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早强防冻剂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89133阅读:703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建筑材料领域,具体涉及低温早强防冻剂的改进技术。



背景技术:

早强防冻剂属复合型防冻剂。它具有早强、防冻、引气、减水、全水溶、低掺量等特点,并可明显地改变混凝土的和易性、可泵性,且坍落度损失小。特别用于泵送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冬季施工中使用,与其它混凝土防冻剂相比,不会发生碱-骨料反应,混凝土建筑物的耐久性增强,可降低混凝土冬季施工成本,经济效益显著。

现有的低温早强防冻剂在超低温环境下效果不理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提供低温早强防冻剂,解决了现有的低温早强防冻剂在超低温环境下效果不理想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低温早强防冻剂,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干粉砂浆25-30份、甲酸钙25-30份、防冻剂25-30份、高铝水泥10-30份、其它添加剂A0.1-0.15份;将上述原料进行混合后制成。

所述干粉砂浆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含粗细砂分量分数为46%的石灰石25-30份,大理石粉5-10份,硫酸镁60-70份;将石灰石、大理石粉投入罐中,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40-50℃ 并加入水,罐内通入空气并搅拌18-24小时,待混合罐内原料混合后投入硫酸镁进行络合,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即可。

所述甲酸钙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硫酸镁30-40份,胶粉60-70份;其制备方法如下:将胶粉投入混合罐中,使用3-4公斤饱和蒸气压入,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26-30℃,18-24小时后投入硫酸镁,继续搅拌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即可。

所述防冻剂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氯化铵30-40份,胶粉60-70份;其制备方法如下:将胶粉投入混合罐中,使用3-4公斤饱和蒸气压入,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28-32℃,18-24小时后投入氯化铵,继续搅拌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即可。

本发明的优点有:具有防冻、降低冰点、早强效果显著等性能,能够缩短混凝土自然养护时间,提高混凝土的抗冻性、抗渗性。是减水、早强、降低冰点、防止冻害等组份复合而成的防冻剂,外观:粉状或液体,具有早强、防冻、适量引气、抗蚀等多种功能。大幅度提高早期强度。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用最佳的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详细的说明。

低温早强防冻剂,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干粉砂浆25-30份、甲酸钙25-30份、防冻剂25-30份、高铝水泥10-30份、其它添加剂A0.1-0.15份;将上述原料使用混合机混合3分钟后制成。

所述干粉砂浆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含粗细砂分量分数为46%的石灰石25-30份,大理石粉5-10份,硫酸镁60-70份;将石灰石、大理石粉等原料投入混合罐中,使用3-4公斤饱和蒸气压入,投入10倍质量的纳豆芽孢菌菌液,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40-50℃并加入水,混合罐内通入空气并搅拌18-24小时,待混合罐内原料混合、酶解成为氨基酸后投入硫酸镁进行络合,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

所述甲酸钙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硫酸镁30-40份,胶粉60-70份。其制备方法如下:将胶粉投入混合罐中,使用3-4公斤饱和蒸气压入,投入5倍质量的啤酒酵母菌或酿酒酵母菌菌液,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26-30℃,18-24小时后投入硫酸镁,继续搅拌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

所述防冻剂由以下重量份数比的原料制成:氯化铵30-40份,胶粉60-70份。其制备方法如下:将胶粉投入混合罐中,使用3-4公斤饱和蒸气压入,搅拌混合均匀后升温至28-32℃,18-24小时后投入氯化铵,继续搅拌4-6小时后将原料取出混合罐进行干燥。

本发明适用范围:各类工业、民用建筑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高速公路、机场、隧道、桥梁等各种钢筋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

经过测试,本发明的技术指标:

减水率(%)≥8 10

含气量(%)≥2.5 3.0

泌水率之比(%)≤100 35

抗压强度比(%)规定温度℃ -5 -10 -15 -5 -10 -15

R-7d 20 12 10 25 16 12

R28d 95 95 90 110 110 110

R-7+28d 95 90 85 108 100 95

R-7+56d 100 115 110 105

凝结时间差(min)初凝-120~+120+30

终凝-120~+120+45

抗渗高度比(%)≤100 70

碱含量(kg/m3)≤1 0.65

90d收缩率比(%)≤120 105

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100 55

最后应说明的是: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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