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钢材加工输送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建筑业领域的不断壮大,钢材的制造和运输是比较重要的环节,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在加工钢材时,依次通过送料机、推料机、加热炉等加工流水线,以往的钢材通过加热炉时钢材底部直接接触炉的内壁,加热时由于钢材与内壁直接接触而使其底部有较强的磁感应,改变了钢材的导热性能,因此导致钢材的受热不均匀,同一个材料的加工的强度也随之不同,其次加热后的钢材不能完全将其冷却,而使钢材在输送过程中产生变形。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钢材加工输送装置,结构紧凑,输送效率高,输送的同时可将材料完全冷却,减少材料的变形程度。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钢材加工输送装置,包括加热炉和与加热炉连接的出料架,所述加热炉包括炉体、设在炉体下方的配电箱、设在炉体底部的导轨、设在炉体一侧的冷却管,所述出料架包括料架和若干输送轮,所述出料架的前端设有旋转台,所述输送轮由通过电机驱动的主动输送轮和若干从动输送轮组成,输送轮上均设有滚动轴,主动输送轮与若干从动输送轮之间通过链条传动,链条与滚动轴通过链轮连接。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旋转台上设有用于定位和冷却钢材的凹槽,所述凹槽底部设有若干冷却水管。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旋转台底部设有支架、旋转轴、电机,所述旋转轴安装在支架中部并与旋转台连接,通过电机带动旋转轴使旋转台转动。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主动输送轮和若干从动输送轮相互平行且均匀排列并形成一条输送钢材的轨道。
本实用新型具有有益效果为:
本结构在加热炉中设有导轨使钢材不与炉内壁直接接触,避免接触通磁而导致受热不均,其次出料输送前进行二次冷却,避免钢材在输送过程中产生变形。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出料架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加热炉的结构立体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冷却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加热炉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300、加热炉;301、炉体;302、配电箱;303、导轨;304、冷却管;305、加热腔体;306、定位端;307、进水管;308、出水管;400、出料架;401、料架;402、输送轮;403、旋转台;404、主动输送轮;405、从动输送轮;406、滚动轴;407、链条;408、轨道;409、凹槽;410冷却水管;411、支架;412、旋转轴;413、电机;500、钢材。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做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1-5所示,一种钢材加工输送装置,包括加热炉300和与加热炉300连接的出料架400,所述加热炉300包括炉体301、设在炉体301下方的配电箱302、设在炉体301底部的导轨303、设在炉体301一侧的冷却管304,所述出料架400包括料架401和若干输送轮402,所述出料架400的前端设有旋转台403,所述输送轮402由通过电机驱动的主动输送轮404和若干从动输送轮405 组成,输送轮402上均设有滚动轴406,主动输送轮404与若干从动输送轮405之间通过链条407传动,链条407与滚动轴406通过链轮连接。所述旋转台403上设有用于定位和冷却钢材的凹槽409,所述凹槽409底部设有若干冷却水管410。所述旋转台403底部设有支架411、旋转轴412、电机413,所述旋转轴412安装在支架411中部并与旋转台403连接,通过电机413带动旋转轴412使旋转台403转动。所述主动输送轮404和若干从动输送轮405相互平行且均匀排列并形成一条输送钢材500的轨道408。
实际操作时,待加工的钢材500依次通过加热炉300至出料架400,所述炉体301内设有一加热腔体305,加热腔体305的底部设有导轨303,所述炉体301内位于加热腔体305外壁上布置有若干条冷却管304,所述导轨303结构可拆卸,所述导轨303两端均设有向下垂直弯曲的定位端306,所述定位端306与炉体301两侧均贴合,定位端306的长度小于导轨303与加热腔体305顶壁的距离,定位端306在加热腔体305内翻转,所述冷却管304均匀并且纵向设在炉体301内并位于加热腔体305的外壁上。所述炉体301外设有与冷却管304连接的进水管307和出水管308,所述进水管307和出水管308设在炉体301侧部;加热炉300中的加热腔体305与配电箱302通电实现对产品进行加热,加热完成后进水管307进水通过冷却管对产品冷却,冷却后钢材从加热炉300中出料由出料架完成输送,本实用新型本结构在加热炉中设有导轨使钢材不与炉内壁直接接触,避免接触通磁而导致受热不均,其次出料输送前进行二次冷却,避免钢材在输送过程中产生变形。
上述实施例仅用于解释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发明构思,而非对本实用新型权利保护的限定,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