凸块;24-第一卡槽;25-第二卡槽;26-第三卡槽;27-第四卡槽;3-有机玻璃;4-加强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3所示,一种复合材料双层门包括相互粘接的外层门1和内层门2,所述外层门1与所述内层门2粘接的一侧设有至少两个上卡槽12和至少两个下卡槽13,所述内层门2与所述外层门1粘接的一侧设有与所述上卡槽12插接的上凸块22和与所述下卡槽13插接的下凸块23。

所述外层门1与所述内层门2粘接的一侧设有凸柱,所述内层门2与所述外层门1粘接的一侧设有卡槽,所述凸柱插接在所述卡槽中。

所述凸柱的数量至少为四个,所述卡槽的数量至少为四个。

所述凸柱的数量为八个,所述卡槽的数量为八个。

所述凸柱的数量为四个,分别为第一凸柱14、第二凸柱15、第三凸柱16、第四凸柱17;所述卡槽的数量为四个,第一卡槽24、第二卡槽25、第三卡槽26、第四卡槽27,所述第一凸柱14插接于所述第一卡槽24中,所述第二凸柱15插接于所述第二卡槽25中,所述第三凸柱16插接于所述第三卡槽26中,所述第四凸柱17插接于所述第四卡槽27中。

所述第一凸柱14、所述第二凸柱15、所述第三凸柱16及所述第四凸柱17沿直线布置。

所述外层门1上设有外层视窗,所述内层门上设有内层视窗,所述外层视窗与所述内层视窗对接形成窗口。

所述窗口中插接有有机玻璃3。

所述外层门上设有加强筋4。

所述外层门与所述内层门通过密封胶条粘接。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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