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工工装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254800阅读:169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发明创造涉及工装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加工工装。

背景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产品的需求不断地增加,对定制产品需求也不断扩大;人力成本不断增加,人员流动加大;定制产品是一个需求不定、供货时间长、量小的生产需求;需要对一种产品有详细的了解,但是人员流动的影响,经验交流不足;再生产相同产品,没有经验可学习;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的产品的精确度,工装是一个很好的保证方法。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工装。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创造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加工工装,工装上有四个定位孔分别为第一定位孔、第二定位孔、第三定位孔、第四定位孔,定位孔分别位于定位轴的正前方、正后方,正左方、正右方,定位孔距离定位轴的距离相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装上设有4个承压支柱分别为第一承压支柱、第二承压支柱、第三承压支柱、第四承压支柱;所述的第一承压支柱上有第四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二承压支柱上有第五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三承压支柱上有第六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四承压支柱上有第七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承压支撑柱位于工装的四个角落,起到承接待加工零件的主要压力和固定待加工零件的作用。进一步地,所述的工装上左侧连接第一可拉伸控制臂,右侧连接第二可拉伸控制臂。进一步地,所述的第一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一支撑柱;所述的第一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一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左侧固定。进一步地,所述的第二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二支撑柱;所述的第二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二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右侧固定。进一步地,所述的第一可拉伸控制臂、第二可拉伸控制臂的控制臂的可拉伸的,用于适应不同尺寸的待加工零件。进一步地,所述的工装上有环形凹槽;所述的环形凹槽与定位轴是同一个圆心;用于固定待加工零件防止前后左右移动。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加工工装加工待加工零件的时候可以减少劳动强度,降低对施工人员的经验要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精确度,附图说明图1是工装俯视图示意图图2是工装示意图图中:1工装2第一内螺纹固定孔3第三内螺纹固定孔4第四内螺纹固定孔5第五内螺纹固定孔6第六内螺纹固定孔7第七内螺纹固定孔8定位轴9定位轴孔10环形凹面11第一可拉伸控制臂12第二可拉伸控制臂13第一定位孔14第二定位孔15第三定位孔16第四定位孔17第一支撑柱18第二支撑柱19第一承压支柱20第二承压支柱21第三承压支柱22第四承压支柱具体实施方式一种加工工装,工装上有四个定位孔分别为第一定位孔、第二定位孔、第三定位孔、第四定位孔,定位孔分别位于定位轴的正前方、正后方,正左方、正右方,定位孔距离定位轴的距离相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工装上设有4个承压支柱分别为第一承压支柱、第二承压支柱、第三承压支柱、第四承压支柱;所述的第一承压支柱上有第四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二承压支柱上有第五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三承压支柱上有第六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第四承压支柱上有第七内螺纹固定孔;所述的承压支撑柱位于工装的四个角落,起到承接待加工零件的主要压力和固定待加工零件的作用;所述的工装上左侧连接第一可拉伸控制臂,右侧连接第二可拉伸控制臂;所述的第一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一支撑柱;所述的第一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一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左侧固定;所述的第二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二支撑柱;所述的第二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二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右侧固定;所述的第一可拉伸控制臂、第二可拉伸控制臂的控制臂的可拉伸的,用于适应不同尺寸的待加工零件;所述的工装上有环形凹槽;所述的环形凹槽与定位轴是同一个圆心;用于固定待加工零件防止前后左右移动。图1所示,工装上有四个定位孔分别为第一定位孔、第二定位孔、第三定位孔、第四定位孔,定位孔分别位于定位轴的正前方、正后方,正左方、正右方,定位孔距离定位轴的距离相等。工装上设有4个承压支柱分别为第一承压支柱、第二承压支柱、第三承压支柱、第四承压支柱;第一承压支柱上有第四内螺纹固定孔;第二承压支柱上有第五内螺纹固定孔;第三承压支柱上有第六内螺纹固定孔;第四承压支柱上有第七内螺纹固定孔;承压支撑柱位于工装的四个角落,起到承接待加工零件的主要压力和固定待加工零件的作用。图2所示,工装上左侧连接第一可拉伸控制臂,右侧连接第二可拉伸控制臂;第一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一支撑柱;第一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一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左侧固定;第二可拉伸控制臂上有第二支撑柱;第二支撑柱上有设有第二内螺纹固定孔,用于待加工零件的右侧固定;第一可拉伸控制臂、第二可拉伸控制臂的控制臂的可拉伸的,用于适应不同尺寸的待加工零件;工装上有环形凹槽;环形凹槽与定位轴是同一个圆心;用于固定待加工零件防止前后左右移动。以上对本发明创造的一个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发明创造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发明创造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创造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发明创造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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