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有机发光装置,包括:
第一电极,所述第一电极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导电单元;
设置成与所述第一电极相对的第二电极;
设置在所述第一电极与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一个或更多个有机材料层;和
功能丧失区,所述功能丧失区从所述导电单元中的至少一个导电单元的一部分持续到所述第二电极的一部分,
其中所述功能丧失区是失去功能或被物理移除的所述第一电极和所述第二电极中的至少一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功能丧失区包括从所述导电单元的一些区域到所述第二电极具有最短距离的区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功能丧失区的所述有机材料层被移除并且被所述第一电极或所述第二电极的氧化物替代。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功能丧失区是通过激光照射形成的。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包括:
电连接至每个导电单元的辅助电极;和
短路防止单元,所述短路防止单元设置在所述辅助电极与每个导电单元之间,以将所述辅助电极和每个导电单元电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从与所述辅助电极相邻的所述短路防止单元的区域到与每个导电单元相邻的区域的电阻大于或等于40Ω且小于或等于300,000Ω。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短路防止单元的材料与所述导电单元的材料为相同的种类或不同的种类。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短路防止单元是短路防止层,所述短路防止层包括与所述第一电极的材料不同的材料;或者所述短路防止单元是导电连接部,所述导电连接部包括与所述第一电极的材料相同或不同的材料,并且所述导电连接部包括其中电流流动方向的长度比与之垂直的方向的宽度长的区域。
9.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短路防止单元的一个端部设置在所述导电单元的上表面、下表面和侧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上;并且所述短路防止单元的另一个端部设置在所述辅助电极的上表面、下表面和侧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上。
10.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所述辅助电极设置成围绕所述导电单元中的一个或多个导电单元的网状结构。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其中每个导电单元的面积大于或等于0.01mm2且小于或等于25mm2。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所述有机发光装置为柔性有机发光装置。
13.一种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
14.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有机发光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