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反恐用阻燃灭火领域。
背景技术:
全世界每年均发生数十起针对平民的恶性事件。近年来,国内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在我国很多城市相继发生了公交车放火刑事案件或燃烧事件。国内相关部门于2015年发表意见,必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防“公交车上”的暴力恐怖袭击。山东省也将于2016年9月开展反恐演习,山东省公安厅重点推荐,将公交车上的反恐演练作为重点项目之一。
从以往发生事故调查中发现,公交车在技术层面上暴露出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的缺失。现有对于公交车的消防设备主要是应对小范围火灾事故,一旦人为特别是恐怖分子蓄意在公交车内利用爆燃介质制造事端,公交车现有安全设施难以将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极易形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造成恶性影响。
为支持国家反恐战略,提升我国公共环境安全水平,响应公安武警部门号召,针对公交车反恐需求,提出了反恐阻燃灭火装置的研制,通过反恐阻燃灭火装置,实现毫秒级快速响应,将公交车厢内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群死群伤,全面提升我国公共交通安全装备技术水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上述不足而提供一种反恐阻燃灭火装置,该装置结构简单、快速响应、区域灭火效能高、快速解除纵火恐怖袭击的安全隐患。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包括筒状壳体,壳体内部的容纳空间内填充灭火剂,壳体下端口处设有密封件、喷头,壳体上端口处装有用于产生气体以打开密封件、推动灭火剂从喷头喷出的气体发生器,壳体上还装有用于向壳体内部充填惰性气体的单向阀。
用于检测火源信号并进行火源判读和处理火焰传感器控制器与气体发生器连接。
所述火焰传感器控制器经航空插头、航空插座与气体发生器连接。
所述壳体上端口外罩有后端盖,航空插座装于后端盖上。
所述后端盖上开有多个通孔。一旦气体发生器破坏,通孔能保证其泄漏的气体释放到大气环境中,不产生憋压,与此同时保证破坏的气体发生器不飞出碎片造成外在人与物的伤害。
所述后端盖经螺栓装于壳体上端口。
所述火焰传感器控制器输入端与汽车电源连接,火焰传感器控制器输出端与气体发生器连接。
所述气体发生器包括金属外壳、产气剂、启动器;所述气体发生器的金属外壳上开有多个出气孔。
所述喷头装于公交车手扶管下端,公交车手扶管上端经转接头装于壳体下端口处,密封件经转接头压合在壳体下端口处的密封件安装槽内。
所述喷头与公交车手扶管通过螺纹连接。
本实用新型可满足用于公交车反恐用阻燃灭火的需求。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结构安全系数高,可快速及时的响应探测到的火源信号,区域灭火效能高,能快速解除纵火恐怖袭击的安全隐患。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 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方框图。
图中,1.航空插座;2.后端盖;3.气体发生器;4. 筒体;5.灭火剂;6.单向阀;7.密封件;8.转接头;9.公交车手扶管;10.喷头。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中,本实用新型包括筒状壳体4,壳体4上端装有气体发生器3。气体发生器3用于产生气体以打开密封件,推动灭火剂从喷头10喷出,气体发生器包括金属外壳、产气剂、启动器。壳体4下端装有单向阀6、密封件7、转接头8,公交车手扶管9上端与转接头8连接,喷头10装于公交车手扶管9下端,壳体4内部的容纳空间内填充灭火剂5。气体发生器3上端装有后端盖2,后端盖2上设有与线缆相对应的航空插座1。航空插座一端与气体发生器通过线缆相连,一端与火焰传感控制器引出的航空插头相连。
图2中,本实用新型还包括用于检测火源信号的火焰传感控制器12,火焰传感控制器12上连有用于为其供电的汽车电源11,气体发生器3的启动器通过双芯线缆与航空插座1相连,航空插座1与火焰传感控制器12引出的航空插头相连。汽车电源11向火焰传感控制器12供电,当火焰传感控制器12接收到火源信号时,火焰传感控制器12将火源信号转化为电信号传送给反恐阻燃灭火装置内的气体发生器3。反恐阻燃灭火装置内的气体发生器3为接收电信号的终端。火焰传感控制器的型号GHZ5,火焰传感控制器自带报警模块。
装配时,航空插座1上焊接有双芯线缆,航空插座1安装到后端盖2上后将线缆另一端插接到气体发生器3上;气体发生器3与后端盖2一起通过螺钉安装到壳体4上。将单向阀6安装到壳体4上。将灭火剂5充填到壳体4内部的容纳空间。将密封件7和转接头8安装到壳体上。将公交车手扶管9安装到转接头8上。将喷头10安装到公交车手扶管9上。组装完成后,将反恐阻燃灭火装置的后端盖2安装在公交车乘客舱上顶连接配件上,喷头10安装在乘客舱地板上的连接配件上。反恐阻燃灭火装置工作的原理是:当公交车乘客舱有恐怖分子泼洒汽油等易燃介质并准备点火实施恐怖犯罪活动时,安装在乘客舱内的火焰传感控制器第一时间(毫秒级)探测到火焰信号,并向反恐阻燃灭火装置输出电信号启动气体发生器,气体发生器第一时间(毫秒级)喷撒灭火剂进行火焰防控,火焰传感控制器显示报警状态。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要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