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62780阅读:44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配件安装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



背景技术:

汽车工业及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翼子板是一种汽车车身的覆盖部件,安装于车轮上方的车体外侧,保证了整个车身的美观。现有的汽车翼子板的装配通常使用简易的支架与螺栓来连接,且翼子板安装支架大多是一个整体结构,这种装配方式有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但精度较难控制,翼子板在装配过程中无Y向调整余量,易造成翼子板与前大灯、前罩板的配合间隙不均或阶差,在安装时十分不易调整,且影响外观品质。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在翼子板安装时,具有调整余量,以此消除翼子板配合的间隙与阶差等问题,保证车身的一致性和外观品质。

本实用新型的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包括翼子板固定支架和与轮罩固定连接的轮罩连接件,轮罩连接件为冲压一体成型,轮罩连接件包括轮罩连接部和外搭接部,翼子板固定支架以可滑动调整相对安装位的方式与外搭接部可拆卸连接,翼子板固定支架上设置有用于消除安装误差的长条形安装孔。

进一步,外搭接部与轮罩连接部呈L形结构设置。

进一步,翼子板固定支架为由本体部和与本体部一体成形的两支腿共同构成的Y形结构,两支腿的末端弯折形成用于翼子板贴合并固定安装的支脚。

进一步,长条形安装孔设置两个,本体部在两长条形安装孔之间设置有向内凸起的条形凸肋。

进一步,一支腿设置有第一减重孔,绕条形减重孔的周向形成有第一环形加强筋;另一支腿上形成向外凸起的加强凸台,加强凸台的两侧分设有一第二减重孔,绕两第二减重孔的周向并与加强凸台相连形成第二环形加强筋。

进一步,轮罩连接部自与外搭接部连接处相末端为横截面逐渐变小的渐变结构;轮罩连接部上形成有翻边。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通过可拆卸连接的分体式结构的翼子板固定支架与轮罩连接件实现翼子板的固定安装,通过轮罩连接件的外搭接部上设置的条形孔,工装夹具定位翼子板的Y向精度,让翼子板安装点与车身形成滑动搭接,吸收车身的Y向的累积误差,以此消除翼子板配合的间隙与阶差等问题,保证车身的一致性和外观品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的汽车翼子板安装支架总成,包括翼子板固定支架1和与轮罩固定连接的轮罩连接件,轮罩连接件为冲压一体成型,轮罩连接件包括轮罩连接部2和外搭接部3,翼子板固定支架1以可滑动调整相对安装位的方式与外搭接部3可拆卸连接,翼子板固定支架1上设置有用于消除安装误差的长条形安装孔4;如图所示,轮罩连接件与翼子板固定支架1为分体式结构,轮罩连接件与轮罩6焊接固定,翼子板固定支架1通过螺栓与轮罩连接件连接固定,翼子板5通过螺栓固定在翼子板固定支架1上;在连接时通过支架上面的长条形安装孔4实现沿车身Y向的滑动,让翼子板安装点与车身形成滑动搭接,吸收吸收车身的Y向的累积误差,保证车身的一致性和外观品质。

本实施例中,外搭接部3与轮罩连接部2呈L形结构设置;结构紧凑,轮罩连接部2形成良好的适配,而不会额外增加翼子板与轮罩间的安装空间。

本实施例中,翼子板固定支架1为由本体部1-1和与本体部1-1一体成形的两支腿(图中为支腿1-2和支腿1-2a)共同构成的Y形结构,两支腿(图中为支腿1-2和支腿1-2a)的末端弯折形成用于翼子板5贴合并固定安装的支脚(图中为支脚1-3和支脚1-3a);形成良好的安装结构,且两支腿(图中为支腿1-2和支腿1-2a)可与翼子板5的不同部位形成连接,连接结构稳定,且同时Y形结构可达到减重效果,满足轻量化需求。

本实施例中,长条形安装孔4设置两个,本体部1-1在两长条形安装孔4之间设置有向内凸起的条形凸肋7;满足结构连接点的需要,且条形凸肋提高了本体部1-1的结构强度。

本实施例中,一支腿1-2设置有第一减重孔8,绕条形减重孔的周向形成有第一环形加强筋9;另一支腿1-2a上形成向外凸起的加强凸台10,加强凸台10的两侧分设有一第二减重孔11,绕两第二减重孔11的周向并与加强凸台相连形成第二环形加强筋12;减重的同时提高了整体的结构强度。

本实施例中,轮罩连接部2自与外搭接部3连接处相末端为横截面逐渐变小的渐变结构;轮罩连接部2上形成有翻边13;翼子板固定支架1的本体部1-1和支腿(图中为支腿1-2和支腿1-2a)的边沿同样均设置有翻边。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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