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53095阅读:88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流槽,尤其涉及一种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



背景技术:

铝液流槽是大型铝合金压铸件生产线上的关键部件,它是保证高温铝液顺利进入压室的通道,起着非常重要的运输铝液的作用。现有的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只是一个简单的槽体,内槽结构大多是平底型,且传统的加热方式是对于清理槽内残渣很不方便。由于常用的流槽不具备加热能力,所以铝液在经过流槽时,高温铝液暴露在空气中,热量损失较多,同时表面铝液与空气大面积接触,易被氧化成氧化铝等杂质,导致浪费材料、降低生产效率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设计一种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以克服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之缺陷,提供了一种降低原料损失、铝液净化效果显著的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包括槽体和设置于槽体上的盖板,盖板内设置有加热元件,槽体包括沉降池、铝液进口流道和铝液出口流道,铝液进口流道底部和铝液出口流道底部处在同一水平线上,沉降池侧壁设置有卡槽,卡槽内安装有挡渣板,挡渣板底部高于沉降池底部并低于铝液进口流道底部,沉降池侧壁下部设有铝液流出管,铝液流出管低于铝液进口流道底部,铝液进口流道底部设有透气砖,透气砖下连接惰性气体管,铝液出口流道处设置有过滤装置。

进一步地,盖板与槽体活动连接,盖板一侧设置有把手。

进一步地,槽体内壁上设有防护层。

进一步地,盖板内壁设有保温层。

进一步地,沉降池设置于槽体中部。

进一步地,铝液流出管上设置有阀门。

进一步地,槽体与透气砖通过耐火粘合剂粘结。

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可对槽体内流经的铝液进行加热,减少铝液温度损失,避免表面铝液被空气氧化,降低原料损失,同时还可除去铝液中的杂质,铝液净化效果显著。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本实用新型的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包括槽体1和设置于槽体1上的盖板2。

为了方便清理,盖板2与槽体1活动连接,盖板2一侧设置有把手21。槽体1内壁上设有防护层,可延长流槽的使用寿命,盖板2内壁设有保温层,以减少铝液热量流失。

盖板2内设置有加热元件22,可对槽体1内流经的铝液进行加热,以避免铝液在槽体1内凝固。槽体1包括沉降池11、铝液进口流道12和铝液出口流道13,沉降池11设置于槽体1中部,铝液进口流道12底部和铝液出口流道13底部处在同一水平线上。沉降池11侧壁设置有卡槽,卡槽内安装有挡渣板14,挡渣板14底部高于沉降池11底部并低于铝液进口流道12底部,可阻挡浮于铝液表面的氧化铝和杂质,同时加快铝液流动。

沉降池11侧壁下部设有铝液流出管111,铝液流出管111低于铝液进口流道12底部,铝液流出管111上设置有阀门,铸造结束后可打开阀门,将沉降池11中的残余铝液加入混合炉中回收利用,避免铝液浪费。

铝液进口流道12底部设有透气砖15,槽体1与透气砖15通过耐火粘合剂粘结,透气砖15下连接惰性气体管16,通过透气砖15向槽体1吹入惰性气体,可有效除去铝液中的气体和杂质,并在铝液表面形成惰性气体保护层,防止表面铝液氧化。

铝液出口流道13处设置有过滤装置17,以彻底除去铝液中残留的杂质。使用时,过滤装置17更换方便,净化效果好。

高温铝液从铝液进口流道12流入槽体1,通过惰性气体管16和透气砖15向铝液中吹入惰性气体,以除去铝液中的气体和杂质,并在铝液表面形成惰性气体保护层,然后进入沉降池11,通过挡渣板14阻挡浮于铝液表面的氧化铝和杂质,最后由过滤装置17过滤后经铝液出口流道13流出。铝液流完后,打开阀门,通过铝液流出管111将沉降池11中的残余铝液回收利用,打开盖板2即可清理杂质。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用于铝型材生产的铝液流槽可对槽体内流经的铝液进行加热,减少铝液温度损失,避免表面铝液被空气氧化,降低原料损失,同时还可除去铝液中的杂质,铝液净化效果显著。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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