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电动机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单元,与商用电源相连接,对电动机进行可变速驱动;
第一开闭器,设置在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单元和所述电动机之间;
第二开闭器,设置在所述商用电源和所述电动机之间;
商用驱动单元,利用从所述商用电源输出的商用电力来驱动所述电动机;
控制部,任意切换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单元和所述商用驱动单元来驱动所述电动机;以及
系统控制部,对所述控制部进行用于驱动所述电动机的设定,
所述设定包括:
驱动器驱动指令的设定,用于利用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电动机;以及
速度基准的设定,用于设定所述电动机的转速,
所述控制部具备并列单元,在从所述系统控制部设定了所述驱动器驱动指令,进而设定了所述速度基准时,所述并列单元基于所述速度基准,对所述电动机进行可变速驱动,在该电动机的转速超过了规定的速度基准时,所述并列单元控制所述第一开闭器和所述第二开闭器,对该电动机进行商用驱动,
利用所述并列单元从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切换到商用驱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机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还具备并列单元,在从所述系统控制部提供了所述驱动器驱动指令,进而设定了所述速度基准时,所述并列单元基于所述速度基准,对所述电动机进行可变速驱动,在该电动机的转速超过规定速度基准时,或者,在该电动机的转速进入到针对所述速度基准设定的速度基准容许值以内时,所述并列单元控制所述第一开闭器和所述第二开闭器来对该电动机进行商用驱动,
利用所述并列单元从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切换到商用驱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机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还具备解列单元,在从所述系统控制部提供了所述驱动器驱动指令,进而设定了所述速度基准,进行商用驱动的所述电动机的转速变为不足所述规定的速度基准时,所述解列单元控制所述第一开闭器和所述第二开闭器来进行可变速驱动,
利用所述解列单元从所述商用驱动切换到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
4.根据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机驱动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还具备解列单元,在从所述系统控制部提供了所述驱动器驱动指令,进而设定了所述速度基准,进行商用驱动的所述电动机的转速变为不足所述规定的速度基准时,或者,在所述电动机的转速变为针对速度基准设定的速度基准容许值以外时,所述解列单元控制所述第一开闭器和所述第二开闭器来进行可变速驱动,
利用所述解列单元从所述商用驱动切换到所述驱动器可变速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