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41105阅读:341来源:国知局
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固定装置,特别涉及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经常需要对肉类制品、豆制品、海产品和一些蔬菜制品进行高温加工,方便食用,在进行这一工序时,常常用到煮锅以及吊架,吊架在进行食品固定时,固定较为麻烦,影响加工效率且待加工烹煮的食物在吊架内固定不稳定。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将操控集中于一点,不仅操作简单,固定方便且固定牢固,工作效率高的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包括与起吊架固定连接的支撑套筒以及与支撑套筒转动连接的联动机构,所述联动机构下方固定有托板,还包括一与联动机构固定的、可驱动联动机构沿支撑套筒周向转动的手柄。

上述的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所述支撑套筒设于方形起吊架各角处,所述支撑套筒包括上套筒以及下套筒,所述上套筒与下套筒位于同一轴线上。

上述的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所述联动机构包括分别安装于支撑套筒内与支撑套筒转动连接的转轴,所述转轴顶端分别固定有摆动板,摆动板之间铰接有连杆,所述托板分别设于转轴底端并于转轴固定,所述手柄与摆动板相固定。

上述的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所述转轴包括第一转轴、第二转轴、第三转轴及第四转轴,所述摆动板包括与第一转轴固定的第一摆动板、与第二转轴固定的第二摆动板、与第三转轴固定的第三摆动板以及与第四转轴固定的第四摆动板,所述第一摆动板与第二摆动板之间铰接有第一连杆,所述第二摆动板与第三摆动板之间铰接有第二连杆,所述第一摆动板与第四摆动板之间铰接有第三连杆,所述手柄与第一摆动板固定。

上述的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所述手柄设于第一连杆与第三连杆的内拐角处,手柄底端设有定位块。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转动手柄,操纵主转轴转动通过摆动板之间铰接的连杆带动与副转轴固定的托板摆动,将待煮物固定在方形吊架内,控制集中于一点,不仅便于操纵,且固定效果好,控制灵活方便,工作效率高;所述支撑套筒为同轴的上套筒以及下套筒,不仅节省材料,而且减轻了重量;手柄设于第一连杆与第三连杆内拐角处,拐角限制了手柄的摆动角度,进而控制了托板的摆动角度,便于观察托板的工作状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工作状态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非工作状态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A部分的局部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如图1、2、3、4所示,一种方形起吊架用四联动固定装置,包括:与起吊架1固定连接的支撑套筒2以及与支撑套筒2转动连接的联动机构3,所述支撑套筒2设于方形起吊架1各角处,支撑套筒2与方形起吊架1之间的连接采用焊接,所述支撑套筒2包括上套筒4以及下套筒5,所述上套筒4与下套筒5位于同一轴线上,所述联动机构3包括分别安装于支撑套筒2内与支撑套筒2转动连接的转轴6,转动连接具体为在支撑套筒2内设有与转轴6配合的轴套7,轴套7外侧套设有与支撑套筒2配合的聚四氟乙烯套8;所述转轴6顶端分别固定有摆动板9,固定的方式采用与转轴6配合的轴套7及压板10通过螺母11将摆动板9固定在轴套7与压板10之间,摆动板9之间铰接有连杆12,铰接为现有技术,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不再赘述,进一步描述联动机构3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所述转轴6包括第一转轴13、第二转轴14、第三转轴15及第四转轴16,所述摆动板9包括与第一转轴13固定的第一摆动板17、与第二转轴14固定的第二摆动板18、与第三转轴15固定的第三摆动板19以及与第四转轴16固定的第四摆动板20,所述第一摆动板17与第二摆动板18之间铰接有第一连杆21,所述第二摆动板18与第三摆动板19之间铰接有第二连杆22,所述第一摆动板17与第四摆动板20之间铰接有第三连杆23,所述联动机构3下方固定有托板24,所述托板24分别设于转轴6底端并于转轴6固定,还包括一与联动机构3固定的、可驱动联动机构3沿支撑套筒2周向转动的手柄25,所述手柄25与摆动板9相固定,具体为所述手柄25与第一摆动板17固定;所述手柄25设于第一连杆21与第三连杆23的内拐角处,手柄25底端设有定位块26,拐角限制了手柄25的摆动角度,进而限制了托板9始摆动,当手柄25上的定位块26处于第一连杆21处时,托板24呈非工作状态,即此时不固定待加工食物,当手柄25上的定位块26处于第三连杆23处时,托板24呈工作状态,即此时固定待加工食物,通过手柄25上的定位块26所处的位置来确定起吊架固定食物的工作情况,方便观察。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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