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441511阅读:620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预制构件的专用堆放装置。



背景技术:

有的建筑施工中,预制构件被经常用到,有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件、铝制构件等,利用预制构件进行拼装施工,可以加快施工工期,预制构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施工现场,预制构件既要做到堆放安全,又可以吊装方便,具有一定的困难,也给施工带来了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提供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解决现有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堆放困难的难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包括左右并排设置的第一支座、第二支座以及前后并排设置在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之间的两根水平杆,所述第一支座/第二支座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平行设置的底部支座杆、中间支座杆、上部支座杆,所述上部支座杆与中间支座杆两端平齐且短于底部支座杆端部,所述上部支座杆与中间支座杆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所述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底部与底部支座杆连接,两根水平杆的两端部分别与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上端部连接,左右两根底部支座杆之间连接有底部支撑杆,所述水平杆沿长度方向设有一排插孔,两根水平杆上的插孔一一对应且插入有定位钢筋,所述定位钢筋从水平杆伸出且相邻两定位钢筋之间形成有定位预制构件的定位间隙。

优选的,所述底部支座杆的两端部分别与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之间设有第一斜撑杆。

优选的,所述底部支撑杆的两端部伸出底部支座杆,且分别与第一支座、第二支座的上部支座杆之间设有第二斜撑杆。

优选的,所述底部支座杆在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内侧分别与两根水平杆之间设有第三斜撑杆。

优选的,所述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整体由槽钢焊接制成。

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为:在预制构件吊装前,可以同时堆放多个预制构件,临时对预制构件进行固定。本实用新型制作简单,解决现有施工现场预制构件堆放困难的难题,既做到堆放安全,又可以吊装方便,重复利用率高。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在实际使用时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申请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以下对至少一个示例性实施例的描述实际上仅仅是说明性的,决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及其应用或使用的任何限制。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包括左右并排设置的第一支座、第二支座以及前后并排设置在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之间的两根水平杆(12、13)),所述第一支座/第二支座包括从下到上依次平行设置的底部支座杆(2、19)、中间支座杆(7、20)、上部支座杆(9、23),所述上部支座杆与中间支座杆两端平齐且短于底部支座杆端部,所述上部支座杆与中间支座杆的两端分别连接第一支座立杆(6、22)、第二支座立杆(8、15),所述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底部与底部支座杆连接,两根水平杆的两端部分别与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上端部连接,左右两根底部支座杆之间连接有底部支撑杆3,所述水平杆沿长度方向设有一排插孔,两根水平杆上的插孔一一对应且插入有定位钢筋14,所述定位钢筋从水平杆伸出且相邻两定位钢筋之间形成有定位预制构件的定位间隙。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是,可以根据放置预制构件的尺寸和数量,选择定位钢筋14的钢筋间距和数量。

为了加强该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的整体结构强度,所述底部支座杆的两端部分别与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之间设有第一斜撑杆(1、4、16、18)。所述底部支撑杆的两端部伸出底部支座杆,且分别与第一支座、第二支座的上部支座杆之间设有第二斜撑杆(5、21)。所述底部支座杆在第一支座立杆、第二支座立杆的内侧分别与两根水平杆之间设有第三斜撑杆(10、11、17、28)。

另外,所述一种可放置多个预制构件的堆放架整体由槽钢焊接制成,方便制作,整体坚固且轻便。

在底部支撑杆的前后两侧各并排铺设有支撑木板(26、27),用于支撑预制构件底部,另外预制构件的两侧面和钢筋之间插入有木楔(24、25),对预制构件进行加固。

除上述优选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有其他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改变和变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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