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反复利用废液做皮,将各工序的废液,用于原工序或其他工序,或者部分工序的废液合并使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合并部分工序,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过滤或者不经过过滤,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沉淀或者不经过沉淀,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压榨或者不经过压榨,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曝气或者不经过曝气,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搅拌或者不经过搅拌,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化学处理或者不经过化学处理,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经过生物方法处理或者不经过生物方法处理,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和新鲜水结合使用,不影响该技术的实施。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废液做皮的技术,其特征在于:废液包括各工序废液及洗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